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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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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30126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 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 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
宇邦新材(30126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方式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接受监管[2] -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方式,原则上用直通披露[6] 定期报告披露规定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9] -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需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19]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变更后时间披露[19] 财务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27]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可不经审计,但拟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情形需审计[28]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无须审计,除非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29]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33] - 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33] -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33] 交易披露与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财务资助与担保审议 - 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提供财务资助,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7]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8]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值需披露相关信息[57] -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比例达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披露[58]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需披露[59]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披露[6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65]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需每月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85] -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需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披露进展及影响[63][64] - 公司出现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形需及时披露[65] - 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需及时披露能否解决及进展和风险提示[60] -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66]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数额累计达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需及时披露[67]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需及时披露[6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66] 信息披露其他规定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承诺事项,未履行需披露原因及责任[87] - 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74]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76]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做好信息披露事务[79] -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80] - 审计委员会对外披露信息需通过董事会秘书办理,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董事会[82] - 公司董事、高管及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85] -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http://www.cninfo.com.cn [87] - 公司上网披露信息还应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87] -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89]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91]
宇邦新材(301266)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资金往来管理 - 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2]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3][4] 禁止行为 -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拆借资金[5] 责任规定 - 董事长是防资金占用及清欠第一责任人[8] 股东权利 - 10%以上股东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1] 清偿方式 - 关联方资金占用原则上现金清偿[11] 审议要求 - 关联方以资抵债需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13][14] 违规处理 - 发生资金占用要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备公告[18] - 相关负责人需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汇总表签字确认[19] 制度说明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18] 适用公司及时间 - 制度涉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10月[19]
宇邦新材(30126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1]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11] 需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交易情形需提交审议[9][10] -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8种情形须经审议通过[6]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 - 审议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临时股东会召集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总人数2/3等6种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12] - 董事会提议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变更原提议需征得其同意[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5][16]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16]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通知[16]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16] 提案与通知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9] - 召集人收到符合规定的临时提案后,应在2日内发补充通知[19] - 年度股东会会议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20]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2] 决议与记录相关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4]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6]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普通事项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38] 董事选举相关 -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3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9]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可自由分配表决权,对所有候选人投票累计不得超有效表决权总数[40] - 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公告候选董事简历,秘书应解释制度内容、规则及每股投票权[4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比例[41] - 除累积投票制选董事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搁置、不修改提案[41] - 同一表决权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首次结果为准[41] 其他 - 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结果[42]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报送决议文稿、决议和意见书,经登记后披露公告[44]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4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方案[47] - 会议相关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8]
宇邦新材(301266) - 公司章程 (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苏州聚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锋、林敏作为发起人, 以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0699099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0 万股,并 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YourBest New- ...
宇邦新材(30126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不仅应经其内部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还需报本公司,履行本公司的相应决策程序。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应执行本制 ...
宇邦新材(3012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 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辞任报告中应 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 ...
宇邦新材(301266) -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行为,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 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遵循诚信 原则,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 ...
宇邦新材(301266) -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环境、社会及 管治(ESG)政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
宇邦新材(30126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8 19: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 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等相关规范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