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3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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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30070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人员管理 - 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不超董事总数1/2[4]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4] - 总经理绩效评价和薪酬由董事会决定[21] 审批权限 - 单项融资低于1000万,总经理12个月审批低于1500万且不超净资产15%[9] - 单项资产处置低于100万,总经理12个月审批低于1500万且不超净资产15%[9] 会议制度 -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由总经理召集主持[15] - 会议需三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出席[16] - 提前一天通知会议议题等,临时会除外[16] 报告与责任 - 董事会要求时,总经理5日内报告工作[19] - 高管违规致损失,董事会可限制权利等[21] 实施细则 -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3]
聚灿光电(30070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4] -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4]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 公司董事和高管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股票[5] 收益归属 - 公司董事和高管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6]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股东会通过任职后二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8] - 新任高管董事会通过任职后二日内委托申报个人信息[8] 股份变动申报 - 公司董事和高管股份变动二日内申报并公告[10] 股份锁定 - 公司年内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13] - 董事和高管任职每年转让不超所持总数25%[14] - 董事和高管离任后半年内股份全部锁定[15] 额度计算 - 每年首个交易日按25%算董事和高管可转让法定额度[13] - 计算可解锁额度小数四舍五入取整[14] - 账户持股不足1000股,可转让额度为持股数[14]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7]
聚灿光电(300708) -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交易额度与审议规则 - 衍生品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可循环滚动使用[6] - 预计动用交易保证金等上限超规定需股东会审议[8] - 预计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超规定需股东会审议[8] 风险披露与档案管理 - 合计亏损达规定董事会应临时公告披露[12] - 衍生品投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15] 业务开展要求 - 开展前评估风险并提交董事会审议[5] - 交易前成立工作小组并配备专业人员[6] - 开展业务应制定会计政策[5] - 严格控制业务种类及规模[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7]
聚灿光电(30070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国家秘密信息豁免披露,公司有保密义务[4][5] - 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7] 业务流程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领导,多部门协作办理[8] - 需经申请、审核、复核、决定流程[8] 后续管理 - 暂缓、豁免信息登记入档,保存不少于10年[13]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相关材料[10]
聚灿光电(300708)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规则 - 会议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全体同意可豁免[9]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0] - 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方案审批 -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11] - 高管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11] - 长期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1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1] -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可撤销职务[10]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6]
聚灿光电(300708)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审计工作安排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6] - 审计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7] -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7]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计一次[13] - 审计部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进行审计[14] 审计检查与监督 - 审计委员会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一次[8] - 内部审计涵盖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等业务环节[9] - 审计部审查内部控制缺陷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后续审查[7] - 审计部审查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7] - 审计部对重要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审计,关注审批程序和合同履行[10] - 审计部将对外投资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作为检查和评估重点[10] 审计流程 - 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审计部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不发通知[18] - 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18] -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审查并作审计决定[18]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1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审,委员会主任10日内作决定,同意复审则30日内完成[18] 报告与资料管理 - 内部审计产生的报告、底稿及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19]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出具意见[21]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24] 人员奖惩 - 对有突出贡献审计人员和有功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按《员工手册》执行[26] - 对阻扰审计、打击报复等责任人给予必要处分,按《员工手册》执行[26] - 对违规审计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按《员工手册》执行[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8]
聚灿光电(30070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信息报告义务人 - 公司董事等五类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3] 信息报告制度 - 各部门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事件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预报信息[5] - 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6] -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24小时内将书面文件递交或传真至董事会秘书[9]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8] 责任与制度实施 -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1]
聚灿光电(300708)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战略委员会设置 -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公司长期战略与重大投资决策[2] - 成员三至五名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提前五天通知,紧急情况除外[11]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举行,决议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1] 工作流程与实施 - 证券部做决策前期准备并提案,委员会讨论结果交董事会反馈证券部[9][10]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议案表决结果书面报董事会[12] - 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4]
聚灿光电(30070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重大差错认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涉及资产等差错金额占比及绝对金额[5]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差异超20%且无合理解释认定重大差异[10] - 会计报表附注、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遗漏或差错认定重大错误或遗漏[8][9] 处理流程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审计、依规披露,内审调查提交审议[6][7]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等重大差异由内审调查提交董事会审议[11] 责任追究 - 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责任,董事长等担主责[12] - 查实原因更正,情节恶劣从重惩处,保障申辩权[12] - 责任追究形式多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13][14] 制度相关 - 季度、半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16] - 制度与新规冲突按新规执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实施[16]
聚灿光电(30070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0 19:4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垫付保证金、违约金、定金及订金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