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得邦照明(603303)
icon
搜索文档
得邦照明(603303)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项 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 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得邦照明(6033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 ...
得邦照明(603303)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第一章 总则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得邦照明(603303)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职责权限内有关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横店集 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针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三)根据人员任免/变动方案选定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聘任 ...
得邦照明(603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选聘解聘流程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5]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自身监督报告[5] - 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处罚及立案情况[5] - 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中[15] 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五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10] 费用及改聘规定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原因[10] - 特定五种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改聘按程序进行[11] 意见与处罚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2] - 解聘事务所应通知并允许陈述意见,披露原因[13]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处罚[16]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
得邦照明(60330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 ...
得邦照明(60330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7年3月3日获批首次发行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476,944,575元[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76,944,575股,均为普通股[15] 股东相关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各发起人认购股份及占比情况[15]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公司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董事等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28]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书面报告公司[32] - 控股股东等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6]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4][47][4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6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64] - 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实行累积投票制[6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87] 人员任职相关 - 因贪污等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特定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73] - 担任破产清算等公司职务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情况不能担任公司董事[73] -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74]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75] 财务及信息披露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等[110]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10] - 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11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20][123][125] 其他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11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2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7][12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1]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131]
得邦照明(60330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 度未规定的,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 ...
得邦照明(60330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8 16:45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4]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需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5年以上会计等专业全职工作经验[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0]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15] - 辞职或不适宜履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6]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0]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每年至少开一次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半数以上提议可开临时会[23]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5] - 特定情形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告[25]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6]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董秘协助[28] - 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考察[29]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参与论证,听取意见并反馈[29]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提前三日提供[29]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 公司及独立董事保存资料至少五年[29] - 行使职权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阻碍可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30] - 履职信息应披露,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报告[31]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公司承担[31]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1]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1]
得邦照明(603303) -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18 16:45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 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