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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行:涉7.3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胜诉
新浪财经· 2026-01-05 18:32
诉讼案件概况 - 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作为原告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获得一审判决 [1] - 案件于2025年4月17日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7] - 被告方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2][7] 涉案金额与判决核心内容 - 涉案借款本金金额为7.3亿元人民币,并涉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1][6][9] -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鸿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日为2025年5月8日 [2][7] - 判决要求鸿远公司在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7.3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中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5月8日利息按原合同计算,2025年5月9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7] - 判决明确启迪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 - 西安银行咸阳分行对鸿远公司基于特定PPP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7] - 法院驳回了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7] 公司财务影响与处理 - 公司已将该笔涉案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2][7][9] - 公司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2][7][9]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5-0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19 08:42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25年4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 - 涉案借款本金金额为41,867.65万元(约4.19亿元人民币),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 [1] 诉讼最新进展 - 一审被告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3][6] - 上诉人(厦门银祥油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其支付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的判项,并要求厦门银行承担上诉受理费用 [3] - 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已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5)闽民终679号 [3][6] 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 公司已就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1][5] - 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1][5] 其他诉讼事项披露 -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12 08:50
诉讼基本情况 - 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 [2] - 上市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 [1][3][5] - 案件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案号为(2025)浙0212 民初32931号 [5] 涉案金额与诉讼请求 - 涉案总金额为8133.995387万元 [4][9] - 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浙江商贸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9月22日的利息105.665498万元、罚息23.2万元、复利0.306498万元 [7] -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7][8] - 原告要求对担保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新大洲控股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及新大洲投资名下的一处上海不动产 [7] 借款与担保详情 - 借款由三笔款项构成,总额8000万元,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3060万元)、19日(3180万元)和20日(1760万元)发放,原期限一年,后统一展期至2025年9月10日 [12] - 借款利率为展期前一日一年期LPR加245个基点,按季结息 [12] - 担保措施包括:新大洲控股以其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提供最高额8650万元本金范围的质押担保;新大洲投资以其上海不动产提供最高额310.716528万元本金范围的抵押担保;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对公司的影响 - 全资子公司浙江商贸已将8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确认负债入账 [4][16] - 本次诉讼预计将增加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 [4][16] - 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5400万股股权及全资子公司名下上海不动产均存在被拍卖的风险 [4][16] - 若五九集团股权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对其控制权,无法合并其财务报表 [17]
ST纳川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智通财经· 2025-07-30 18:52
公司经营状况 - 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1] - 限制消费令涉及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 - 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
ST岭南: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5 00:34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受理机构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 [1] - 原告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被告为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1] - 诉讼请求包括借款本金199452405元、利息8081441.24元(截至2025年6月4日)、罚息205.31元和复利82676.56元,合计207616728.11元 [1] - 原告要求对《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 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51500万元,期限180个月,年利率4.9%,按季结息,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 [2] -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利率转换补充协议》,约定在PSL专项贷款获批后年利率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0.05% [2] - 公司为被告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 - 原告已发放贷款23578万元(2019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4日分七笔发放) [2] 项目暂停及还款调整 - 连平县财政局2022年3月下发通知,项目进入政策性暂停实施阶段 [3] - 双方2023年7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未提款部分27922万元不再提款 [3] - 还款计划调整为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年12月20日,并重新确定分期还款金额及时间节点 [4] - 被告一未按时支付2024年12月20日的借期利息,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4] 应收账款质押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将案涉PPP项目合同项下未来15年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 [4] - 质押登记已于2019年11月19日办理完成 [4] - 项目停工系甲方指令所致,被告一履约无过错,已建成部分正常运营,但甲方拒付费用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5] 其他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5] -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正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