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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3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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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3005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召开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临时股东会应规定时间召开[5]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8][9]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16] 股权登记与会议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选举董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24] 决议公告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相关信息[2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7]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29] 决议效力与权益保护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30] - 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违规决议[30] 争议处理 - 争议事项相关方应及时向法院诉讼[30] - 法院判决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31]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其他 - 公告指在规定媒体和网站公布信息[33]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
新光药业(30051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 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中长 ...
新光药业(30051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事 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新光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
新光药业(300519) -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 | | | | |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 公司系以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6354696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inguang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 ...
新光药业(30051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募集资金协议与监管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13] - 节余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3]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5]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17] - 补流到期前归还资金,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19] - 不得用于永久补流和偿还银行借款[20]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原则投主营业务[22] - 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4] 募集资金监督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报告披露[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7]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后出报告[28]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32]
新光药业(300519)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 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 ...
新光药业(300519)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
新光药业(300519)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16]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7]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8] 业绩预告与快报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2]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及时披露[27]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应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影响[2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3]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3]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及时披露[34]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4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7] -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47]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50] - 董事会定期自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51] 保密与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58]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并制订保密措施[60]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59]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被处分及要求赔偿[61] 财务信息披露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确保真实准确[62] - 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62] - 内审部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情况[6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6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6]
新光药业(300519)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新增)
2025-08-25 22:28
舆情管理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应对各类舆情影响[2] - 舆情分重大和一般两类[4][5] 组织架构 - 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兼董秘任副组长[7] -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8] 处理原则与方式 - 处理原则含快速反应等[9] - 一般舆情由组长等灵活处置,重大舆情需会议决策[10][12] 责任追究 - 违规人员将被处分担责,可追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媒体法律责任[14][16]
新光药业(300519)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5 22:28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