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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002729) -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8 19:16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所管辖的部门 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 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 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各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其他中层管理 人员的问责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 ...
好利科技(00272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8 19:1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 ...
好利科技(00272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草案)
2025-07-08 19:16
第一章 宗旨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的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
好利科技(002729) - 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8 19:1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 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障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章程》等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决策与监督机构 1 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2.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本制度所 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具体 的经营管理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 ...
好利科技(00272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草案)
2025-07-08 19:1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或采 ...
好利科技(002729)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草案)
2025-07-08 19:16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行 为,建立完善有序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 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 ...
好利科技(002729)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8 19:16
(2025年7月修订)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 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
好利科技(00272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草案)
2025-07-08 19: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 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
好利科技(002729)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2025-07-08 19:1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披露要求 第五条 ...
好利科技(002729)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2025-07-08 19:16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 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 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