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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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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千日追偿
中国环境报· 2025-07-08 08:36
案件概述 - 安徽省芜湖市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因车辆侧翻导致约5吨不饱和聚酯树脂泄漏至浙江省松阴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4] - 事故发生后,29个吨桶全部找回,但8个滚入水中的吨桶部分破损,现场判断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约5吨 [4] - 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显示污染对土壤结构、水生生物及水质造成损害,初步核定赔偿金额为15.33万元 [5][9] 追偿过程 - 松阳分局联合公安、检察部门组成专项调查小组,通过运输合同、行车记录仪数据、污染样本等构建完整证据链 [5] - 首次磋商持续5小时,企业承认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并承诺赔偿,但后续以"路途遥远""业务繁忙"为由拖延签订协议 [9] - 累计进行2次线下约谈、5次线上正式磋商及十几次视频会议,通过"云端调解"机制保持沟通 [9][10] 赔偿方案调整 - 调查显示企业近年订单量显著减少,多数营运车辆闲置,存在实际经营困难 [11] - 松阳分局重新论证修复方案,剔除非紧迫项目后将赔偿金额从15.33万元降至11万元 [11] - 创新采用分三期付款方案(最终一期3万元于2024年10月底付清),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11][12] 生态修复进展 - 赔偿金专款专用,事故点污染土壤已覆盖新土和草皮,松阴溪流域生态修复持续进行 [12] - 从事故发生到赔偿完结历时1000余日,涉及跨省协作与多部门联合执法 [1][12]
川渝两地共同为跨区域环境损害追责“立新规”
新华社· 2025-07-03 17:59
川渝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机制 机制核心内容 - 川渝两地联合印发《川渝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协同机制》,共包含13条细则,涵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诉讼衔接及协作强化等方面 [1] - 机制旨在为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统一办理框架,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与规范性 [1][2] 职责分工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导跨两地赔偿案件的组织办理,包括协同核查、索赔小组组建及诉讼发起 [1] - 地市级部门(毗邻市、州、区县)负责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线索筛查及后续责任履行督促 [1][2] 案件办理流程 - **线索处理**:地市级部门发现跨区域线索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方,联合核查后上报省级部门 [1] - **调查与评估**:省级部门制定协同调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鉴定报告,地市级部门配合提供材料 [1] - **磋商与诉讼**:省级部门组建磋商小组协商修复与赔偿事宜,磋商失败则提起诉讼;地市级部门推动前期沟通并监督责任履行 [2] 协作支持措施 - 机制明确线索移送、取证协作、信息共享及培训交流等配套措施,以提升两地案件办理能力 [2] - 通过标准化流程与资源整合,强化川渝地区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效能 [1][2]
碳汇代偿、补植复绿,这些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可以有!
中国环境报· 2025-07-02 15: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实践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两山"转化相结合 通过碳汇代偿 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解决环境修复难题并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1] - 当地一家金属制品企业因废气直排被查处后购买194 44吨碳减排量实现替代修复 碳汇源自"旱管种植节水抗旱稻"项目 采用全省首个农业领域碳减排方法学核算 [1] - 某企业污水渗漏问题通过出资两万余元购买苗木进行补植复绿 既弥补环境损害又为城市增添绿色 [1] 创新实践效果 - 嘉兴创新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已带动碳减排量交易1895余吨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2] - 创新实践丰富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模式和方法 破解"企业污染 群众受害 政府埋单"困局 构建"损害者埋单 保护者受益"良性循环机制 [1] - 多元化修复方式让企业以更灵活有效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跨区域碳汇交易市场使生态保护者获得经济回报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另一种方式,苏州“少年环保导师”制可供借鉴
中国环境报· 2025-06-25 16: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模式 - 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创新推出"少年环保导师"制度,作为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替代方式 [1] - 该制度允许企业派员参与中小学生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从而减少或免于缴纳赔偿金 [1] - 经过严格筛选和专业培训的企业人员以"少年环保导师"身份开展教学活动 [1] 制度实施效果 - "少年环保导师"制度受到企业、学校和公众的一致欢迎 [2] - 该制度使生态环境实践教学活动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 [2] - 有助于中小学生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 - 企业通过参与反思环境管理问题,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降低再次违法风险 [2] 制度实施要求 - "少年环保导师"需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良好的沟通互动能力 [3] - 相关部门需严格筛选人员并开展针对性培训 [3] - 教学活动前需根据内容再次培训,选择最适合的导师 [3] - 可组织学生对导师教学进行评价并反馈,以改进教学方式 [3]
赵一德到安康市白河县调研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情况时强调巩固治理成果 健全长效机制 全力保障汉丹江流域生态安全
陕西日报· 2025-06-18 07:08
6月17日,省委书记赵一德到安康市白河县调研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情况。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 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牢南水北调中线工 程水源地保护政治责任,巩固深化硫铁矿污染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全力保障汉丹江流域生 态安全。 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王海鹏,省直有关部门和安康市负责同志参加调研。(记者:母家亮) 赵一德首先来到白河县硫铁矿二工区废弃矿点污染整治现场,实地察看矿硐封堵、矿坑填埋等情 况,与技术人员深入交流。他指出,废渣清运是当前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继续落实好"驻场督办、 联合审查、定期调度、动态评估"机制,加快剩余废渣清运进度,强化废渣运输交通保障,最大限度减 少源头污染。在白河县废弃硫铁矿废石贮存场,赵一德详细了解废渣处置有关情况,强调要把牢工程质 量关,加强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做好巡护监管、水质监测等工作,严守不发生污染物渗漏、外溢的底 线。赵一德还到白河县矿山生态修复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了解区域硫铁矿治理总体方案实施情况和工作 进展。 赵一德在调研中强调,要自觉站位全局,牢记"国之大者",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全面 加强南水北调 ...
