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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30072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方[5][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超30万元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与关联法人交易(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 - 与关联人交易(担保除外)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股东会批准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20]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股东会审议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总数[18] 担保审议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24] 关联交易后续处理 - 关联交易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获知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予以确认[24] 关联交易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就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检查一次并出具报告[22] 关联人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应将关联人情况及变化及时告知公司[29]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在年报披露前确定关联法人和自然人清单[29] 文件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3] 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情形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如日常关联交易等[21] - 需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20]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如现金认购等[25]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适用审议程序[26]
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股份锁定与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管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4] - 董事和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11]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2]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4] - 董事和高管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22] 买卖时间限制 - 董事和高管计划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5] - 董事和高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5] - 董事和高管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6] 买卖流程要求 - 董事、高管和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提交问询函,董事会秘书次日形成意见[7] -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变动,应在2个交易日内由深交所公开变动前后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信息[8] 增持相关规定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30% - 50%,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已发行股份的2%[20] -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增持计划后,实施期限过半时应通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21] - 属于特定情形,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等要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结果公告[21][22] - 通过集中竞价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应披露进展公告且期间不得再增持[22] 其他规定 -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管股票买卖间隔不足六个月,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25] - 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23]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完成应披露实施情况[25] - 公司需完整记录违反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2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致所持股份减少,过出方和过入方应持续共同遵守制度规定[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相关函件 - 有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涉及拟减持数量(股)及比例等内容[30] - 有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涉及拟交易数量(股/份)等内容[33] - 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涉及是否同意交易的情况[36]
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人员变动规则 - 董事和高管辞职报告公司收到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5] - 董事任期届满未改选,原董事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6] 职务解除与交接 - 特定情形公司依法解除董高职务,决议作出日生效[7] - 董高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9] 股份转让与责任 - 董高任职每年转让股份不超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1] - 擅自离职或违规致损,董高承担赔偿责任[1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施行[15]
宏达电子(30072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与投资者沟通[2] 管理原则与对象 -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等原则[3] - 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等[6] 工作内容与方式 - 沟通内容涵盖公司发展战略等多方面[6] - 应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7] 档案与投诉处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8] -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首要责任[8] 其他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修订[18][19]
宏达电子(30072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5]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7] 定期报告内容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20] -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21] 业绩预告披露情形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披露业绩预告[24] -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需披露业绩预告[24]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一月内披露业绩预告[23] 其他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特定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会负责本制度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30]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0]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报告第一责任人[3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办理对外公布事宜[34] 关联人相关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7]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45] -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等为公司关联法人等[46] 其他规定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43] - 公司应向保荐人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3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4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8]
宏达电子(30072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担保定义 - 公司对外担保指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涵盖借款、信用证等担保[3]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为控股子公司[4]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豁免与反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满足一定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0][29] 审查与监督 - 担保合同订立时需审查,变更时需报批和法务审查[21][22] -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汇报借款情况[24][25]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核查担保行为[24] 还款与披露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26] - 被担保人未在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还款需及时披露[29] 责任承担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1] - 董事等获悉违法违规担保要求应及时报告[31] - 未按规定程序签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1] - 有关责任人员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2] 制度适用 - 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4]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4]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5] - 制度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及修改[36] 公司名称 - 公司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7]
宏达电子(300726)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委员会组成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2 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4] 任期与职责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5] - 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7] 薪酬流程 - 董事薪酬报董事会同意后股东会审议[7] - 高管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披露[7][8][9] 会议相关 - 会议提前三天通知,主任委员主持[14] - 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4]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15]
宏达电子(300726)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5]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7] - 任期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8]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控,行使监事会职权[11] - 审核财务报告,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造假需更正数据[13] -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聘用,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15] -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参与负责人考核[16] -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重大事项[16] 审计委员会决策流程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会收到提议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五日内发通知[20] - 临时股东会在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0] 股东诉讼相关 - 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可请求审计委员会诉讼[22]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23] 信息披露与会议规定 - 披露年报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25]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 公司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6] - 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27]
宏达电子(300726)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二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三条 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宏达电子(30072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7 21:07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 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