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3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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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30054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06-10 19:1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 ...
朗科智能(30054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6-10 19:17
报告义务主体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超30万元关联交易需报告[13]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超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13] 经营业绩波动标准 - 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属经营业绩较大波动[13] 需关注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关注[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或转让需关注[10]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向证券事务部报告[16] - 证券事务部认为必要时,报告义务人1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12] - 证券事务部收到报告后及时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14] 信息披露管理 -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投资者等咨询,管理监督信息披露[17] - 公司发言人为董事会秘书,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信息[17]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责任[18] 报告形式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书面、电话、邮件、会议形式[1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其他不含[20] - 制度与相关规定冲突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20]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2]
朗科智能(300543)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06-10 19:1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0]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6]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17] 会议决议披露 - 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将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涉及规定事件披露决议公告[15] - 股东会结束当日将相关文件报送深交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15] 其他事项披露 - 提供担保交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应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应披露[18] - 与关联法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12个月内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担保除外)应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19]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9]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9] - 预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9] 股份变动与交易异常披露 - 拥有权益股份达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涉及收购或权益变动情形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1]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21] -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21]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2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等[28] - 董事和高管保证定期和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8] - 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在重大事项发生当天报告信息[33][34] - 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及组织审计,提交相关财务资料[36]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36][37]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不同形式有不同披露要求[37]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37]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协调管理投资者关系,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38] - 投资者来访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来电咨询按已公告内容答复[38] - 证券事务部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并记录相关内容[39] -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40] 责任与处罚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失职导致违规受处罚[42] - 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内幕交易等[42]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提供内幕信息[42] - 聘请人员等泄漏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42] - 六种情况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相关人员受处罚[44] - 中国证监会等对违规人员另有处分可合并处罚[44] - 公司处分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深圳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4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46]
朗科智能(30054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6-10 19:17
独立董事任职规定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6] -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依法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6]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不得任[10]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任[10] 独立董事比例与补选 -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6] - 不符合规定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7][15] 独立董事提名与解除 - 董事会、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2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2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事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21]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日提供资料,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7] 独立董事津贴与报告 - 公司应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0] - 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31] 制度相关 -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案,报股东会批准[34] - 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5]
朗科智能(300543) -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6-10 19:17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同意[4] 会议规则 - 定期会议提前5日、临时会议提前1日发通知[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 -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14]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10年[13] - 委员违规董事会可免除其资格[5] 职责与生效时间 - 对重大事项研究建议并检查实施情况[7] - 工作细则2025年6月10日修订后生效[1]
朗科智能(300543)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06-10 19:17
业务原则 -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以规避风险为目的[4] 交易规则 - 交易对手须为经批准的金融机构[5] - 交易金额不超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需匹配[5] 审批要求 - 单次或累计余额未达标准需董事会审批[7] - 超出权限且非套期保值交易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7] - 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7] 部门职责 - 采购及销售部门提供业务信息,财务部形成额度方案[9] - 财务部对交易登记、建台账、跟踪评估风险并提交报告[9] 风险控制 - 业务遵守保密制度,操作环节相互独立[13] - 财务部针对衍生品设定止损限额并严格执行[15]
朗科智能(300543)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6-10 19:1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 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
朗科智能(30054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6-10 19:1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 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 ...
朗科智能(30054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6-10 19:1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分、 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朗科智能(30054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6-10 19:1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10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 守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