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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茵生态(00288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
绿茵生态(00288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绿茵生态(00288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 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 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
绿茵生态(00288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
绿茵生态(00288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 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 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绿茵生态(002887)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天津 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裁 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 总裁。 第五条 总裁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 ...
绿茵生态(002887) -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 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 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 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 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 ...
绿茵生态(00288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
绿茵生态(00288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
绿茵生态(002887) - 融资决策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18:57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健康稳 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审批决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资产 3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由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1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