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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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30070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财务资助范围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特定关联人控股子公司等情况[2] 审批流程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4]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6] - 特定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资助要求 - 资助成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原则不超十二个月[4] 信息披露 - 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9] - 公告应包含资助概述等内容[9] - 未及时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11] 风险调查 - 资助前由财务部和董秘办做风险调查[13] 违规处理 - 违规造成损失追究经济责任,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6] 制度相关 - 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1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聚灿光电(30070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5] 档案与报备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保存十年[8] - 首次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备相关档案及备忘录[9] - 内幕信息知情人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名单[11] 违规处理 - 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公司将处罚或要求赔偿[14] - 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 信息管理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12] - 需与信息接收方签署协议或承诺书[12] - 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12] 其他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日起实施[17] - 聚灿光电公司代码为300708[20]
聚灿光电(300708)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对外投资审议 - 对外投资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等情况提交股东会[4] -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由董事会审议[5]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投资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 -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及沟通[16] - 对外投资未披露前,知情人员有保密责任[16] 内控监督 - 公司审计部建立对外投资内控监督检查制度[18] - 监督检查内容涵盖岗位设置、授权审批等[19] - 发现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报告并纠正完善[19] 责任追究 - 对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行为立案调查并追责[19] - 委派人员失当造成损失追究责任[2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3]
聚灿光电(300708) -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业务目的 - 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以套期保值、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3] 交易规则 - 与有资格金融机构交易,合约外币金额不超预测,交割期与回款或付款匹配[3] 决策与管理 - 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运作[5][6] 部门职责 - 财务、审计、董办分别负责计划制订、审查、信息披露[6] 监督与报告 - 财务部上报盈亏,审计部审查并报告,亏损达标准需提交方案[7][10]
聚灿光电(300708)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10 19:47
董事及高管离职 - 董事辞职自收到报告之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 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股东会解任,相应日期离职生效[4] - 离职后三工作日内移交文件资料[7]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8]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8] 其他规定 - 忠实义务离职后2年有效[8] - 对追责有异议可15日内向审计委申请复核[1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3]
聚灿光电(30070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 受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或禁入未满36个月者不得担任[5] - 最近36个月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5] 董事会秘书任期与解聘 - 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4] - 出现不得担任情形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职,1个月内解聘[15] 董事会秘书职责与工作 - 按规定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文件[11] - 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工作[11]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离任 - 聘任时签保密协议,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16] - 离任前接受审查并移交档案和待办事项[16] 董事会秘书空缺处理 - 先由董事长代行,后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并备案[16] - 空缺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直至正式聘任[16] 其他规定 - 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参加交易所后续培训[16] - 细则按国家规定办理修改,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8]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8]
聚灿光电(30070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管理架构 -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与执行机构[4]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2] 管理原则与目的 -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等原则[6] - 目的是树立理念、加强沟通、建立渠道[7] 服务对象与沟通内容 - 服务对象包括投资者、媒体和相关机构[8] - 与投资者沟通内容涵盖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信息[8] 沟通方式 -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有信息披露、筹备会议等[9] - 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等[10] 信息披露 - 公司信息披露分法定和非法定,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14]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资料由各部门提供,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前交股东[15] 接待考察 - 对外接待投资者考察调研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并回答问题[15] 活动要求 - 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尽量公开,可网上直播,需确定回答问题范围[17] - 可与投资者等一对一沟通,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18] 其他规定 - 投资者现场参观费用自理,公司避免其获取未公开重要信息[19] - 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避免利益冲突,尽量现金支付报酬[19]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定情形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20]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21] 互动易平台 -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应注重诚信、遵守规定、平等对待投资者[22] - 发布信息和回复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以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内容为准[22] -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语言,无明确事实依据不得发布或回复[22] -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信息[23] - 发布信息和回复应保证公平性,不选择性发布或回复[23] -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信息,谨慎判断是否违反保密义务[23] - 涉及不确定事项需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23] - 不得迎合热点,不配合违法违规交易[23] - 董事会秘书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审核工作[2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6]
聚灿光电(300708)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即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 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依据公司及子公司章 程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的股东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 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在不影响独立自主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当执行公 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 ...
聚灿光电(300708)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供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 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公 司连续十 ...
聚灿光电(30070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