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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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5-0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19 08:42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41,867.6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费用等;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计提 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 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公司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行收到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 ...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12 08:50
诉讼基本情况 -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2] - 上市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 [1][3][5] - 案件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案号为(2025)浙0212 民初32931号 [5] 涉案金额与诉讼请求 - 涉案总金额为8133.995387万元 [4][9] - 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浙江商贸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9月22日的利息105.665498万元、罚息23.2万元、复利0.306498万元 [7] -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7][8] - 原告要求对担保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新大洲控股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及新大洲投资名下的一处上海不动产 [7] 借款与担保详情 - 借款由三笔款项构成,总额8000万元,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3060万元)、19日(3180万元)和20日(1760万元)发放,原期限一年,后统一展期至2025年9月10日 [12] - 借款利率为展期前一日一年期LPR加245个基点,按季结息 [12] - 担保措施包括:新大洲控股以其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提供最高额8650万元本金范围的质押担保;新大洲投资以其上海不动产提供最高额310.716528万元本金范围的抵押担保;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对公司的影响 - 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已将8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确认负债入账 [4][16] - 本次诉讼预计将增加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 [4][16] - 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及全资子公司名下上海不动产均存在被拍卖的风险 [4][16] - 若五九集团股权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对其控制权,无法合并其财务报表 [17]
ST纳川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智通财经· 2025-07-30 18:52
公司经营状况 - 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1] - 限制消费令涉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 - 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
ST岭南: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受理机构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 [1] - 原告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被告为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 - 诉讼请求包括借款本金199452405元、利息8081441.24元(截至2025年6月4日)、罚息205.31元和复利82676.56元,合计207616728.11元 [1] - 原告要求对《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51500万元,期限180个月,年利率4.9%,按季结息,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 [2] -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利率转换补充协议》,约定在PSL专项贷款获批后年利率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0.05% [2] - 公司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 - 原告已发放贷款23578万元(2019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4日分七笔发放) [2] 项目暂停及还款调整 - 连平县财政局2022年3月下发通知,项目进入政策性暂停实施阶段 [3] - 双方2023年7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提款部分27922万元不再提款 [3] - 还款计划调整为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年12月20日,并重新确定分期还款金额及时间节点 [4] - 被告一未按时支付2024年12月20日的借期利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4] 应收账款质押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案涉PPP项目合同项下未来15年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 [4] - 质押登记已于2019年11月19日办理完成 [4] - 项目停工系甲方指令所致,被告一履约无过错,已建成部分正常运营,但甲方拒付费用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5] 其他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5]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正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