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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6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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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5-08-27 21:03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9]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10年[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2]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4] 费用与改聘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金额、定价原则等情况[11] -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确需改聘需经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5] - 出现九种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6]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程序与方式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包括编制文件、确定方式标准、发布文件等多环节[7] - 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8]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9]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及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涉及变更时还需披露相关情况[19] 其他规定 -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以平均值为基准价计算得分[11]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法规部申请,经党委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工作,审计法规部负责聘用或解聘日常工作[5] - 审计委员会应对五种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9] - 选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9] - 公司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21]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处罚责任人[21]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2025年4月9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23]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信息披露与补选 - 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5] - 独立董事辞职,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5] 人员确定与手续办理 - 法定代表人董事辞任,公司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6] - 董事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10] 股份转让与减持 - 董事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5] - 任期届满前离职董事,每年减持不超总数25%[16] 其他规定 - 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 - 董事离职后2日委托公司申报信息[7] - 离职董事对追责有异议可15日申请复核[13] - 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6]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8-27 21:0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应在6个月内完成[11]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募资金用于相关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3] 办法废止 - 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26]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 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 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对于 ...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25-08-27 21:0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财政部《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 照执行。 定义 1.合同:指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理招标合同、借款合 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财产保险合 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 2.合同按金额分为: 重大合同:指公司本部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全 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合同;有关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联营、解散、破 产、重组改制、股权转让的合同;其他重大合同。 小额合同:指涉及合同价款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 一般合同:指合同价款介于重大与小额之间的合同。 3.以上、以下:本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4.合同 ...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投资计划与报告 -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年初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追加投资需调整计划[4]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每季度末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四季度末报年度报告[5] 投资审批权限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为涉及资产总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10%[10] - 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为涉及资产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10%[10] 投资分类与决策 - 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不超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指期限超一年的投资[10] -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需资本运营部预选、财务管理部提供资金状况,按权限审批后实施[11] - 公司长期投资按项目性质分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决策需经多环节审批[12] 投资监督与处置 - 资本运营部参与投资监督、检查和评价,每季度项目责任人汇报情况[13] - 投资项目处置应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14] - 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16] - 投资处置由承办单位提方案,报授权部门批准,核销需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17] 重大资产重组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10%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超过10%需组织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19] - 重大资产重组是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19] 投资可行性研究 - 投资可行性研究需组建项目组,复杂项目要拟定工作计划[20][22] - 可研尽职调查要与标的企业财务人员交流,了解多方面情况[22] - 可研尽职调查报告应分析透彻、量化表述,必要时结合行业数据[26] - 投资可研尽职调查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性复核等[27] 人员管理与监督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运营决策[29]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应派出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29] - 派出人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每年签订责任书并提交述职报告[30] -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派出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30] 财务与审计 -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对外投资进行财务记录和核算,根据情况计提减值准备[31] -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子公司应报送财务报表[32] - 公司可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监督财务状况[32] 信息披露与制度施行 - 公司投资事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人员有权监督投资过程[34]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37]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7 21:03
制度规定 - 总经理工作细则于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6] 授权审批 - 董事会对总经理一般性授权中固定资产处置与购置审批每次不超200万元[9] - 董事会对总经理一般性授权中专项工程款支付审批每次不超500万元[9] - 董事会对总经理一般性授权中改扩建工程款支付审批每次不超1000万元[9] -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租期三年以下(含三年)且年租金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租事项[25] 人员职责 - 总经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财产安全[10] - 总经理应培育企业核心能力,提升运行效率[10] - 总经理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11] -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等财务相关事项负直接责任[14] - 财务总监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建议方案[14] - 财务总监监控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14] - 公司经理层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19][20] - 经理层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0] - 经理层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含第三年)仍有效[21] 会议相关 - 总经理办公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临时召开[24] - 总经理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经理层人员出席方可举行[26] - 综合办公室需在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正式通知[26] 任期规定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32]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32] 报告流程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决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29] - 总经理报告事项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29] 人员聘任 - 董事会可委托提名委员会开展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工作[32]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工作,明确发展战略 管理职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发展战略是指公司为适应环境变 化而确定的长期发展方向、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整体性计划。 第四条 发展战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的制 定、实施、评价与调整。 2、提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请股东会审批; 3、 监控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相关重大 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其战略管理职责包括: 1、对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决策建议; 第五条 公司发展战略管理遵循整体规划、集中管理、 分步实施、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发展战略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 责发展战略的最终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日常决策机构,其 职责包括: 1、 拟订公司未来发 ...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经营运作中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 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要求送达监管机构的一种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 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 ...
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7 21:0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6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