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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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翔股份(603112) -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山西华翔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683806926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20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Huaxiang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 邮政编码:0416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0,170,563 元 第七条 ...
华翔股份(60311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 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
华翔股份(60311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
华翔股份(6031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责任与原则 -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4] - 投资者关系工作需遵循六项原则[5] 工作内容 -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八项职责[6]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多方面[7] - 工作对象包括六类[8] 沟通规范 - 沟通方式有六种[9] - 公告信息须在指定平台第一时间公布[9] - 公司网站应设专栏并及时更新[10] 会议与活动 - 可举行业绩说明会等并形成书面记录[12] - 特定情形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事先公告[13] - 不得在活动中发布未披露重大信息[13] - 特定情形可举行路演[13] 其他事项 - 可邮寄报告资料给相关方[14] - 活动前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13] - 可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14] - 关注媒体报道并适当回应[14] - 为调研提供便利但避免资助[15] 制度生效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相关事宜[15]
华翔股份(603112)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审计委员会组成 - 由3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2名为独立董事,至少1名是专业会计人士[6]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设主任委员1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6]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可连选连任[6]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主持,提前三日提供资料[16]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7] 会议记录与事项审议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10年[22] - 多项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0] 报告与监督 -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及监督报告[10] -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大额资金往来[11]
华翔股份(603112)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资金往来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5]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5][6] 责任与审批 - 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第一责任人[10] - 超董事会权限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9] 股东权益 -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冻结控股股东股份[11] - 10%以上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1] 资金清偿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现金清偿,创新方式需报批[15] - 占用资金造成损失关联方应赔偿[15] 制度修订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案,股东会批准[19]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21]
华翔股份(603112)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2025-10-22 18:3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 ...
华翔股份(60311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 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 ...
华翔股份(60311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8] - 单笔5000万元以下,经财务和总经理审核;超5000万元,报董事会[10] 募投项目 - 搁置超1年或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11]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6个月内置换[11] 闲置资金使用 - 投资产品经董事会审议,独董和保荐机构同意[13] - 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累计永久补充或还贷不超30%[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16]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16]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部分免股东会程序[18] - 拟变更提交董事会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核查与监督 - 董事会半年度核查,出具《专项报告》并公告[21]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2] - 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22] - 保荐机构有权监督检查,公司配合[22]
华翔股份(603112)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2 18:31
提名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二名为独立董事[6]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6]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6]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前三日提供资料[13]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3] 决议与记录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14] 细则生效与解释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16] - 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