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3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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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30071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07-21 17:01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5]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5] - 违反“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6] 信息申报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9] -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9] - 现任董高人员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9] - 现任董高人员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9] 股份变动披露 - 公司董高人员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1] - 公司董高人员计划转让股份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11]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等情况,董高人员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股份锁定与转让 - 公司对现任及离任半年内董高人员证券账户信息登记备案并更新[14] - 董高人员证券账户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14] - 董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14] - 董高人员所持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14] - 董高人员以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15] - 因权益分派致董高人员所持股份增加,可同比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15] - 董高人员所持限售股解除条件满足后可申报解除限售[15] - 董高人员离任后六个月内所持及新增股份全部锁定[15] - 锁定期间董高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相关权益不受影响[15]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8]
华信新材(3007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7-21 17:01
报告义务人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其他报告标准 - 诉讼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该资产30%需报告[11] 重大信息披露 - 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变化、董事变动等需披露重大信息[13] 报告流程 - 各部门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重大信息进展[14][15]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秘报告并提交书面文件[1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提供发生原因、协议书等材料[17] - 重大信息传递需明确经办人员、编写报告、审核评估及提交审定或审批[17][18] 信息要求与责任 - 报告人员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20] - 报告义务人和知情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20] - 董秘与投资者沟通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20] - 董秘负责回答咨询、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20] - 瞒报、漏报、误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
华信新材(30071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7-21 17: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在特定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有相关工作经验[8]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8]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1] 提名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1] 履职与监督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并补选[12] - 独立董事在相关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8]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等至少保存10年[19]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6]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提议未被采纳应报告[19] - 独立董事应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0]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17] 公司支持 - 公司应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2]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并通报情况[2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提前三日提供且保存十年[22] 其他规定 - 出现特定情形独立董事应报告[19] - 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3] - 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不得阻碍[23]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3]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申请或报告[23]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3] - 公司应给独立董事津贴并披露标准[23] - 独立董事除津贴外不得获额外未披露利益[24]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26]
华信新材(30071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7-21 17:01
财务差错认定 - 资产等会计差错金额占比超5%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利润差错占比超10%且绝对金额超500万,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5] - 业绩预告与年报业绩变动方向或幅度差异超20%,认定存在重大差异[6]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认定存在重大差异[7] - 担保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或10%以上,认定附注披露重大差错[6] - 重大交易涉及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6] 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直接和领导责任[9]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等[9] - 董事等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可附带经济处罚[10]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10] - 季度、半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15]
华信新材(30071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7-21 17:0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4] 审计委员会运作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4]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可开临时会议[11] - 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紧急可电话通知[11] 审计委员会决策 - 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资料与记录 - 公司审计部门为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9]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8] 细则生效 - 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14]
华信新材(3007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7-21 17:01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5]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属内幕信息[6]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属内幕信息[7] 管理职责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3] - 董事长为管理工作负责人,董秘协调组织,证券部具体工作[4] -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管理主要责任人[11] 保密与责任 - 知情人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利用信息交易[3] - 公司控制知情范围,控股股东筹划事项做好保密[16] - 提供未公开信息前确认对方保密义务,难保密时董秘报告[17] - 知情人违规,董事会视情节追究责任[19] 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知情人档案[10] - 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档案及备忘录至交易所[13] - 档案及备忘录保存至少十年[14] 报告制度 - 内幕信息一事一报,分别报送知情人名单[24] - 流转环节填写报告等内容[25] - 发现违规核实后2个工作日报送情况及处理结果[14]
华信新材(300717)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07-21 17:01
内部控制目标 - 保证经营合规、增强决策执行力等[2] 内控制度要素 - 建立和实施考虑内部环境等8个基本要素[4] 控制活动范围 - 涵盖销售及收款等所有营运环节[6] 专门管理制度 - 建立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等制度[9] 子公司管理控制 - 包括建立控制制度、督导经营计划等6方面[9] 关联交易内控 - 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12] 对外担保内控 - 遵循合法等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17] 募集资金使用内控 - 遵循规范等原则,做好存储、审批等工作[21] 重大投资内控 - 遵循合法等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效益[25] 信息披露 - 按规定做好工作,董秘为对外发布信息联系人[28] 审计检查 - 审计部定期检查内控缺陷,评估效果并提建议[32] 绩效考核 - 将内控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34] 报告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四月内报送自评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34] 审计职责 -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实施[33] 制度生效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修改[36]
华信新材(300717)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07-21 17:01
担保审议条件 - 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6] 审议通过比例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7] 担保管理措施 - 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检查、清理[11]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信息跟踪等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1] - 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公司需向董事会书面备案[11] 法律顾问职责 - 公司财务部经办对外担保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11] - 法律顾问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资格审查,提供法律可行性建议[11] - 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或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11] - 法律顾问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的法律纠纷[11] - 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法律顾问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事宜[11]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2] 制度所属信息 - 制度所属公司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7月[13]
华信新材(30071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7-21 17:01
对外投资分类 - 短期投资指持有不超一年可随时变现投资[2] - 长期投资指超一年不能或不准备变现投资[2] 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交易计算标准 - 购买或出售股权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对应公司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总资产和营业收入[9]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9]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已履行义务不再纳入累计[9] 决策权限 - 未达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总经理可审查决定事项[9]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决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统筹协调,下设投资评审小组[11] 短期投资管理 - 公司短期投资由财务部门预选机会和对象,编报年度计划,按审批权限实施[13] - 涉及证券投资执行联合控制制度,至少两人共同操作,人员分离制约[13] 投资项目审批 - 投资项目需经投资评审小组初步评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董事会审议,超权限提交股东会[16] 投资项目实施 - 已批准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相关部门实施,经营管理班子监督运作[16][19] 长期投资合同 - 长期投资合同需法律顾问审核、授权决策机构批准[21]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19]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20] 合作合资监督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派出董事参与监督[22] 财务核算与检查 - 财务部门对投资活动全面记录核算,取得被投资单位财务报告[24] - 公司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25] 子公司管理 - 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5] - 子公司重大事项如收购出售资产等应及时报告公司[27]
华信新材(3007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07-21 17:0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变更协议需在原协议终止1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7]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6] 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计划调整与审核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制度制定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