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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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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00030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12-05 20:02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及高管任期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持股不超一千股可一次全转[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7]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及高管不得转让股份[8] - 董事及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8]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董事及高管不得买卖股票[9]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董事及高管不得买卖股票[9]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13]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申报身份信息[13] 股份变动公告 - 董事及高管股份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进行公告[14] 减持规定 - 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提前报告减持计划,经核查通过后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备案并公告[17] - 公司董事、高管每次减持股份时间区间不超三个月[18] - 董事、高管减持实施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协助公告减持情况[18] - 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应在时间区间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协助公告[18] 增持规定 - 董事、高管拟增持可自愿披露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20] - 未披露增持计划首次披露增持且拟继续增持应披露后续增持计划[20] - 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21] 违规处理 - 董事、高管等违反规定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23] - 董事、高管违反规定除监管机构处罚外公司将视情况处分并追究责任[24] - 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6]
东方盛虹(000301)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12-05 20:02
交易资金与范围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用自有资金,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产品或原材料[2] 审议与披露 - 动用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等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交易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损益达标准应及时披露[14]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5日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1][19] 其他规定 - 工作小组每季度提交风险分析报告,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7][12]
东方盛虹(00030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12-05 20:02
制度审议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2025年12月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 投资分类 - 短期投资指持有不超1年可随时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指超1年不能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11] 审批标准 - 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由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12]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14] - 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购买股权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对应标的公司财务指标适用审批规定[16] - 购买或出售资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提交股东会审议[16] 交易计算 - 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累计[17]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4种情况公司可收回投资[24] - 公司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等[25][28] 处置程序 -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参照投资审批权限执行[29] - 财务部门应审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并进行会计处理[25]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27]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等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9] 违规处理 -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并纠正完善[29] - 对投资决策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及履职过失行为,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2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对“以上”“超过”“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进行定义[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31]
东方盛虹(000301) -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12-05 20:0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5]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用途[18] -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18] - 公司应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公告[20] -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次一工作日告知定向投资人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22] - 公司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24]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含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9] - 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果,含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10] -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3]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13] -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3] 信息披露流程 -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流程: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审核年度财务报告,董事会秘书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同理[32] - 公司不定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后对外披露[33]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和保管,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38][40] -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定向发行相关信息文稿及备查文件、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管部门函件及公司回复报告等[41][42] 违规追责 - 董事、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视情况追责[44] - 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将视情况追责[44] - 信息披露违规被交易商协会处分,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责任人[45]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45] 其他 - 制度于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等[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按相关规定执行[4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审议通过生效[48]
东方盛虹(000301)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2-05 20:0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东方盛虹(00030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05 20: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东方盛虹(000301) - 财务管理制度
2025-12-05 20:02
财务管理范围与模式 - 适用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3] - 对下属企业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5] 财务管理风险与控制 - 主要风险有岗位职责不清等[9] - 关键控制点需明确职责等[10] 财会人员管理 - 关键岗位原则上不超五年轮换[15] - 对下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19] 会计核算与成本费用 - 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处理交易[19] - 成本费用建立授权审批程序[21] 收入与应收账款管理 - 及时办理收入入账及收款业务[24] - 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机制[24] 制度相关 - 制度发布公司为江苏东方盛虹[26] - 发布时间为2025年12月[26]
东方盛虹(000301)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025-12-05 2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
东方盛虹(000301) -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2025-12-05 2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联交易, 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稿)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 ...
东方盛虹(000301) - 累积投票制度(修订稿)
2025-12-05 20:02
累积投票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 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以下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