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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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合并计算。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
恒而达(300946)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 ...
恒而达(30094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擅自对外 ...
恒而达(30094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 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
恒而达(300946)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2025-08-28 21:09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修订) | 1 | . . | | --- | --- | | - | . | | 1 - | . | 公司是由原莆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原莆 田市恒达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莆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300155517020R。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63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6,670 ...
恒而达(30094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流程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3] - 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会成员可提选聘议案[7]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报告[7] - 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多项内容[17]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报告董事会并处理[17] 选聘标准与限制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披露信息[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超两年[12]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起至少10年[12] 选聘时间与限制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 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14]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情节严重时股东会可决议不再选聘违规事务所[17]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恒而达(300946)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 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
恒而达(300946) -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 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应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出问询函等方式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 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 ...
恒而达(300946)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下同)、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置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 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
恒而达(30094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28 21:0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 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同时出具书面承诺,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