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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3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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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办理部分股票解除质押业务的公告
2024-11-13 18:21
股权质押情况 - 曾少彬解除质押400万股,占其所持18.42%,占总股本0.45%[3] - 曾少贵累计质押95732245股,占其所持97.16%,占总股本10.84%[6] - 曾少强累计质押58504796股,占其所持92.66%,占总股本6.62%[6] - 曾少彬累计质押11500000股,占其所持52.95%,占总股本1.30%[6] - 控股股东累计质押165737041股,占其所持90.37%,占总股本18.76%[6] 到期质押及融资 - 未来半年内到期质押13878.52万股,占持有75.68%,占总股本15.71%,融资额51000万元[7] - 未来一年内到期质押16573.70万股,占持有90.37%,占总股本18.76%,融资额51000万元[7] 其他要点 - 股票质押用于参与定向增发及偿还利息[7] - 控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按公允定价,无侵害利益情形[9] - 上述行为不导致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无平仓风险[10]
翰宇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票办理股票质押业务的公告
2024-11-05 15:49
股票质押情况 - 曾少彬办理400万股质押,占总股本0.45%,占所持股份18.42%[3] - 曾少贵累计质押95732245股,占所持股份97.16%,占总股本10.84%[6] - 曾少强累计质押58504796股,占所持股份92.66%,占总股本6.62%[6] - 曾少彬累计质押15500000股,占所持股份71.37%,占总股本1.75%[6]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83391322股,累计质押169737041股,占所持92.55%,占总股本19.22%[6] 到期质押情况 - 未来半年内到期质押13878.52万股,占控股股东持股75.68%,占总股本15.71%,融资额51000万元[7] - 未来一年内到期质押16973.70万股,占控股股东持股92.55%,占总股本19.22%,融资额51000万元[7] 其他要点 - 股票质押用于参与2014、2016年定向增发及偿还利息[7] - 控股股东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允价定价,无侵害公司利益情形[9] - 上述行为不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无平仓风险[10]
翰宇药业:财务管理制度
2024-10-29 18:4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的安 全、完整,使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 法规、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做好财务 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审慎经营,有 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三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四条 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 ...
翰宇药业:关于向深圳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2024-10-29 18:45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深圳农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农商行申请授信 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永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授信期限不超过 3 年。本次授信由子公司翰宇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曾少贵、曾少强、曾少彬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授信额度、期限和担保内容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结果为准,具体使用额 度将在银行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本次授信事宜董 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就相关文件签字或盖章,授权经营层根据资金需求 情况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使用。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翰宇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10-29 18:45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
翰宇药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0-29 18:45
会议信息 - 2024年10月25日发出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2] - 2024年10月28日下午16:30在公司龙华总部2006董事会会议室召开会议[2] -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2] 审议事项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3票同意[3][4] - 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票同意[4][6] - 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5] - 《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翰宇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10-29 18:45
内幕信息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属内幕信息[7]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超30%属内幕信息[8]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监高[11]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进程备忘录保存至少10年[15] - 证券管理部在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登记备案,档案保存至少10年[16] - 交易金额500万元以上信息填知情人档案[33] 报送要求 - 发生10类重大事项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15] - 披露重大事项后变化或前交易异常波动报送档案[15] - 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16] 自查与处理 - 年报、半年报和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自查知情人买卖情况[23] - 发现内幕交易2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送处理情况[23] 保密责任 - 知情人对内幕信息保密,公开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21][22] - 接收方对未公开内幕信息保密,违规可能担责[37][38]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后实施[27][28]
翰宇药业:审计委员会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2024-10-29 18:4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公司财务联合内审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邀标选聘,经 过邀标评分制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审计委员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及审核, 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 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进行了评估。经审核,公司审计委员会一致认可立信事务所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立信事务所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立信事务所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核查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
翰宇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10-29 18:45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低于30万元、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报董事长批准[16][17] - 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30万元以上、关联法人300 - 3000万元或占比0.5% - 5%,由总裁或执行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17] - 与关联人单次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比5%以上,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1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8]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子公司关联交易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超50%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30] 会议决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作普通决议需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协议期限与金额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9]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履行审批披露程序,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29] 交易标的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5]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非现金资产,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5] 披露要求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34]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36]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无具体交易金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8] - 制度条款与相关法规冲突时依其执行[38] - 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并实施,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3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9]
翰宇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10-29 18:45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目的是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相关方权益,规范披露行为[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等主体[4] -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6] 披露方式与申请 -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8] - 符合条件时公司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9]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事件需披露[11]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立即披露[35]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立即披露[35] 披露时间要求 -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25] - 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26] - 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28]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30] - 因故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28] 股东与控制人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事件时应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需披露[36] 会议决议披露 -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应及时披露[38] -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42] -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并刊登公告[42] -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3] 交易与诉讼披露 -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48] -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及购买原材料等[50]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51] 其他披露事项 -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在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完成[54] - 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异常波动计算从公告日起重新计算[54] -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则停牌核查,核查发现未披露重大事项需召开投资者说明会[54] 责任与处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5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除非有证据表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62] - 若有关人员工作失职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公司视情节追究责任并追偿损失[62] -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等造成损失,公司将处分相关责任人并追偿损失[63]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63]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发生未达披露标准但深交所或董事会认为有较大影响的事件,应比照规则及时披露[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