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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显示,公司无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相关科目均为空值 [2]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 公司与子公司宝丽迪(宿迁)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406.54万元的应收账款往来,性质为销售产品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2] - 公司与子公司江西欣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2.42万元的应收账款往来,性质为销售产品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2] - 公司与子公司厦门鹭意彩色母粒有限公司存在744.94万元的应收账款往来,性质为销售产品形成的经营性往来 [2] - 公司与子公司宝丽迪(土耳其)有限公司存在两笔资金往来:一笔为应收账款,期初余额899.03万元,本期发生213.22万元,偿还107.62万元,期末余额1,004.63万元;另一笔为其他应收款,本期发生680.07万元,期末余额680.07万元,性质为暂借款 [2] -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与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关联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为2,047.19万元,累计偿还1,261.52万元,期末余额1,684.70万元 [2] 报表编制信息 - 该汇总表编制单位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为万元 [2] - 报表已于2025年8月12日获董事会批准 [2]
宝丽迪: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董事会调整与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由7名增至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旨在提高决策效率和优化治理结构 [1] - 公司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同时取消监事会设置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 -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法定代表人条款变更,新增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责任追偿规定 [3][4]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修订后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0] - 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标准调整,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条款,要求其维护公司独立性并禁止资金占用等行为 [43][44] 股东权利与义务调整 - 股东查阅权范围扩大,允许符合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4] - 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包括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数等 [37] - 股东代表诉讼主体调整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38] 交易与财务资助规范 - 重大交易标准明确为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超过50%且绝对金额达标 [48]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调整为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日常关联交易可豁免审计 [49] - 财务资助审批要求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 [50] 股东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通知期限调整为年度会议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公告 [63] - 明确网络投票时间窗口,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 [64] - 股东提案权门槛从3%股份降至1%,但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 [62]
宝丽迪: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1,908,670.20元,扣除发行费用75,851,329.80元后,资金于2020年10月29日全部到位 [1]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46,232,701.87元,其中本年度利息收入净额为776,107.80元 [1] - 募投项目累计支出390,446,294.04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流100,000,000.00元,超募资金现金管理279,000,000.00元 [1]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 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6月30日,超募资金专户余额为4,093,449.86元,其他专户已注销 [1] - 公司与多家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资金使用严格遵照协议执行,未发现重大问题 [1] - 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建研发及生产色母项目”“高品质原液着色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均已结项,结余资金转入普通账户 [1][2]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84,601,627.02元,涉及项目总投资47,027.85万元 [2] -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2022年永久补流100,000,000.00元,2025年计划补流60,000,000.00元,目前结构性存款尚未到期 [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15,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可滚动使用 [2] 募投项目进展 - 新建研发及生产色母项目于2022年6月投产,前期产能未完全释放,目前逐步好转 [3] - 高品质原液着色研发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收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采购原材料,无法单独核算收益 [3] - 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变更或节余资金使用情况 [3] 超募资金使用进展 - 超募资金余额283,093,449.86元,其中59,000,000.00元购买苏州银行大额存单,100,000,000.00元购买工商银行结构性存款,60,000,000.00元购买苏州银行定制结构性存款 [3] - 60,000,000.00元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目前尚未到期 [3]
宝丽迪: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对外担保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防范资产风险,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定义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形式,需严格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2][3] - 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文件[4] 担保对象与审核标准 - 合格担保对象需满足三项条件之一:提供充分反担保、存在重要业务关系或为公司持股50%以上子公司[9] - 非子公司类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超限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审核需核查债务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还款能力分析及反担保资料等7类文件[10] 担保审批权限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权限审批担保事项[14] - 触发股东会审批的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为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8类情形[15] - 关联担保需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策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6] 合同订立与管理 - 担保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包含主债权种类、担保范围、保证期限等7项核心条款[18][28] -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保管及到期还款督促,需监控被担保方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变化[23][24] - 出现违约时需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5][26] 信息披露与责任 - 担保信息需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含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等数据[34] - 被担保方逾期15交易日未还款或破产时需及时公告[35] - 违规担保责任人将面临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37][4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需及时修订更新[43] - 术语解释明确"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44] - 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45][46]
宝丽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治理制度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治理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且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3][4] - 公司需在董事提出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合规 [5] - 董事及高管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时,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管,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可要求赔偿 [7] 移交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 [8] - 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制定履行计划 [9]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可能接受离任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10]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离职人员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股东利益,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11]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 [12]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且需在离任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13]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17]
宝丽迪: 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注册名称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Poly Plastic Masterbatch (SuZhou) Co Ltd [1] - 公司住所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徐家观路29号 邮政编码215144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89.7756万元 [2] - 公司由苏州宝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39440375 [1] -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 [1] 公司章程总则 - 公司章程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1]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 [2] - 公司章程对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2] - 公司设立党组织并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经营宗旨与范围 - 公司经营宗旨为追求全体员工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幸福 [3] - 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 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 技术进出口等 [3] 股份结构与管理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实行同股同权原则 [3][4] -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160万股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 [4]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7789.7756万股 均为普通股 [4] - 禁止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特殊情况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4][5] - 股份回购仅限于减资 合并 员工持股等特定情形 [5][6] - 股份回购方式包括集中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6] - 回购股份需根据不同情形在10日内或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 [7]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7]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7] - 禁止短线交易 6个月内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 [8]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 表决权 建议质询等权利 [9]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等文件 [9] - 股东可对违规决议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 [10] -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 [11][12] - 股东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12] 控股股东义务 - 控股股东需维护公司利益 保证公司独立性 [13] - 禁止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 内幕交易等行为 [13] - 质押股票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14] - 股份转让需遵守限售规定和承诺 [14] 股东会职权 -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14] - 职权包括选举董事 审议利润分配 增减注册资本等 [14][15] - 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 担保事项审批 - 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16] - 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批准 [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需回避表决 [16] - 违规担保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16] 