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
搜索文档
得邦照明(60330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信息披露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中期报告特定情形下须审计[9]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9] 信息披露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多项内容[9]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0]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6] 信息披露文件要求 -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用外文文本时以中文为准[6] 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4][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披露[17] - 重大诉讼、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超1000万元需披露[20]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1][14]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21]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22]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披露[28] - 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重大事项需审批[28][29] -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29] - 公司发布信息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30][31] 责任人相关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保密相关 - 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告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40]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41] - 一级保密信息指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其他为二级保密信息[42]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44] 资料保存 - 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46]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9]
得邦照明(60330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横店集团 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 ...
得邦照明(60330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制度,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
得邦照明(603303)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 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 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得邦照明(6033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
得邦照明(603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选聘解聘流程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5]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自身监督报告[5] - 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处罚及立案情况[5] - 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中[15] 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五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10] 费用及改聘规定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原因[10] - 特定五种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改聘按程序进行[11] 意见与处罚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2] - 解聘事务所应通知并允许陈述意见,披露原因[13]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处罚[16]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得邦照明(60330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第一章 总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得邦照明(60330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职责权限内有关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横店集 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针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三)根据人员任免/变动方案选定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聘任 ...
得邦照明(60330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 ...
得邦照明(60330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3月3日获批首次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476,944,575元[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76,944,575股,均为普通股[15] 股东相关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各发起人认购股份及占比情况[15]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董事等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2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公司[32] - 控股股东等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6]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4][47][4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4] - 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6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87] 人员任职相关 - 因贪污等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特定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73] - 担任破产清算等公司职务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73]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74]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75] 财务及信息披露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等[110]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0] -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11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20][123][125] 其他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11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7][12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1]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