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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00205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 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
得润电子(002055) -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 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
得润电子(002055) - ESG管理制度(2025年8月制定)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 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 ...
得润电子(002055) -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归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 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经营类 (2025 年 8 月修订) 5. 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 1 2. 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 ...
得润电子(002055)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 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 ...
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控制公司风险;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 (三)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四)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
得润电子(00205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1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股东会流程安排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反馈[11][1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8]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在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提供多种参会方式[22]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23] - 召集人和律师验证股东资格合法性,会议登记在主持人宣布相关信息前终止[24] - 股东会按推举主持人等程序进行[25] -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则由特定股东担任[25] -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统计票数[25] - 逐项审议提案时同一提案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两次,每次不超两分钟;集中审议提案时第一次发言不超五分钟,第二次不超三分钟[28] 股东会表决规则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3]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总数[34] -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34]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34]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35]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半数[36]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6] - 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者时进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董事会成员不足章程规定2/3以上,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37]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40] 股东会决议相关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三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4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41]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会议召开信息、出席股东情况、提案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内容[41][42]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2] 其他事项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6]
得润电子(002055) -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 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 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
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 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规范运作,促进公 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高级 ...
得润电子(002055)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首次发行1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90017元[9] - 公司股份总数为604490017股,全为人民币普通股[2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3日内书面报告,此后每增减1%也报告[4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含1 - 2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1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125] - 董事会单次投资权限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不含风险投资)[12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9] - 公司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6]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78]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特定情形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18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