交易审批标准 - 交易达总资产50%或营收50%等标准需股东会审议 [18] - 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19] - 单方面获益交易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19] - 交易范围包括资产购买出售 对外投资等 [20] 关联交易管理 - 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净资产5%需股东会审议 [20] - 符合规定情形可免于审计评估 [20] - 公开招标 国家定价等情形可豁免股东会审议 [21] 财务资助规定 - 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1]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21] - 对控股子公司资助可豁免相关规定 [22] 股东会召开 - 股东会分为年度和临时会议 [22] - 董事不足6人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 [22] - 会议以现场加网络方式召开 [23] - 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出具法律意见 [23]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3] -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股东会 [24] - 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24][25]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向交易所备案 [25] 股东会议案管理 - 提案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26] - 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临时提案 [26] - 会议通知需提前20日或15日公告 [26] - 通知内容需包括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27] 股东会表决 - 股东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32] - 普通决议需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2] - 特别决议需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2] -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等需特别决议 [33] 表决权安排 - 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33] -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34] - 可公开征集投票权但禁止有偿征集 [34]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5] 董事选举 - 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36] - 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36]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 [38] - 当选董事需获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38]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 [48] - 董事任期三年 可连选连任 [43] - 董事应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3][44]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参会视为不能履职 [45] 董事会职权 -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 制定经营计划等职权 [48] - 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收购等事项 [48] -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章程修改方案 [48]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48] 会议决策机制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董事出席 [52] - 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52]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2]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十年 [53] 独立董事要求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 [54] - 禁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54] - 独立董事应发挥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 [53]
宝丽迪: 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治理结构 - 子公司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1] -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法人关系 通过委派董事 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东权利[2] - 子公司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3] -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 财务管理体系 -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11] -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 聘任和更换需报公司备案[12] - 子公司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13] - 子公司需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19][20] - 子公司需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报公司备案 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22] 经营与投资决策 - 子公司需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经营管理目标[25] - 子公司需定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26] - 子公司对外投资需接受公司指导监督[31] - 重大合同需经公司法务及证券事务部会审[33] - 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等重大行为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34] 重大事项管理 - 子公司需及时报告重大经营事项 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38] - 重大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 资产收购出售 关联交易等[10][39] -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42] 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44] - 审计内容涵盖销货收款 采购付款 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45] - 子公司必须配合审计工作并执行审计决定[47][48] 人事管理 - 子公司需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规范用工行为[53] - 非经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后需报公司备案[54] - 子公司需参照行业市场水平制定薪酬管理制度[56]
宝丽迪: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聘用审计机构、审议担保及重大资产交易等职权 [6]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 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修改章程、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权激励计划等 [50] 股东会召开条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2] - 出现董事人数不足6人、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情形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 [13]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14]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15]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讨论董事选举时需详细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持股情况等信息 [15] 表决与决议机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8] - 股东会审议关联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 -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19] 重大交易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8]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0] - 提供财务资助时,若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1] 会议召开方式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会议当日上午9:30 [1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登记在册股东均有权出席 [16][17] - 会议主持人需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18]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等 [21]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议程、发言要点、表决结果、质询意见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时,需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1]
宝丽迪: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总则与设立依据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1] 人员组成与任期 -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1] - 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2] 职责权限 - 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会计政策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 [2] -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2] - 在指导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需履行六项主要职责 包括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实施 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督促实施审计计划等 [2] - 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情形需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 - 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要求其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3] - 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行为 [4] -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不受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4] -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 决策程序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告等书面资料作为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4] -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内容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内部审计制度实施情况 财务报告真实性 关联交易合规性等 [4]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报告 外部审计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等 [5] -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5] 议事规则 -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 [6]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6] -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6] - 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7] 保密与附则 -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 -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宝丽迪: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豁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2] - 公司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 误导投资者或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3]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4] 暂缓与豁免披露范围及管理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 上市后增加需有确实充分证据[2] - 公司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5] -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 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6]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 或严重损害利益等情况[7]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公司需及时披露[8]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临时报告[9]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10] - 暂缓与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11]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12] 内部审核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13] -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第一时间提交书面申请 经负责人审批后交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14] - 证券事务部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董事会秘书将审核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做出最终决定[14] - 暂缓或豁免披露时董事会秘书需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5] - 若申请未通过审核或审批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15] 责任追究与制度执行 - 公司确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处理暂缓与豁免事项或未按制度办理导致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不一致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抵触时需及时修订[1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 修改和解释[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