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恒而达(300946)
icon
搜索文档
恒而达(30094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3]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变更现场会议地点,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16]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1]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2]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25] 决议相关规定 - 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 股东会对发行优先股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包括种类数量、发行方式等[2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8]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章程的决议[29] 其他规定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19]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人主持[19]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19]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7]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31]
恒而达(300946) -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 体、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 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者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
恒而达(300946)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进一步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不 定期组织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 ...
恒而达(300946)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主任[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主任[4]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担任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近36个月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选举与罢免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 独立董事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提名[11] - 提前解除需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1] -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1][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披露情况[15] - 特定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并审议相关事项[16]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并披露异议意见[18]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包含多方面内容并签字报告[18][19]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公司保障措施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和后勤保障[23]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及时提供材料和信息[24] - 及时发董事会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10年[24][31]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视频、电话等[25]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报告证监会和深交所[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可建责任保险制度[26] - 按月发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6]
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人员股份管理 - 董事和高管任职等情况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申报个人及近亲属身份信息[4] - 公司股票上市1年内及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7] - 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全转[8] - 董事、高管离婚分配股份后减持,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不得超25%[13] - 董事和高管离任时书面委托公司申报离任信息并办股份加锁解锁[14] 股份变动与减持 - 股份变动(非派息和转增股本)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5]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25%,新增有限售计入次一年度可转基数[9] - 大股东集中竞价90自然日内减持不得超1%,大宗交易90自然日内不得超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11][12] - 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3个月[13] 股票买卖限制 - 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9] - 公司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10] 减持公告要求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未完成,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其他规定 - 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督促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商定按持股比例确定披露[14] - 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锁定持有及新增股份,期满且满足条件可申请解锁[14] - 制度未尽或抵触依相关规定执行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16]
恒而达(30094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擅自对外 ...
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 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
恒而达(300946)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修订) | 1 | . . | | --- | --- | | - | . | | 1 - | . |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莆 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莆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300155517020R。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63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670 ...
恒而达(3009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流程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可提选聘议案[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7] - 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多项内容[17]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7] 选聘标准与限制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披露信息[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2]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2] 选聘时间与限制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14]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违规事务所[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恒而达(30094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 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