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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是科技(3012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5] - 成员由董事长等提名[5] 任期规定 - 成员每届任期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6] 审核与报告 - 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等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8] -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11] - 至少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14] 检查与评价 - 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检查一次[15] - 根据内部审计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6] 会议相关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开临时会议[23] - 例会提前三日通知,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随时召开[2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5] -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6]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0]
华是科技(301218) -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减持限制 - 近三年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低于同期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4] - 近二十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4] - 近二十日任一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5] - 大股东集中竞价或其他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三月内减持不超1%[7] - 大股东大宗交易或其他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三月内减持不超2%[7] 董高人员股份转让限制 - 上市一年内,董高人员股份不得转让[8] - 董高人员离职半年内,股份不得转让[8] - 年报、半年报公告前十五日内,董高人员不得买卖[9] - 季报、业绩预告等公告前五日内,董高人员不得买卖[9] 信息披露要求 - 董高人员违规买卖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并披露[12] - 董秘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和董高买卖披露情况[15] - 董高人员特定时点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5] - 董高人员买卖提前一周通知董秘[16] - 董高人员股份变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6] - 董高和大股东减持提前15日报告披露计划,实施情况2日报告[17][18][20] 其他规定 - 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共同遵守减持规定[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2]
华是科技(30121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独立董事聘任 -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2名[4]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比及专业要求[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6][7] 任期规定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履职规范 - 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1]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十年[22]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17] - 关联交易等需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17] 履职保障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26]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28] 津贴与风险 - 公司给予津贴,不得取其他利益[29]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9]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生效[33] - “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32]
华是科技(30121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关联人相关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7][8][11] - 公司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向深交所备案[12]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11] 关联交易定义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14][15] 关联董事和股东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情形的董事[17][18]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等情形的股东[19]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21]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2] 关联交易审批 - 经理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23] - 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24] - 股东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2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需及时披露[31]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31] 关联交易豁免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照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31]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股票等[32] 关联交易管理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权益[2] 其他规定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32] - 公司应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35]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35]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和披露义务[35]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36]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0]
华是科技(301218)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董事提名 - 公司董事会、3%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5] - 公司董事会、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5] 投票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股数乘选举董事人数之积[9] - 选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待选人数乘积[10] - 选非独立董事投票权为持股数乘待选人数乘积[10]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13] - 超半数候选人多则按票数排序当选[13] - 当选人数不足有不同处理方式[13] - 票数相同对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4]
华是科技(3012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专户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投项目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3]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16][17]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条件,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18][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几种情形,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信息;部分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5]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9] 专项审核与鉴证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和鉴证,披露鉴证结论,特殊结论需董事会分析并整改[30]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告,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核查[30] 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6][2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会计师特殊鉴证结论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1] -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以规定为准[34]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6]
华是科技(301218)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 ...
华是科技(3012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 ...
华是科技(30121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地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 ...
华是科技(301218) -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09 19:1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 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采购、销售、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 公司签署的前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