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阿特斯(688472)
icon
搜索文档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2 00:5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加强担保管理 控制担保风险 保证资产安全[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对外担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 对外担保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严格控制债务风险[2] -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董事及高管需审慎控制风险并承担连带责任[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需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2] - 担保遵循合法 审慎 互利 安全原则 拒绝强令担保行为[2] 对外担保范围与条件 - 担保对象需为法人单位 且具备正常生产经营 健全财务制度 合理营运资金 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2] - 担保对象包括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互保企业[2] - 所有担保对象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 - 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2] 对外担保审查要求 - 担保前需掌握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进行收益和风险分析[2] - 资信审查内容包括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债权人名称 债务合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经审计财务报告 还款能力分析 银行不良贷款记录及其他重要资料[2] - 财务部门负责调查资料真实性 经财务和法务部门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4] - 禁止为不符合国家政策 产权不明 提供虚假资料 曾有不良担保记录 经营恶化或信誉不良的企业担保[4] - 反担保措施需与担保数额对应 禁止接受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作为反担保[4]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 股东会是担保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根据章程权限行使决策权[4] - 超董事会权限的担保需报股东会批准[4] - 董事会审批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情形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总资产30% 担保总额超总资产30%后新增担保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及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3] -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时可豁免部分审批要求[3] 担保合同订立规范 - 担保经审议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协议拟定 送审和签字手续[5]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包含债权人债务人 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担保方式范围 保证期限及其他约定事项[5] - 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 拒绝不合理或高风险条款[5]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根据决议签署 未经决议授权不得擅自签订[5] - 签订互保协议需及时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5] - 为关联人担保需具商业逻辑 经董事会后报股东会 并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要求反担保[5] - 接受反担保需完善法律手续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5]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 - 财务部门是担保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 负责动态控制 跟踪管理和逐笔登记[5] - 经办责任人需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 信誉状况及还款情况[5] - 发现风险需及时报告财务部门[5] - 被担保人未能履约或出现破产等情况时 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管理层[5] - 履行担保义务后需向债务人追偿并报告[6]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发现恶意串通需请求确认担保无效[6] - 按份额担保时拒绝承担超份额责任[6]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与责任 - 任何部门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担保情况并提供披露文件[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交易日内未履行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况需及时披露[6] - 违反担保程序人员将视损失风险大小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6]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6] - 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受内部处分[6]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6]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准[6]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6]
阿特斯(688472.SH)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7.31亿元,同比下降41.01%
智通财经网· 2025-08-21 23:33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210.52亿元 同比下降4.13%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亿元 同比下降41.01%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6亿元 同比下降31.95% [1] - 基本每股收益0.2元 [1]
阿特斯上半年净利7.31亿元,同比降超四成
北京商报· 2025-08-21 22:39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归属净利润7.31亿元,同比下降41.01% [1][1] - 营业收入210.52亿元,同比下降4.13% [1][1] 市场表现 - 8月21日股价收涨0.83%,报9.71元/股 [1] - 总市值达358.1亿元 [1] 业务定位 - 公司为全球主要光伏组件和大型储能系统产品制造商 [1] - 核心业务为晶硅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
阿特斯:上半年净利润7.31亿元,同比下降41.01%
证券时报网· 2025-08-21 22:14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210.52亿元 同比下降4.13% [1] - 归母净利润7.31亿元 同比下降41.01% [1] - 基本每股收益0.2元 [1] 收入结构变化 - 光伏组件及系统产品营收同比下降 [1] - 储能收入实现增长 [1] 行业环境与成本因素 - 全球光伏市场竞争加剧 [1] - 光伏组件销售价格大幅下降 [1] - 关税成本大幅增加 [1] - 平均制造成本有所下降 [1]
阿特斯:2025年半年度净利润约7.31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1 21:55
财务表现 - 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210.52亿元 同比减少4.13% [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31亿元 同比减少41.01% [2] - 基本每股收益0.2元 同比减少41.18% [2]
阿特斯(688472.SH):上半年净利润7.31亿元,同比下降41.01%
格隆汇APP· 2025-08-21 21:32
财务表现 - 上半年营业收入210.52亿元 同比下降4.13% [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1亿元 同比下降41.01% [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6亿元 同比下降31.95% [1] - 基本每股收益0.20元 [1] 经营状况 - 光伏组件销售价格大幅下降导致营收同比下降 [1] - 光伏组件及系统产品营收同比下降 [1] - 关税成本大幅增加 [1] - 储能收入增长部分抵消负面影响 [1] - 平均制造成本下降部分抵消负面影响 [1] 行业环境 - 全球光伏市场竞争加剧 [1] - 行业价格压力显著 [1]
阿特斯(688472)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8-21 21:15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送达,并于2025 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唐素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5-041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CSI Solar Co Ltd [1][2] - 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2,217,324股 并于2023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8,217,324元 注册地址为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691330112T [3] 经营宗旨与范围 - 公司经营宗旨为让太阳能走进千家万户 让子孙后代享有一个更加干净、美丽的地球 [3] - 许可经营项目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及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3] - 一般经营项目涵盖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等自主经营项目 [4]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同类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5]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688,217,324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均为普通股 [8] - 公司发起人包括苏州乾都企业管理、苏州和锦企业管理、Qianrui Holdings Limited等机构 合计持股3,066,000,000股 [6][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权利包括获得股利分配、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文件、要求公司收购异议股份等 [14][15][17] - 股东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章程、依认购股份缴纳股款、不得抽回股本、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2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诉讼 [15][16] 股东会机制 - 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 [24][2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包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一年内重大资产交易超过总资产30%等事项 [39][4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50][60] 董事会构成与职责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名 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56] - 董事会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管理信息披露等 [56]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不得与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且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61][63][67] 交易与担保规范 -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超过净资产10% 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26] -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总资产/市值1%以上需提供审计评估报告并经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27]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等交易达到总资产50%标准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6][27] 股份变动与回购 - 股份增加方式包括向不特定/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派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9] - 股份回购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异议股东收购等 回购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10% [9][10]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总数25% 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得转让 [11]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维护投资者权益并符合监管要求 [1][2][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需诚信履行义务 [1] - 信息指所有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监管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披露需在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2]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及时公平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存在异议时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披露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 -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 [2] - 披露需内容完整 充分揭示重大风险 不得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 [2] - 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平等获取 [2] - 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 [3] - 向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依规披露 [3] - 出现董事会决议 签署协议 公司知悉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3] - 重大事项不确定性高时可暂不披露 但需在形成最终决议或协议时披露 [3] - 信息难以保密或导致股价大幅波动时应及时披露 [3] - 需披露充分反映业务技术财务治理优势行业趋势的重大信息 揭示风险因素 [4] - 需针对性披露业绩波动行业风险治理等事项 持续披露科研投入及资金投向 [4] - 筹划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披露进展 不得以结果不确定为由不披露 [4] -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股价时应及时披露进展 [4]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信息 但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4] - 自愿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持续性一致性 [4] - 自愿披露需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信息影响股价或从事内幕交易 [5] - 公告文稿需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避免专业术语晦涩表达 不得含宣传广告类词语 [5] - 公告采用中文文本 外文文本需与中文一致 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5] - 需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披露 [5] - 需建立与交易所有效沟通渠道 [5]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5] - 董事会秘书是指定联络人 负责信息披露执行包括定期报告编制 [5] -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 [6] -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参照履行披露义务 [6] 信息披露内容 定期报告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6]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6]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6]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不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6] - 不能按期披露需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时间 [6] - 需向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变更需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 [6] - 董事会需编制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7] -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未通过时需披露原因风险及董事会说明 [8]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8]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存在异议时需说明原因并披露 [8] - 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需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需披露 否则董事高管可直接申请披露 [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 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时依据的半年度或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 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 [8]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需同时披露董事会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文件 [9] -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违反会计准则时需纠正并披露纠正后资料及审计报告 [9]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时需及时披露 [9] - 需及时回复交易所事后审查意见并解释说明 [9]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 预计年度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 同比变化50%以上 扭亏为盈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净资产为负等情形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业绩预告 [10] -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时可进行业绩预告 [10]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时需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10] - 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披露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1] - 向国家机关报送未公开定期财务数据无法保密时应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11] - 业绩提前泄漏或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1] - 需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无重大差异 [11] - 差异幅度达10%时需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11]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指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披露的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 [11] - 需及时向交易所报送披露临时报告 相关备查文件需同时披露 [11] - 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需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起因状态和影响 [11] - 需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声明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经营方针范围重大变化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较大变化 董事长总裁董事变动或无法履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环境重大变化 新颁布法律政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重大投资行为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 需披露的交易担保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法院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 发布业绩预告修正盈利预测修正或业绩快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预案 发行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 股票交易被认定为异常波动 公共传媒传播消息可能或已产生影响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前期披露信息存在差错未披露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 出现重大风险情形 监管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1][12] - 首次披露临时报告需按上市规则及格式指引公告 相关事实未发生时应公告既有事实 发生后披露进展公告 [12]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时应及时披露进展变化情况及可能影响 [12] 信息披露程序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13] - 定期报告编制程序: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董事高管关注进展 出现影响按期披露情形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文稿通报董事高管 [13] -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披露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事件的文件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需签署后立即报送 [13] - 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相关人员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披露 [13] - 向监管及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部门草拟 董事会秘书审核 [14] - 需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宣传性文件泄漏重大信息 [1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14] - 确有需要可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应披露信息 但需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4] - 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需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资料 [14] - 有关部门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其向交易所咨询 [14] -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需建立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14] 信息披露媒体 - 需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 [15]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通过公司或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15] - 需在交易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15] 保密措施 - 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及因工作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7] -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并进行知情人登记 [17] - 需严格管理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防止泄漏未公开信息 [17] - 得知待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应立即披露待披露事项基本情况 [17] - 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时可依法豁免披露 [17] - 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不得通过披露投资者互动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漏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7]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 披露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等情形且未公开或泄露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17]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 信息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未披露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18] - 定期报告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8] - 临时报告中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时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8]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内容时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间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19]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妥善保存登记材料不少于十年 [19] - 暂缓豁免披露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 其他有必要登记事项 [19] - 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9] - 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9]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股东来访接待专员 [20] - 设股东咨询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 [20] 附则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20] - 未定义用语含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确定 [2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
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1 21:13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原则 - 津贴发放遵循公平原则、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3] -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方获取额外未披露利益 [3] - 津贴制度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 [1] 津贴发放与计算方式 - 独立董事报酬采用固定津贴形式按月平均发放 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3] - 津贴标准每年固定 变动需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并经股东会核定 [3] - 津贴自股东会决议任免通过当日计算 任期内按实际工作时间核算 [3] 履职保障与费用承担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经费 包括差旅费(参照高管标准)、快递费、通讯费等 [3] -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及财务顾问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约束与责任机制 - 独立董事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勤勉诚信履行义务 [3] - 若受交易所谴责或监管部门处罚 董事会可提议扣减或停止津贴发放并报股东会批准 [3]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