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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6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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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修订)
2025-02-24 19: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 情人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哈尔滨东 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本制度未 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 人事务的具体操作。 1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 ...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修订)
2025-02-24 19:16
董事会授权 -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于2025年2月24日生效[1] 董事长授权金额范围 - 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4] - 风险投资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 - 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 - 处置不含土地的股权净值5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5] 总经理授权金额范围 - 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9] - 处置闲置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9] - 处置不含土地的股权净值在500万元以下[9] 总经理其他授权 - 决定公司累计交易金额小于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11] - 批准对利润影响数小于上年净利润10%的会计估计变更[11] 决策权限对比 - 年度投资预算计划董事长批准累计金额≥500万元且<8000万元,总经理<500万元[21] - 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董事长批准单项金额≥500万元,总经理<500万元[21] -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董事长批准原值≥1000万元且<5000万元,总经理<1000万元[21] - 处置不含土地的股权(非上市)董事长批准净值≥500万元且<8000万元,总经理<500万元[21] - 租入或租出资产董事长批准单项租金≥300万元且<1000万元,总经理<300万元[21] - 公司所属单位重组事项董事长批准股权净值≥500万元且<8000万元,总经理<500万元[22] - 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董事长负责标的额≥100万元,总经理<100万元[22] - 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净资产的0.5%[22] - 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董事长批准≥1000万元,总经理<1000万元[22] - 预算外大额资金支付董事长批准≥500万元,总经理<500万元[22]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2025-02-24 19:16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2月24日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 子公司定义 -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为子公司[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10] 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1] 报告审议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2]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决议[13]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按规定披露[15] 重大事件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变更名称、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种情况[16] 业绩预告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按规定预告业绩[19]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等孰低者为负值,公司应按规定预告业绩[19]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8]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预告[19] 责任人 -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20] 职责 - 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2] - 监事和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22] -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23] 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唯一机构[24] 关联人报送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7] 文件保存 -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等保存期限为十年[33] 保密责任 - 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35] 媒体发布 - 公司在媒体发布信息需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35] 补救措施 - 公司应在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6] 责任处分 - 因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责任人将受处分[36] - 公司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6] - 发生失职或违规行为责任人将受相应处分[36] 制度冲突处理 - 本制度与相关规则冲突时按规则执行[39] 时间定义 - 本制度所述“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40] 备案表 - 公司有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相关人员备案表[42] - 公司有重大事件报告备案表[43] 检查要点表 - 公司有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检查要点表[44]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公告编号等是否无误[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涉及时间、格式、标点等方面是否正确[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包含对格式指引、引用内容、数据等的检查[45] - 信息披露检查要点有对字句、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45] 审批表 - 公司有信息披露审批表[46] - 信息披露审批表需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等签字[46]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2025制定)
2025-02-24 19:16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的日常管理部门, 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 本制度所称跟踪落实是指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 查和督办。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决议的跟踪、监督、 检查和督办。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指 导、督促总经理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和总经理监督、检查具体决议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一)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传达至承办 ...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制度(2025制定)
2025-02-24 19:16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 (以下简称"ESG")管理,确保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积极 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 ESG 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 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环境、社 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 ...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关联交易制度(2025修订)
2025-02-24 19:16
关联交易制度 - 关联交易制度于2025年2月24日经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4][5]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等多种事项[9]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等原则,独立董事需提前审议[9][10] 关联交易决策标准 - 关联交易总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5] - 关联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大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特定比例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17]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适用关联交易决策标准[18] - 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的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按规定确定交易金额适用决策标准[18] 关联交易协议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人签署协议需采取回避措施[20][21]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4] 子公司关联交易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5] 协议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6]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28]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需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2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29] - 公司独立董事需对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内容发表意见[30]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相关指标说明定价公允性[40] - 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半年度、年度报告同步披露关联交易情况[31] 独立董事意见 - 独立董事应结合中介机构专项说明,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32] 关联交易额度 - 年度计划内日常关联交易需预计额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33] - 年度计划外日常及非日常关联交易需申请、审核、核定额度后提交审批[33] -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额度差异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0%[33] 关联交易监督 - 财务部负责跟踪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建立台账并统计,异常时报告[35] - 审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35] - 若下季度累计关联交易将超年度预计额度,财务部应报告并申请增加额度[35] - 董事会办公室可组织核查关联交易,违规单位或个人将被通报并纳入考核[36] 制度未尽事宜处理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处理[38]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5-02-24 19:15
会议信息 - 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4日送达全体董事[1] - 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1] - 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1] 议案表决 - 《关于2024年公司经理层人员契约化考核初步结果的议案》9票赞成通过[1] -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董事会制度的议案》9票赞成通过[2] 制度建设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等制度[1] - 董事会修订《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1]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关于换届选举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2025-02-14 18:30
监事会人员推荐 - 2025年2月14日公司监事会收到工会推荐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函[1] - 第三届五次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选举推荐李伟、葛建国担任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1] 人员持股情况 - 李伟因股权激励持有东安动力限售股23868股[3] - 葛建国不持有东安动力股份[3]
东安动力(600178) - 东安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2-14 18:30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月14日在公司新基地304会议室召开[2] -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9人,所持表决权股份占比50.51%[2] 人员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监事3人出席2人,6名高管及董秘出席[2][3]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同意票比例57.79%[5] - A股同意票比例99.95%[6] 律师见证情况 - 见证律所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钧、刘景忠[6] - 律师见证结论为大会决议合法有效[7]
东安动力(600178) -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安动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5-02-14 18:30
东安动力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1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九届董事会召集,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06 号),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