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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002541) -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5-11-21 16:01
| 证券代码:002541 |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 公告编号:2025-074 | | --- | --- | --- | | 债券代码:128134 |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 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 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312 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 年 11 月 19 日 4、回售申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 ...
鸿路钢构: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5-11-20 21:14
公司公告事件 - 鸿路钢构公告其股票在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的70% [2] - 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为32.08元/股 [2] - 由于上述股价条件触发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2] 可转债回售条款 - “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 [2]
建筑装饰行业周报:10月固投延续下滑,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发力,看好战略工程推进-20251120
东方财富证券· 2025-11-20 16:27
行业投资评级 - 建筑装饰行业评级为“强于大市”,并予以维持 [3] 核心观点 - 10月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延续下滑,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发力,货币与财政政策有望进一步协调配合,从资金面改善基建基本面 [7][14][16][18][19] - 出于战略布局及稳增长需要,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有望加速,雅下、西部交通枢纽等国家资金支持力度较高的战略项目有望重点受益 [7][20] - 2025年下半年推荐三条投资主线:受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稳健低估值建筑央企及高景气区域地方国企、重大战略工程带来的高景气细分方向、以及AI、机器人、半导体等新质生产力赋能转型方向 [7][24][25] 行业观点与投资建议 - 上周(截至2025年11月14日)建筑装饰(SW)指数上涨0.35%,相对全部A股指数取得超额收益0.53个百分点,其中园林工程(上涨5.21%)、装修装饰(上涨5.18%)、钢结构(上涨2.39%)表现较优 [7][13] - 2025年1-10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08,914亿元,同比下降1.7%,降幅环比扩大,其中基建投资完成额203,809亿元,同比增长1.5%,但狭义基建投资同比下降0.1%,增速由正转负 [7][14] - 细分赛道中,水利管理业和铁路运输业累计同比分别增长0.7%和3.0%,维持相对景气 [14] - 央行2025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发力,9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7%,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8.4%,人民币贷款余额达270.4万亿元,社会融资成本处于低位 [16] - 2024年政府债券净融资额已达11万亿元,2025年有望突破12万亿元,特别国债累计净融资达12,250亿元,资金快速投放 [7][19][21] - 专项债方面,截至11月15日累计净融资3.50万亿元,累计新发行4.11万亿元,已完成全年发行进度的93%,但发行进度同比2024年放缓7个百分点,同比近三年平均进度放缓9个百分点 [7][21][24] 本期行情回顾 - 本期SW建筑装饰指数上涨0.35%,全部A股指数下跌0.18%,建筑装饰指数实现超额收益0.53个百分点 [30] - 从细分子板块看,房屋建设、装修装饰、园林工程、钢结构、工程咨询服务本期分别变动+0.32%、+5.18%、+5.21%、+2.39%、+0.04%,而基建市政工程、化学工程、国际工程分别下跌1.35%、1.52%、0.53% [30] - 个股方面,杭萧钢构(+9.3%)、信测标准(+9.3%)、雅化集团(+9.2%)等涨幅居前 [7][30][32] 行业估值现状 - 截至2025年11月14日,建筑子板块PE(TTM)估值分别为:房屋建设6.64倍、装修装饰-24.37倍、基础市政工程建设8.14倍、园林工程-10.65倍、钢结构33.27倍、化学工程11.32倍、国际工程11.87倍、其他专业工程53.42倍、工程咨询服务50.79倍 [40] 本期重点公司动态跟踪 - 中国建筑:1-10月新签合同总额36,065亿元,同比增长1%,其中建筑业务新签合同额33,194亿元,同比增长2.0% [7][37] - 中国中冶:1-10月新签合同额8,450.7亿元,同比降低11.8%,其中新签海外合同额711.6亿元,同比增长7.3% [7][37] - 中国铁建:所属公司完成40亿元离岸人民币绿色债券发行 [37] - 中工国际:与伊拉克签署医院建设项目合同,金额约5.7亿元人民币 [37] - 四川路桥:参与G5京昆高速公路成都至雅安段扩容工程投资 [37]
鸿路钢构(002541) -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5-11-20 16:17
| 证券代码:002541 |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 公告编号:2025-073 | | --- | --- | --- | | 债券代码:128134 |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 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 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股票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08 元/股)的 70%,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 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票价格触发“鸿路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正式启动可转债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为100.312元/张,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期间将暂停转股 [1][3][5][17] 回售条款触发情况 - 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2.08元/股)的70% [3][18] - “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3][18] 回售关键条款与价格 - 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即100.312元/张(含息税) [3][7][8] - 当期应计利息(IA)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票面利率i=2.0%,计息天数t=57天(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2月5日),计算得IA=0.312元/张 [7] - 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扣除20%利息税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49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2元/张 [8] 回售程序与时间安排 - 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11月19日 [3] - 回售申报期: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 [5][10] -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12月16日 [5][11] - 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12月17日 [5][11] -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12月18日 [5][11] - 回售申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当日可撤单,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10] 回售期间交易与转股安排 - 回售期内,“鸿路转债”将继续交易,但自2025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暂停转股 [13][17][19] - 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自2025年12月12日起恢复转股 [17][19] - 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持有人发出多项业务申请,处理顺序为:交易或转让、回售、转托管 [13] 债券发行基本信息 - “鸿路转债”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发行,发行总额为18.80亿元(1,88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 [18] - 债券期限为六年,于202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8] - 转股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6年10月8日 [17]
鸿路钢构:关于“鸿路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11-19 22:06
公司公告核心内容 - 鸿路钢构发布关于“鸿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 [2] - 公告发布日期为11月19日晚间 [2] 暂停转股具体安排 - 暂停转股原因为配合可转债回售申报 [2] - 暂停转股起始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 [2] - 暂停转股结束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2] - 暂停转股期共计五个交易日 [2] 交易与恢复安排 - 在暂停转股期间,“鸿路转债”可正常交易 [2] - “鸿路转债”将于2025年12月12日恢复转股 [2] - 恢复转股日为回售申报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 [2]
鸿路钢构: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5-11-19 22:06
公司公告核心内容 - 鸿路钢构发布关于“鸿路转债”回售安排的公告 [2] - 回售依据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 - 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 [2] 回售具体条款 - 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 [2] -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2]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
鸿路钢构(002541) -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公告
2025-11-19 20:18
| 证券代码:002541 |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 公告编号:2025-071 | | --- | --- | --- | | 债券代码:128134 |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 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 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312 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 年 11 月 19 日 4、回售申报期:2025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12 月 17 日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
鸿路钢构(002541) -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2025-11-19 20:18
| | |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期间暂停转股的公告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文核准,安徽鸿路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开发 行 1,880 万张可转换公司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18.80 亿元, 期限为六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0]97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路转 债",债券代码"128134"。目前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转股起止时间: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 暂停转股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 恢复转股时间:2025 年 12 月 12 日 一、可转债上市发行概况 二、公司可转 ...
鸿路钢构(002541) -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鸿路转债 法律意见书
2025-11-19 20:17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长风国际大厦 2006 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