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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0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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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森制药(00241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重大信息报告范围 - 持股5%以上股东需报告股份质押、冻结情况[10] - 重大交易事项部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部分满足标准需报告[4] - 重大交易事项标准含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4] - 签署日常交易合同金额满足条件需披露[6]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超一定金额需报告关联交易[6] - 涉案金额满足条件重大诉讼需报告[6]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重大事件需报告[7] - 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事项需报告[8] 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向董秘或证代报告进展[13] - 报告义务人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24小时内交书面文件[14] - 董秘分析判断上报信息,需披露时提请董事会程序[10] 制度相关 -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17] - 董秘负责定期报告,各部门及时报送资料[17]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制定制度指定联络人报备案[17] - 总经理等督促收集、整理、报告重大信息[18] - 董监高在信息未公开前保密,不得内幕交易[18] - 董秘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沟通培训[18] - 2025年10月28日公布制度,废止相关旧制度[21][22]
汉森制药(00241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制度内容 - 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 年 4 月公布的该制度废止[8] - 会议由独立董事参加,应独立履职[2] - 通知及材料提前三天送达,紧急情况除外[3] - 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主持,决议需过半数同意[3] 职权行使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会议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行使需会议决议[4]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签字确认[5] - 公司为会议提供便利支持并承担费用[5][8] - 独立董事有保密义务,年度述职含会议工作情况[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8]
汉森制药(00241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选聘流程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8] - 选聘方式有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续聘经股东会批准可不招标[9] 事务所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执业质量和信誉等条件[5]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1] 解聘与改聘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应通知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13]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要调查执业质量并发表意见[14] - 公司拟改聘应书面通知相关事务所,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原因等[16] 质量评估 - 公司每年评估事务所审计质量,拟续聘需调查其执业和诚信情况[17] -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对执业质量进行事后评价[19] 监督处理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2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事务所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处理[20] - 情节严重时,董事会可对责任人批评或按内部制度处理[20] - 构成违法违规应向司法机关报告[20] - 出现特定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该事务所[20] - 董事会应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告相关处罚[20]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2] - 制度与国家新法规等冲突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22] - 2024年4月公布的选聘制度同时废止[22]
汉森制药(002412) -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资金占用防范制度 - 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 - 不得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3] 责任与组织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6] - 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6] 股东权益与措施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7] 抵债与披露 - 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实施条件[8] - 披露年报、半年报时应编制资金占用及往来情况汇总表[8] 违规处理 - 董事等协助、纵容侵占资产,董事会将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10]
汉森制药(002412)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审计制度设置 -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财务审计部是其职能部门[4] 审计工作任务 - 对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及内控制度规范检查等[7] 审计职能与类型 - 内部审计职能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等七方面[7] - 内部审计类型有财务收支审计等四种[13] 募集资金审计 -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至少每季度对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9] 审计权限 - 内部审计主要权限包括查阅资料、调查等多项[10] 审计方法 - 审查书面资料方法包括顺序检查法等六种[13] - 证实客观实物方法包括盘存法等三种[16] 审计流程 - 审计前五天送达通知书[18] - 审计组长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出具报告初稿[19] - 被审对象接到初稿后五个工作日可提意见[19] - 内部审计人员五个工作日出具审计报告[20] 复审与整改 - 被审对象对决定有异议可两日内申请复审[21] - 被审对象需一个月内对问题整改[21] 审计档案 - 保管期限为十年[23] 制度时间 - 原制度2024年4月公布[26] - 新制度2025年10月28日公布,审议通过实施,原制度废止[26][27]
汉森制药(002412)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子公司持股与人员委派 - 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超50%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2] -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10] 会议与决议管理 - 子公司重大会议通知和审议议案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证券投资部[6] - 子公司作出重大会议决议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议及纪要抄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7] 人员管理 - 公司派出人员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述职报告[11] - 子公司人员调离需进行离任审计并签字确认[23] 财务与项目管理 -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送定期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14] - 子公司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16] 信息披露 - 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证券投资部是监督部门[20] - 子公司提供信息要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以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20]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需在事发当天向证券投资部报告[20][21] 审计管理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23] - 财务审计部负责子公司审计,内容包括法规、制度执行等情况[23] 考核奖惩 - 子公司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25] - 子公司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经审定后报备人力资源部[25] - 子公司每年一季度与公司签《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结束后考核人员并奖惩[25] 制度生效与废止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2011年8月制度废止[28]
汉森制药(0024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制度发布 -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6] 制度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合规、平等、主动、诚实信用原则[2] 沟通管理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等[4] -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4] 沟通渠道 - 公司应设立专门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4] -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和运维[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股东便利 -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相关事宜,为股东参与提供便利[6] 说明会召开 - 公司应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等[6] 部门职责 -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1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拟定制度、组织活动等主要职责[9] 人员要求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需具备良好品行、知识结构等并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11] - 公司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系统培训[11] 禁止情形 -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透露未公开信息等8种情形[11] 档案管理 -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含参与人员等内容[12]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方式分类,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13]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15] 制度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5] 旧制废止 - 2008年2月公布的《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15]
汉森制药(002412) - 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制度适用 - 适用范围含公司及控股 50%以上子公司等[2]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照制定细则[20] 印章刻制 - 行政公章由行政管理部申请、总裁批准刻制[4] - 董事会印章由证券投资部申请、董事长批准刻制[4] 印章使用 - 行政公章用于公司公文,由行政管理部专人保管[6][7] - 董事会印章用于董事会事务,由证券事务代表保管[6][7] -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14] 其他规定 -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布印章管理制度[21] - 2024 年 4 月旧制度废止[20] - 违规用印对责任人处分[17][18]
汉森制药(0024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重大事件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5]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5]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5]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等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8] - 内幕信息流转需经原持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对外提供需经审核、批准并备案[8][9] - 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需1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11]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记录相关档案[11] - 依法公开披露前,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3] -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13] - 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15] -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变化需及时补充报送档案及备忘录[15] -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15] 内幕交易自查 - 在年报、半年报和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交易情况[17] - 发现内幕交易等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17] 其他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等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8]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制度废止[20] -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方式记录[25] -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分四部分填列知情人档案[26]
汉森制药(00241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2025-10-27 18:17
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5] - 200万元以内(含)申请金额由总经理签字审批[9] - 200 - 500万元(含)申请金额由董事长签字审批[9] - 1000万元以内(含)申请金额经总经理办公会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审批并通知保荐代表人[9] - 1000万元以上申请金额提交董事会审议[9]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评估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两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4]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15]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下可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5]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资金投向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19]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变更后原则投资主营业务[19] 监督与管理 - 财务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对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审核[23]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审计,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4] - 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募投项目全面监督管理[24] 项目审议与款项支付 - 三十万元以上项目由七人以上委员会审议后公开招投标[24] - 三十万元以下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24] - 每笔工程款项支付需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签名审核[24] 违规处理与其他 - 募投项目违纪违法当事人停职审查,涉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24] -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督导,通报使用情况,授权查询并提供资料[24]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6]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26]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2024年4月办法废止[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