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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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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000795)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股份发行与结构 - 公司首次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5500万股,向发起人发行6915万股和3085万股,向社会公众发行5500万股[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133,684,10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13] - 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44.61%和19.91%[12] 股份限制与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3]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三)、(五)、(六)项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1]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21]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2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等有问题,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6]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7]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2]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42] 投票与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3]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0]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60]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62]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67] - 董事会审议达到《上市规则》第6.1.2条标准的交易,达到第6.1.3条标准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9]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9][70] 专门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82] -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82]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83] 高管设置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6名,每届任期均为3年,连聘可连任[87][88]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2][94][98] -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须满足当年度盈利等3个条件[96] 其他规定 -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108]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107]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107]
英洛华(00079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
英洛华(00079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
英洛华(00079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或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英洛华(00079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提名委员会构成 - 成员三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5] 任期与会议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4]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提前三日通知成员并提供资料,紧急情况除外[11] 决议与表决 - 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14] - 表决方式多样,表决后需签名确认[16]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英洛华(00079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 制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
英洛华(00079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 ...
英洛华(00079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两 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总数的乘积。 第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
英洛华(00079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 ...
英洛华(00079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9 19:1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