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安达(00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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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安达(00297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任职要求 - 董事会秘书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4] 聘任解聘 -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出现重大错误等情形应终止聘任[10] 职责规范 - 职责包括准备报告文件等十一项,履职须遵守诚信原则[6][7][8] 离任要求 - 离任前需接受审计并移交档案和事项,离任后持续保密[11] 制度说明 - 制度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调整,自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13]
科安达(002972) - 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 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 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 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 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
科安达(0029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
科安达(002972)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监 督,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科 安达电子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 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 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设会 ...
科安达(00297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 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科安达(00297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信息披露适用人员和机构 - 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等六类人员和机构,包括持股5%以上大股东[4] 信息披露类别和内容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五类信息[9] -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9]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十项内容[14]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七项内容[14] 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为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1] 特殊情况披露要求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3]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7]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23]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及时披露原因等并每30日公告进展[25] 报告审核和审批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按规定执行[18] 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起草,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2] - 临时报告由证券投资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证券投资部披露[32] - 重大信息报告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后,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开披露[33] 人员责任和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36] - 董事和董事会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责任[41] - 独立董事应定期检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41]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4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4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4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4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4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48] 重大事项报告 - 公司发生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重大诉讼需报告[49] - 公司单次损失超1000万元等重大风险事项需报告[50] 其他规定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6] - 公司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公告[66] -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入股票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66] - 公司董事、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6] - 公司董事、高管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6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63]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64]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等实行预约制度[64] - 关联法人定义涉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71] - 关联自然人定义涉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71]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72]
科安达(002972) -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
科安达(00297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
科安达(00297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 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董事会决定下设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委 员会委员由公司 ...
科安达(00297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5 19:4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1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