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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 完善内部控制 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2] - 控股子公司定义为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 或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当选 或通过协议及其他安排实现实际控制的公司[2] -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 公开公平公正 关联方在股东会表决时需回避 利害关系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也需回避 董事会需判断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 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2]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确认 - 公司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2]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由前述主体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 由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及高管的法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被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有特殊关系的法人[2]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以及被认定有特殊关系的自然人[3]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符合关联人条件 或因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条件者 视同为关联人[4] -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涵盖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 担保 租赁资产 管理合同 赠予 债务重组 许可协议 研发转移 放弃权利 采购原材料 销售产品 提供接受劳务 委托销售及共同投资等[4] - 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间交易不适用本制度[5]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与管理 - 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市场价格 若无市场价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 交易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定价方法[5] - 合同签订前需将文本及定价依据报财务部审查 关联交易需履行报批手续[6] - 财务部需在每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将上年度关联交易平均价格及相关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并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报董事会[6] - 董事会对价格有异议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6] 关联交易审核程序 - 职能部门遇到关联交易时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内容包含关联人名称住所 交易项目及金额 定价原则及依据 必要性等[7] - 总经理审查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平性 需考虑关联交易标的属外购产品时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销售 属自产产品时价格按成本加合理利润且不显著高于第三方价格 属劳务代理租赁等项目时需取得合法有效定价依据[7] - 总经理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告知关联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向董事会提供议案[8]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低于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 由总经理审查批准实施[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需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9]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需累计计算[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需提供反担保[9]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提供的情形除外 此类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的 需就存续担保履行审议程序 若未通过需提前终止担保[10] - 部分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公开招标拍卖 公司单方面获益 国家规定定价 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担保 以及按同等条件向董事高管提供产品和服务[10]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需说明总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定价政策及依据 定价公允性及与第三方价格差异 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若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决议需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关联股东未回避则决议无效[11][12] 制度附则与解释 - 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适用本制度[12]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1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制度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 依后者执行[1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3]
ST长方: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总则 -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旨在加强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控制担保风险 保障资产安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对外担保指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包括公司自身债务担保及反担保 [1] -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1] - 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未经审批程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相互担保或请外单位担保 [1] -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董事需审慎对待债务风险 [2]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 被担保人需满足条件: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行为能力 产权关系明确 无不能合法存续情形 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无其他较大风险 [2] -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需提交资料: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联关系资料 担保申请书含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借款主合同复印件 反担保条件资料 无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证明 其他重要资料 [2][3] - 公司财务部需调查核实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 出具书面意见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2]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资料不充分不得提供担保: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 最近3年财务文件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曾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尚未偿还 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无改善迹象 未落实反担保有效财产 其他不能提供担保情形 [4]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 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4] -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需股东会审批的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为关联方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下列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时 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事项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情形的 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5]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若未能按比例提供 董事会应披露主要原因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说明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5]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时 需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5]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需遵守本制度规定 [6] - 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前需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分析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行业前景 审慎决定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担保风险 [7] - 公司对外担保需按法律法规签订担保合同 合同至少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 保证期限 其他需约定事项 担保对象向多方申请担保时 需在合同中明确本公司担保份额或金额及相应责任 [7] -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或包含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 [7] - 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经常订立担保协议难以每份提交审议时 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需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8] -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等情形 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的 需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 交易各方需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交易等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 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但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8]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审批、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续管理及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8] - 财务部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清理检查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对 保证存档资料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时效期限 [9] - 公司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发生违规担保时需及时披露 董事会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 