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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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2024-03-06 18:01
业绩总结 -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7,862,155.23元[1] - 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5,569,992.59元[1][2][3] - 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42,292,162.64元[1][2][3] - 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总额76,084,401.97元[4] 其他新策略 - 2024年3月5日公司审议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1] - 审计委员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5] - 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6]
得邦照明: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03-06 18:01
人员数据 - 截至2023年末,立信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10730名[2] - 截至2023年末,立信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2] 风险保障数据 - 截至2023年末,立信累计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50亿元[12] 审计情况 - 2023年年度审计,立信就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技术部咨询解决问题[6] - 2023年年度审计,立信就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分歧[6]
得邦照明: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03-06 18:01
内部控制 - 审计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在重大方面保持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6] - 公司董事会认为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3] - 基准日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13] 评价范围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15]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100%[15] 组织架构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17] -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1名职工代表,设监事会主席1人[17] 制度建设 - 公司制定重大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2023年对外投资履行审批程序[28] - 公司建立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整合管理体系,2022年通过年度审核[34] - 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货币资金收支保管授权程序和审批限额[25] - 公司对存货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及授权审核程序,月末和年末盘点[26] - 公司资产管理处负责长期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27]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范关联交易[29] - 公司采购部负责采购,财务付款审核凭证,建立预付款授权批准制度[31][32] - 公司以销定产,根据订单制订生产计划,采购部供应物料[33] - 公司销售部负责销售,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和逾期催收制度[35]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并培训管理层[36][37] 缺陷认定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错报缺陷认定标准[39]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执行[44] 报告期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48][49] - 报告期内未发现其他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重大或重要缺陷[50] 其他 - 公司转制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准予执业日期为2000年6月13日[55] - 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通过,何其瑞年检时间为2023年7月[59]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03-06 18:01
人员与业务规模 - 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2] - 2023年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3] 业务收入 - 2023年度业务收入46.14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2] 风险保障 - 截至2023年末,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5亿元[5] 合规情况 -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5] - 保千里案一审判决立信承担15%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80万元[5] 审计安排 - 2024年续聘立信为审计机构[9] - 2023年审计收费110万元,预计2024年110万元[11]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06 18:01
业绩分配 - 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476,944,57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3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5,882.25万元[7] 资金安排 - 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10] - 2024年度拟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12] 议案表决 -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等多项议案7票同意通过[3][4][5][6][8][9][10][12] -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议案》4票同意,3票回避[5] - 《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4票同意,3票回避[13] -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7票同意通过[14] 制度修订 - 多项制度修订议案7票同意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15][16] 其他事项 - 2024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 - 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9] - 董事会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17]
得邦照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03-06 18:0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11]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4]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7] 事项审议与公告 - 置换自筹资金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随年报提交上交所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随年报提交上交所并披露[27] 内部检查与记录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2]
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06 18:01
会议信息 -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召开,3名监事全出席[2] 审议议案 - 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多项议案,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4][5][6][7]
得邦照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3月制定)
2024-03-06 18:01
委托理财额度限制 - 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存款总量20%[3] - 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存款总量10%[3] - 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1亿元[3] - 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3] 审批流程 - 委托理财金额占净资产10%以内或不超1000万,董事长审批[5] - 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董事会审议披露[5] - 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股东大会审议[5] 监督与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委托理财事项[8] - 公司委托理财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10]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行为[13]
得邦照明: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03-06 18:01
独立董事评估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5日对三位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1][2] - 三位独立董事未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东无利害关系[1] - 三位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要求[1]
得邦照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3月修订)
2024-03-06 18:0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7]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由出席非关联交易方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5] - 临时会议主持人需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23]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 - 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按此流程并披露[25]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按此流程并披露[27]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9种情况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1] - 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2] 其他规定 - 未达标准小额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策[33] - 公司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37] - 制度“以上”“超过”含本数[39]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