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0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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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002055)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首次发行16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7月25日在深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为604490017元[9] - 公司股份总数为604490017股,全为人民币普通股[2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0] -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时,3日内书面报告,此后每增减1%也报告[43]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 - 9名董事组成,含1 - 2名职工代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11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125] - 董事会单次投资权限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不含风险投资)[121]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9] - 公司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6]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0]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78]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特定情形解散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187][188]
得润电子(002055)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 内部审计制度于2025年8月修订[1] 人员与职责 - 内部审计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7] -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3] 工作汇报与计划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9] - 内部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年度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报告[9] 检查与评估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检查一次[12] - 内部审计涵盖销货及收款等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业务环节[10] - 内部审计将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作为检查评估重点[11] 问题报告 - 内部审计发现内控重大缺陷或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12] - 审计委员会认为内控存在重大问题,董事会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12] 评估意见 - 审计委员会需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13] 审计事项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重要对外投资等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13][14][15] - 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季度审计一次[16]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7] - 内部审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17] 评价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8] -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相关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18] 外部审计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需其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20]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等情况时,公司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20]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 审计流程 - 实施审计需提前3日通知被审计单位,突击审计当日送达审计通知书[22] -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1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或意见稿)[22] -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部审计机构[22]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22] 资料保存 - 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激励与约束 -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工作[26] - 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26] 违规处分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审计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26] - 违反审计制度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未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0]
得润电子(00205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 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得润电子(002055)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 他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作出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 ...
得润电子(002055) -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将前述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 ...
得润电子(00205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
得润电子(00205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 ...
得润电子(00205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2]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7]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3] 改聘条件 - 考虑近年因证券期货业务受行政处罚情形[4] - 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应改聘[12]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关注情况 -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等情况[10] 评价标准 - 细化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包括资质条件等方面[13]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5] - 每年披露履职评估和监督职责报告[15] - 变更时披露前任情况、审计意见、原因及沟通情况[15] - 审计费用下降20%以上说明金额、原则、变化及原因[15] 其他要求 - 加强对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审查,明确责任[15] - 妥善保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至少10年[1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章程执行[17] - 与国家规定和章程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得润电子(002055)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得润电子(00205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2 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 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