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 财务部需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 按月收集财务资料 按年度收集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9] - 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 需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9][10]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 财务部需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10] -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公司需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未能按时履行 需及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1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 财务部需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10] - 公司作为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需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10] 担保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信息披露保密保存管理工作 具体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10] - 公司有关单位需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担保信息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直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11] - 对于已披露担保事项 公司还需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11] 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董事会视损失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 [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 需追究当事人责任 [11] - 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赔偿责任 [11] - 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 [11] -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 但公司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公司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2] -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董事会需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2] 附则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1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2] -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1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12]
ST长方: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总则 - 为规范印章证照管理 加强合法性 规范性和安全性 维护公司利益而制定本制度[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 子公司各类印章证照管理[2] - 印章包括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 部门印章 董事会印章等[2] - 证照包括营业执照 开户许可证 海关进出口许可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体系认证证书 专利证书 商标证书 贷款卡 不动产证等[2] - 内部审计部门对印章使用有监督权 定期监督检查[2] 印章和证照的适用范围 - 公司公章适用于上报国家机关 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 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 函件 内部文件及签订的协议 合同等[2] -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3] - 财务印章适用于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及财务凭证[3] - 报关专用章适用于产品出口报关的公函 证明[3] -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不需使用公章的各类文件[3] -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 报告 文件 函件[3] - 证照按相关部门或机构规定使用[3] 印章和证照的启用 - 印章刻制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 需填写《印章制发申请》并审批[3] - 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分 子公司或总经理办公室申请 总经理批准[3] - 董事会印章由董秘办申请 董事长批准[3] - 部门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 总经理办公室审核 总经理批准 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4] - 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到核准单位刻制 按规定备案[4] - 印章刻制完毕需留印模 发布启用通知 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帐》[4] - 印章作废需填写《印章废止申请》 经总经理批准 收回旧印章 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帐》 必要时发布作废公告 销毁印章[4] - 证照申办 变更 年检 注销等工作经审批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专管人员办理 不得私自办理[5] - 公司应及时办理有关证照[5] 印章和证照的保管 - 董事会印章由董秘办保管 公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合同专用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 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报关专用章由授权业务人员保管 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5] - 印章专管人员需保证保管安全 使用规范 建立使用台账 遗失 损毁 被盗需迅速报告 采取补救措施 追究责任 遗失关键印章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并登报声明[5] - 领用部门和专管人员承担印章使用责任 造成损害追究责任人责任[6] - 专管人员不在岗位时印章由直接上级代管 需交接工作 交代注意事项[6] - 专管人员离职需将印章管理作为移交工作一部分 办结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6] - 专管人员需坚持原则 遵守保密规定 严格照章用印 未按批准权限或用印件内容有误不予用印 拒绝审核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6] - 专管人员需全程监督用印过程或亲自处理 确保用章文件在监控范围内完成[6] - 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否则严肃处理 造成纠纷和后果承担相应责任[6] - 证照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设专人保管[6] - 严禁擅自复印 涂改 出借 伪造 转让或出卖公司证件 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7] 印章和证照使用的审批 - 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7] - 发出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用印登记[8] - 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批准权限由总经理批准后用印登记[8] - 对外担保使用印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申请用印 签署后向董秘办报备[8] - 介绍信 便函 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批准后用印登记 严禁在空白文本上加盖印章[8] - 董事会用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批准后用印[8] - 未规定事项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 部门经理 分管领导审核 总经理批准后用印登记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法务部审核签字[8] - 证照借阅 借用 复印需填写申请单 写明事由 名称 件数 归还期限等 经部门主管审批 总经理签批确认后办理手续[9] - 财务人员 采购人员依日常工作权限使用财务印章与采购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9] - 部门用章由总经理授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用印[9] - 员工因私人事宜使用印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征得总经理批准 涉及个人经济担保 可能损害公司权益的事项不予证明[9] - 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 确需带出需由用印人申请 标明名称 用途 借出时间 归还时间 经总经理批准 携印章外出应两人以上同行[9] - 已盖章文件未使用需立即交回办公室销毁[9] - 印章保管部门需建立《用印登记台帐》 注明使用日期 部门 用印人 用途 用印数量 批准人等[9] - 证件需登记详细记录名称 数量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有效周期 年检时间等 保证连续有效使用[10] - 总经理办公室对证照登记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10] - 使用证件部门需妥善保管 不得遗失 损坏 用完及时归还 遗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 专管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10] 用印和用证方法 - 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 有日期要骑年盖月 印迹端正清晰 名称与用印件落款一致[11] - 介绍信 便函 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 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11] - 电子印章申请 使用 保管等流程与其他印章相同 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账户 密码保管及用印盖章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创设 使用 否则追究责任[11] - 证件复印件需登记备案后方可复印 印件上需标识仅限XXX使用与再次复印无效[12] 责任追究 - 非法刻制公司印章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2] - 管理不严 使用不当或遗失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外出期间使用不当追究借用人责任 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 - 审批人员 保管人员未认真审核追究责任 造成损失依法追偿[12] - 欺骗或虚假申请用印 签署文件或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12]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12]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12]
