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3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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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钟股份(30113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
金钟股份(30113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 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 ...
金钟股份(301133)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一)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
金钟股份(30113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 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
金钟股份(301133)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 章管理,明确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适用范围: (一)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 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1 (六)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 ...
金钟股份(301133)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 事会负责。 (二)依法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1 ( ...
金钟股份(30113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08-28 18:57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
金钟股份(30113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报告内容与审核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1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5]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况,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6] - 净利润为负、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超50%、扭亏为盈等情况需关注[17]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收低于1亿元且相关净利润为负需关注[17] 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9]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1] 文件流程 -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27]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28]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后提交董事会[28] - 控股子公司会后1个工作日报会议决议及文件[31]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40] 信息管理 - 公司宣传文件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41]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6]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7][38] 内部控制 - 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40] - 公司内部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40] 监管文件处理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44] -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将监管部门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44] 档案管理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46]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47]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0]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0]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50]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50]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0] 制度规定 - 本制度“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52]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5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52]
金钟股份(30113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08-28 18:57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 - 国家秘密信息依法豁免披露[5] - 特定情形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7] 管理流程 - 信息披露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9] - 需按申请、审核等流程处理[11] 保密与责任 - 知情人对暂缓、豁免信息严格保密[20] - 保密不当愿承担法律责任[20]
金钟股份(30113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18:57
报告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50%以上子公司等[3]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报告[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报告[14] 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4] 其他重大风险报告标准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报告重大风险[18]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数额累计达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需报告[19] -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需报告[19]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需报告[20]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报告[20]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报告[20] 股东相关报告要求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信息报告义务人[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2]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告知公司[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增持、减持股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23] 重大事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超交付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并每隔30日报进展[26] 信息报送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发生原因等[27]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31] 处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当日内对重大事项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28]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保管上报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28] 责任人相关 - 全体董事等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分析重大内部信息并判定处理方式[30] -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归集内部信息并向董事长等报告[31]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致公司受损将追究责任人责任[33] 保密义务 -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审议通过日起生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