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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 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治理结构 -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秘书除外 [1]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1] - 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和管理实践经验 以及综合管理能力 [1] 任职资格要求 - 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 - 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者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任职 [2] -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管理人员 自破产清算完结未逾三年不得任职 [2] 聘任与解聘程序 -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3][4] - 解聘总经理需由董事长提出理由 解聘副总经理等需由总经理提出理由 均交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4] -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 可连聘连任 [3] 总经理职权范围 - 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年度经营计划 [4] -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4]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 资产收购出售 抵押担保等事项 [4] 财务总监职责 -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 对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6][7] - 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和资产受限情况 监控关联方交易和资金往来 [6][7] - 保证公司财务独立性 拒绝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7] 会议制度安排 - 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7][8] - 会议决议需明确记录在纪要中 决定事项由责任部门承办并接受监督检查 [9] - 参会人员需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泄露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9] 报告制度要求 - 总经理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包括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计划 [10]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合同签订 资产处置等情形时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1] - 董事会要求汇报工作时 总经理需在合理时间内按要求报告 [11]
宝丽迪: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 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 - 董事会行使15项核心职权 包括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重大资产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5]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会议召集与通知机制 -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 临时会议需提前3天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时限 [17]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需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17] - 会议通知需包含会议日期 地点 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日期等要素 [19]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4] - 对外担保事项需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联交易需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9] - 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一次会议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21] 信息披露与保密责任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筹备 文件保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11] - 与会人员需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 在决议公告前不得泄露 [43]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十二个月内缺席次数超半数需书面说明并披露 [22] 决议执行与风险监控 - 董事长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执行进度 [45] - 当执行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实际执行与决议不一致或发现重大风险时 董事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4] -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受损时 参与决议的董事需负赔偿责任 但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录者可免责 [42] 交易审批权限 - 交易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或营业收入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或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 [7] - 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 或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8] - 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披露 且需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9]
宝丽迪: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资金管理 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2][3]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1]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 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等) [1] 资金占用防范原则 -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 [2]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占用 禁止以垫付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2] - 关联交易需按章程及专门制度决策实施 避免非正常资金占用 [2]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方式:拆借 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票据 代偿债务及其他违法违规方式 [2] 担保与责任机制 - 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 - 董事会负责资金占用防范管理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 含董事 高管 财务 审计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 [4][5] -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制度拟定 内控指导 信息披露审查等 [4] 监督与处罚措施 - 财务负责人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5] - 外部审计需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5] - 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需承担赔偿责任 [6] - 实施"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占用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份 并通过股权变现清偿 [6] - 资金占用原则上以现金清偿 非现金资产清偿需严格审批并符合国家规定 [6] - 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 涉及金额巨大时将通报股东会并追究责任 [7]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需及时修订完善 [8]
宝丽迪: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舆情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舆情范围包括媒体负面报道 社会不良传言 影响投资者取向的信息 及其他可能造成股价波动的重大事件信息 [2] - 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 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经营 导致股价变动)和一般舆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 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高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3] - 舆情工作组是领导机构 负责决策处理方案 协调对外宣传 决定信息发布 [3] -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 覆盖官网 微信公众号 抖音 视频号 网络媒体 微博 股吧等境内外互联网平台 [3][4] - 其他职能部门需配合信息采集 及时通报经营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4] - 证券事务部门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 记录文章题目 质疑内容 刊载媒体 影响及措施等 并即时更新归档 [4][5] 处理原则与措施 - 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 协调宣传 真诚沟通 勇敢面对 系统运作 [5] - 报告流程要求证券部门及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级别向组长或工作组报告 [5][6] -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需召集工作组会议决策部署 [6] - 重大舆情处置措施包括迅速调查真相 与媒体沟通防止事态发酵 加强投资者沟通保证渠道畅通 [6] - 可聘请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并公告意见 通过官网发布或新闻发布会澄清 必要时发布澄清公告 [7] - 对编造虚假信息的媒体可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 事件结束后需评估总结并提升应对能力 [7] 责任追究 - 内部人员及知情人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 违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处罚 撤职或开除处分 [7][8] - 信息知情人或中介机构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媒体质疑并造成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 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 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原2018年7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同时废止 [9]
宝丽迪: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总则与独立董事定义 -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规范公司运作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 [1]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 [2] - 独立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利害关系方影响 [3] 独立董事职责与义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义务 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4]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需超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5]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5] - 提名委员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5]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 监督内外部审计工作 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等 [6]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 并对人选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7] - 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考核标准与薪酬政策 [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需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具有独立性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拥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10] - 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包括在公司任职人员及其亲属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前十大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 [11] - 独立董事需每年进行独立性自查 董事会需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11] 提名选举与更换机制 - 董事会或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2]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 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16] - 独立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若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需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18] 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职保障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可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19] -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等 [21] - 公司需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 提供充足资料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联名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33] - 公司需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需积极协助 [34] 独立董事报告与披露要求 - 独立董事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包括出席会议情况 参与委员会工作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内容 [31] -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需明确清晰 包含基本情况 依据 合法合规性 对中小股东影响及结论性意见 [25] -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及时披露信息 存在虚假陈述等情况时需主动尽职调查 [28]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0][4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38]
