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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6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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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2024-04-15 18:11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 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 公司于2020年7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 万元。截止2020年7月24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1,862.39万元,其中, 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383.54 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478.85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为16,151.41万元(包括现金管理收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其 中募集专户余额为1,650.34万元,持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2024-04-15 18:11
2024 年 4 月 13 日 经核查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 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 独立的专业意见。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覃一知、林杰、陈旭红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04-15 18:1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7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录 页 次 í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半會計師事務两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 86 (10) 5835 0011 传真: 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071 号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1-2 目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 公司)2023 年 12 月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04-15 18:11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因本次回购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均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 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本公司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或要求本公 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 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1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04-15 18:11
募集资金情况 - 2020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41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8048万元,净额35576.35万元[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21862.39万元,本年度使用4478.85万元[2]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6151.41万元[2] 项目进展 -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建设期延期至2025年12月[6]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2022年11月15日办理销户[3][7] 项目投入进度 - 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承诺投资29812.98万元,累计投入16002.46万元,投入进度53.68%[18] -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承诺投资5763.37万元,累计投入5859.93万元,投入进度101.68%[18] 合规情况 -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规定,无违规使用情形[11][12][13]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专项报告公允反映情况[12] - 国金证券核查符合相关规定[13]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04-15 18:1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厦门 力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2023 年 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大华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 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质量控制复核人:胡超,2005 年 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19 年 10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2024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024-04-15 18:11
业务开展 -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不超3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期限12个月且额度可滚动[2] - 预计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4] 业务详情 - 交易币种含美元、欧元、港币等[2] - 交易品种有远期结汇等业务[2][3] - 交易场所为有资质金融机构,资金为自有[4] 业务目的与风险 - 可规避汇率风险,降低对业绩影响[1][8] - 存在汇率波动等多种风险[6] 风险控制 - 通过执行内控等措施控制风险[7]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度中期分配计划的公告
2024-04-15 18:11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 分配的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 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 调整情况。 ● 2024年度中期利润计划分配比例:在满足相应条件下,中期现金分红下 限为净利润的10%(含),上限为公司净利润的50%(含),前述所称净利润指公 司披露的2024年上半年度报告中载明的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一、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 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96,289,444.33元 ...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杰)
2024-04-15 18:11
公司治理 - 独立董事林杰2023年出席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2次)及专门委员会会议[2][3][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林杰均全部出席[4] 财务与合规 - 2023年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7] -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8] 经营与激励 - 2023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11] - 2023年139名激励对象的73.7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并上市流通[9] 未来展望 - 2024年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职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11]
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4-04-15 18:11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1] - 股东大会职权增加审议员工持股计划[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确需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3]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 - 召集人应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决策的资料[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4] 董事任职与辞职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相关职务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5] - 董事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5] 独立董事规定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6] -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最近12个月内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委员会规定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7] -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任职资格遴选、审核并提建议[7] 交易审议权限 -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10%,由总经理审议批准;10%以上低于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8] - 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10%,由总经理审议批准;10%以上低于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50%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8] - 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低于10%,由总经理审议批准[9] - 对外投资等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0万元,由总经理审议批准[9] - 对外投资等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万元,由总经理审议批准[9] - 对外投资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0万元,由总经理审议批准[9] - 对外投资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100万元,由总经理审议批准[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达10%以上、低于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低于50%或不超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低于50%或不超5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低于50%或不超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低于50%或不超5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达5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比例达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4] 关联交易审议 - 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9]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2]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2] 报告与分红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24] - 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拟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公司需详细披露多项事项[27]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26][31] -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通过[26][29]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审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29] -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公司应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31]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多项事项专项说明[30] -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30]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31] 其他事项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33]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3] - 公司分立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3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4] - 清算组应自成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34]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5]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