ST长方: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完善治理结构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规则 [1]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在董事会中发挥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作用 [2] - 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主导 [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和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相关经验 熟悉法规和公司运作 [3] - 必须符合独立性要求 排除与公司/主要股东/关联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4] - 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教授职称 [5] - 存在重大失信/证券违法记录或36个月内被公开谴责者不得提名 [5] 提名选举与更换机制 - 董事会或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行提名权 [6] - 提名前需获被提名人同意并审查其资质 交易所对候选人有异议时不得提交选举 [7][13]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且最长连任六年 股东可对失职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 [7][8] - 辞职或解聘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时需60日内补选 [8][9] 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并监督利益冲突 [11][21] - 拥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9][10] - 需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连续两次缺席且未委托他人将被提议解职 [10]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并通过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 [14][15] 专门委员会职能 - 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信息披露和内控监督 需审核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师事务所聘解 [13] - 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管人选审核 董事会未采纳其建议时需披露理由 [1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股权激励及薪酬政策 董事会需记录未采纳建议的原因 [14] 履职保障措施 - 公司需提供工作条件并指定董秘办协助独立董事 保障其知情权和资源获取 [16][17] - 会议材料需提前送达 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会议 公司承担行权所需费用 [17][18] - 独立董事遭遇阻碍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批准 [18] 附则定义与生效 - 明确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中小股东(持股不足5%)/附属企业等术语定义 [19] - 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20]
ST长方: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47
公司治理结构 - 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 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研究建议 [2] -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 委员会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必须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均为三年 [2] - 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 - 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 职责权限范围 - 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技术和产品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建议 [2] -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建议 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 - 可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决策程序机制 - 根据公司提案召开会议讨论议案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 [3] -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对外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 [3] 议事规则安排 - 会议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 [4] - 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4]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4] - 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 会议运作保障 -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 -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5] -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出席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5]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需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 附则规定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6] -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ST长方: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事会改革 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职权[1] - 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1] - 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会议程序合规性 -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送达[1] - 应到监事3人 实到3人 其中1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 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1]
ST长方: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公司决定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 -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14:00 [1]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全天 [1]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3日 [2] 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1.00及议案3.00为特别表决事项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 议案2.00包含子议案 需逐项表决 [3] - 议案4.00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选举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3人 [3][9] 会议参与方式 - 股东可选择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方式 [1] - 现场会议登记需提供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证件 [3] -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17:00 [4] - 网络投票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4][10] 投票规则 - 对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选举票数为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 [3][9] - 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8] -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至15:00 [10]
ST长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 - 股份范围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股份管理 - 买卖股份前需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2] - 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3] - 禁止买卖股票期间包括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及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 [3][4]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离职后六个月内及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4] -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 [5] - 因离婚分配股份后 过出方和过入方各自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有股份总数的25% [5] -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基数为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股份总数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5]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年末所持股份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6] - 股份锁定期间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 -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股份数据和信息 [2] - 需申报个人信息时点包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及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7] - 需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8]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需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8] - 减持计划需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和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等 [8]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披露变动前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和数量及变动后持股数量 [9][12] - 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10]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或交由监管部门处罚 [10] - 违反制度买卖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记入诚信档案的 可要求引咎辞职 [10] 附则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解释及修订 [11]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11]
ST长方: 关于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公司治理调整 - 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议案 [1] - 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规要求 [1] - 本次内部组织机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调整详见附件组织机构图 [1]
ST长方: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5 00:35
董事会成员变动 - 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披露姜泽宇、刘志刚、江玮不再担任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1] - 2025年8月4日董事会会议通过补选陈依新、陈君维、谢慧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 - 新任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1] 新任董事背景 - 陈依新为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共同创立北京太时芯光科技 2015年加入金沙江联合资本从事投资管理工作[3] - 陈君维持有中级会计师证书 曾任索菱实业财务经理、江西车仆财务部长 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3] - 谢慧曾任格力浦电子人事经理、江西车仆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5] 股权结构与任职资格 - 陈君维通过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2,615,936股股份[4] - 谢慧通过共青城长方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2,615,936股股份[5] - 所有新任董事候选人均符合任职资格 未受监管处罚 非失信被执行人[3][4][5] 专门委员会调整 - 陈依新拟补选为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2] - 谢慧拟补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 - 调整后董事会兼任高管人数未超过董事总数二分之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