宝丽迪: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总则与定义 -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改善董事会结构 规范独立董事行为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 [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义为仅由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1]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 独立董事义务与专门会议职责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需在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决策参与 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作用 [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需审议四项关键事项并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包括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的决策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 - 独立董事行使六项特别职权前需经专门会议审议 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对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 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公司需及时披露行使情况或不能正常行使的理由 [2][3] 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需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 - 会议召集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代表主持 [4] - 独立董事需亲自出席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需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代理事项和授权范围 [4] - 董事会秘书需列席会议 公司可邀请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列席但不介入议事 [4] - 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列明议题 特殊情况需增加新议题时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审议 [4] 表决 记录与保存 - 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或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表决方式 决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5] - 决议需以书面方式记载并由出席独立董事签字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5] - 会议记录需载明独立董事意见并由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5] -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 地点 召集人 出席独立董事姓名 表决方式及结果 [6] 公司支持与保密义务 - 公司需为会议提供便利和支持 保证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发表意见 指定证券事务部门协助会议召开并承担相关费用 [6] -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均需对所议事项保密 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 [6] - 独立董事需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 包括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6]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若与后续颁布法律或修改后章程冲突需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制度 [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宝丽迪: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战略委员会设立目的 -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核心竞争力 确定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人员组成规则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3] - 委员由董事长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 - 设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4]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5]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委员 [6] 职责权限范围 -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 具体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9] - 证券事务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事项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10] 议事规则细则 - 会议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 原则上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12] -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12] - 会议通知需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期限 会议需要讨论议题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会议通知日期 [4][10][13] -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15] - 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18]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20]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 出席人员姓名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其他应说明记载事项 [22]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21] 保密义务 - 委员对了解到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3] 附则规定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4]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7]
宝丽迪: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治理制度框架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承诺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承诺人 [1] - 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作出的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产权瑕疵解决等承诺行为 [1] 承诺内容要求 - 承诺需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包含明显不可实现的事项 [1] - 需包含承诺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担保安排(如有)、履行声明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履约时限需明确 禁止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表述 [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承诺相关方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2] - 董事会需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并在违约时主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需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 在可能出现无法履约情况时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新担保措施 [3] - 承诺履行条件达成时需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承诺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承诺 尤其禁止变更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除证监会明确情形外)以及已声明不可变更的承诺 [3][4] 变更豁免条件 - 仅允许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 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时变更或豁免承诺 [4] - 变更豁免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不可控原因外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承诺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4] 特殊情形处理 - 收购成为新实际控制人时 原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需由收购人承接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4] - 股份限售承诺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非交易过户时 受让方需遵守原承诺 [4] - 业绩承诺未达成时董事会需单独审议差异情况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 追加承诺与违约责任 - 追加股份持有期限等承诺不得影响已作出承诺的履行 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并公告 [5] - 违反承诺指未按履约事项、方式、时限、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5] - 变更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时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6] - 董事会需督促违约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披露违约情况、补救措施、进展及违约金计算与收回情况 [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宝丽迪: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利润分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制度旨在规范分配行为 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透明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 [1] - 公司强化回报股东意识 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 制定明确回报规划 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 [1] 利润分配顺序 -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为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2] -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公积金 [2] -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剩余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 [2] -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或增加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时先使用任意和法定公积金 [2]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 留存部分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 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3] - 出现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 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等情形可不分配利润 [3][4] - 利润分配形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具备条件时应当现金分配 [4] - 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现金流充裕 不影响持续经营 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5] - 重大投资计划指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 - 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发展阶段差异化设置 成熟期无重大支出时最低80% 有重大支出时最低40% 成长期有重大支出时最低20% [6] - 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一次 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7] - 满足条件时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每十股分得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 [7] - 高送转定义为每十股送红股与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超过五股 不得利用高送转配合股东减持 [8] 决策程序与披露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发表意见 [4] - 股东会表决需出席股东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 [5]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论证预案 股东会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 利润分配方案披露需包含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 股本基数 分配比例及来源等信息 [8][11] -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需披露原因 留存资金用途及增强回报措施 [9][11][12]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 包括是否符合章程 决策程序是否完备等 [12] 执行与监督 - 利润分配决议后需在两个月内完成派发 [10] -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情况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 [9]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时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 [10][15] - 董事会决策需形成书面记录保存 包括管理层建议 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情况 [10]
宝丽迪: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网络投票系统框架 -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包括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个平台 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1][2] - 网络投票系统旨在为股东非现场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公司需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1][2] 投票实施要求 - 公司召开股东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需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2]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与网络投票 股东需通过对应类别股东账户投票 A股股东通过A股账户 B股股东通过B股账户 优先股股东通过A股账户单独投票 [2][4] - 网络投票开始日需与股权登记日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公司需在投票开始前二个交易日提供股东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和股份数量 [2] 交易系统投票规则 -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3] - 创业板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后四位" 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证券简称设置 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 [3] - 股东可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3] 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 - 互联网投票时间从股东会召开日上午9:15开始 至现场会议结束下午3:00截止 [3] - 股东需办理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才能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3] - 七类集合账户持有人必须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 包括融资融券账户证券公司 QFII 香港结算公司等 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3][4] 表决权计算标准 - 股东表决权数量按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总和计算 [4] - 通过多个账户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 使用任一账户投票即视为所有相同类别股份均投出相同意见 分别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4][5] - 对同一提案多次有效投票视为出席股东会 未表决提案按弃权计算 [5] 特殊投票处理 - 非累积投票提案需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见 集合账户持有人需根据征求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股份数量 [6] - 累积投票提案中股东每股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但不得超过拥有选举票数 [6] - 对总提案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7] 计票与数据整合 - 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数据合并计算 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时由信息公司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数据 [7] - 同一股东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 - 需回避表决的股东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票时剔除 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时需提前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7][8] 表决结果处理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统计表决结果 [8] - 特别表决权股份和优先股股东的投票仅提供原始数据 由公司进行比例折算 [8]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需单独统计并披露投票结果 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 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8] 数据确认与查询 - 公司及其律师需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 异议需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并按规定披露法律意见书和表决结果 [9] - 股东会次一交易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通过证券公司客户端查询结果 通过互联网系统可查询最近一年内投票结果 [9] 细则制定与执行 -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修改和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0]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