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60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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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605066)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7] 董事会会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3]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5] - 董事长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紧急情况除外[15][16]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通知应含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等内容[17][20] -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普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24] - 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表决权,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特殊情况下增加会议议题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长或主持人可表决是否增加[28] -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列明议题,特殊情况增加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28] 董事会决议相关 - 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方式记载,董事签字,决议和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影响超10年则保留至影响消失[24][25] - 董事应在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负责,决议违法致公司损失,参与决议董事负赔偿责任,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可免责[25]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等内容[27] - 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执行,董事长督促检查,总经理需向董事会报告执行情况[27] - 董事会决议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后立即就任或另行确定时间就任[27] 规则说明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9] -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29]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公司信息 -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8月[30]
天正电气(605066)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1 | | |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987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ejiang Tengen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475.012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
天正电气(605066)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时,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与关联人其他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12]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4] 金融服务协议相关 -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 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同步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金融服务协议,按规定披露预计业务情况[19]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并对比说明定价公允性[19]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明确各类交易预计额度等内容并披露[21]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同一控制下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预计总金额比较[27] -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按委托代理费适用规定[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资产买卖关联交易 - 公司向关联人买或卖资产达披露标准,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时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及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29] -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有资产评估等情况披露相关基本情况[29]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须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时公司说明原因等[29] - 公司因买或卖资产可能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完成前解决[29]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单方面获利益等[31] - 关联交易需披露定价政策等主要条款[32] - 制度对公司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情形进行了界定[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制度[36]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6] - 制度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天正电气(60506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 ...
天正电气(60506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
天正电气(605066)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 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 用,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 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 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 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 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公司各驻外机构、事业部及相关部门 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 ...
天正电气(605066) -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适用范围: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属于享受该津贴办法 的主体。 第四条 津贴标准: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独立董事津贴 为 8000 元/月(税后),按月发放。除津贴之外,独立董事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其 他收入或福利。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等办公费用,比照公司制度 中高级管理人员待遇执行,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变化、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水平, 可依程序对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
天正电气(605066)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控 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 会委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 ...
天正电气(60506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 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 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 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 ...
天正电气(60506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2:0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天正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