北京市检察院:强化办案力度,支持政府部门向损害生态环境者索赔
新京报· 2025-06-05 19: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进展 - 北京市2023年检察机关办理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7件,督促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资金470余万元 [1][3]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通过磋商或诉讼要求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 [2] - 北京市2018年起实施改革方案,配套制度涵盖调查、磋商、修复执行及资金管理等全流程 [1] 生态环境修复成效 - 2018年以来累计修复地下水及地表水13.88万立方米,森林9.92万平方米,处置固体废物69.89万吨 [2] - 生态涵养区建立赔偿修复基地,采用"补植复绿""以工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修复过程可监督、成果可量化 [2] 跨部门协作机制 - 生态环境局与检察院建立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协同办案 [2] - 水务局推行"一案双查"模式,加强司法协作落实"应赔尽赔"要求 [3] - 检察机关支持索赔主体覆盖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7大领域,案件办理实现全域覆盖 [3] 案件办理规范化 - 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办案指引规范程序,2023年支持磋商案件182件,提起诉讼1件 [3] - 赔偿资金管理纳入配套制度,确保修复行为可执行且资金使用透明 [1][3]
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筑牢美丽中国建设法治根基
生态环境立法进展 -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取得阶段性成果 草案共1188条约16万字 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步审议 [1][2]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中国首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行政法规正式颁布 为碳市场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1]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在制定中 同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 完善法律体系 [1] 生态环境法典亮点 - 保持法律延续性 保留环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现行法律核心内容 [2] - 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权 解决基层执法权限问题 [2] - 系统整合现行制度 删除矛盾重复条款 将中央环保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 [2] - 前瞻性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 为单行立法预留空间 [2] 标准体系建设 - 累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3040项 其中现行有效2486项 加速标准更新以推动绿色转型 [3] - 制定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方案 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51万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330亿元 [3] - 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赔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 强化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3]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累计办案约5.51万件,涉及金额超330亿元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27 17:47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已经走过十年的历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当前还存在哪些不足?该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 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十多年来,生态环境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守护绿水青山。自改革 启动以来,截至5月26日,全国已经累计办案约5.51万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330亿元,有力推进了美丽中国建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雷椰 实习生刘宇博 北京报道 第二,强化督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经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政府的污 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个省份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范围,以及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考核。生态 环境部印发了5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线索清单,共计纳入4.6万条线索,交由地方核查办理。生态环境部还指导了青海木里矿区重大生态 破坏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进一步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第三,狠抓案例实践,案例的质效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损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
南方都市报· 2025-05-27 15: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省级党委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1] - 全国累计办案5.51万件,涉及赔偿金额330亿元 [1][2] - 生态环境部印发5批案件线索清单,共计4.6万条线索交由地方核查办理 [1] 生态环境修复成效 - 累计修复土壤约5700万立方米,地下水6500万立方米,地表水7.4亿立方米 [2] - 修复林地约1.6亿平方米,草地约5.4亿平方米,湿地约410万平方米,农田约1000万平方米 [2] - 清理固体废物约9800万吨 [2] 案件处理效率与问题 - 磋商结案占比超过95%,办案周期比诉讼案件缩短一半以上 [2] - 案件办理存在地区不平衡问题,部分地区案件数量与环境质量不匹配 [2] - 技术保障能力较弱,替代修复进展滞后 [2] 未来工作方向 - 生态环境部将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完善制度规范 [2] - 推动改革成果纳入法律,实现赔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2]
深化细化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损害赔偿《意见》专家系列解读
中国环境报· 2025-05-22 08:48
深化程序统筹 - 将程序统筹作为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推进不同程序之间的协调,避免冗余 [2] - 规定已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途径实现修复的情形不纳入线索筛查或不启动索赔 [2] - 全面升级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将行政执法资料作为索赔证明、组建联合调查组等新举措纳入 [2]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衔接 - 新增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接的规定,对不启动的线索需及时反馈 [3] - 在磋商、诉讼、修复、强制执行等环节可邀请或提请人民检察院参与或支持 [3] 细化法规解释 - 明确"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标准:损害数额极小或未造成明显影响,并提供具体判定要素 [4] - 规定显著轻微案件仍需启动索赔的例外情形,如损害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赔偿义务人两年内再次违法等 [4] - 界定"简单案件"标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无争议、损害数额不超过30万元(可调整至50万元) [5] 明确重大案件认定 - 协同其他制度明确重大案件范围,包括中央环保督察问题、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等 [6] - 授权省级赔偿权利人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并设置兜底条款 [6] 优化案件办理 - 对调查期限、技术手段、分析方法等提出新要求 [7] - 鼓励制定专项工作指南和修复效果评估方法,要求鉴定评估报告明确修复可行性及范围 [7] - 细化磋商规范,补充磋商不成后的重新磋商及诉讼流程 [7] 创新替代修复机制 - 将"无法修复"扩展为"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并规定不宜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修复的情形 [8] - 鼓励构建替代修复项目库,优先选择让群众有获得感的项目,探索建设修复基地 [8] - 精细化修复效果评估规定,明确可不开展评估的三类情形 [8] 制度改革进展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提升,通过《意见》推进改革至新阶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