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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301280)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6 15:4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 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 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 ...
珠城科技(30128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6 15:4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更好发挥审计在公司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廉洁从业建设,确保 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珠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
珠城科技(301280)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6 15:48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控股子公 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 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 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母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母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自身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 则,以保证本 ...
珠城科技(30128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6 15:4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 ...
珠城科技(30128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6 15:4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 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 ...
珠城科技(301280)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6 15:4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 ...
珠城科技(301280)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6 15:48
重大信息界定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9]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需报告[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报告[10]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诉讼仲裁需报告[12]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报告[1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形需报告[16] 信息报告流程 -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8] - 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18]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汇报[17]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内部重大信息,需披露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19] -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整理保存上报信息[20] 制度相关 - 制度与规定不一致按规定执行并修订制度[22]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 制度所属公司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10月[26]
珠城科技(301280)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0-26 15:48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5] 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定期会议,提前10日书面通知[9] - 特定主体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9] - 定期会议变更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否则顺延或获认可[11] 会议举行与表决 -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一人一票制[12] - 一名董事一次会议受托不超两名董事[14] -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担保需2/3以上董事同意[17] - 关联交易决议需全体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会议记录与责任 - 会议书面记录,出席人签名,保存不少于十年[19] - 董事对决议担责,异议记载可免责[20] 规则相关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相同[22] - 规则是章程附件,由董事会解释[22]
珠城科技(30128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6 15:4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 ...
珠城科技(301280) -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6 15:48
委员会组成 -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2] -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职责与权限 - 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择标准等并提建议[7] - 负责制定董事、高管考核标准等并提建议[7] -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8] 会议规则 - 会议至少提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可豁免[11]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11] 细则执行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