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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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赔偿2175万元 今年五月刚摘帽
犀牛财经· 2025-07-22 16:25
诉讼纠纷 - 公司因2019年5月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诉讼事项被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 [2] - 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195名投资者2175.08万元,四川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2][3] - 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但仍有相关诉讼处于审理阶段 [2] 财务表现 - 2024年公司营收7.33亿元,净利润1199.87万元,同比增长1190.67% [4] - 2025年一季度营收2.30亿元,净利润1136.77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2.20%和177.20% [4] 公司动态 - 2024年5月20日公司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升达"恢复为"升达林业" [4] - 公司被"ST"的源头是2018年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资金占用问题 [4]
太安堂3深陷多重危机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6-18 23:51
诉讼与仲裁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35件,涉案金额合计963,718,487.3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12% [1] - 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919,976,276.45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43,742,210.91元 [1] - 包括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1] 行政处罚与虚假陈述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认定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 -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1] 股价异动与经营状况 - 2025年4月30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最近3个有成交的转让日跌幅累计达8.58% [1] - 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显示公司经营状态堪忧 [1]
远程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6-17 20:31
核心观点 -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2017年至2019年期间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或有负债、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6] - 公司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因违规行为被处以60万元罚款,相关违规事项已全部更正并补充披露[6][15] - 公司目前面临一起投资者索赔诉讼,索赔金额22.18万元,并可能面临其他潜在索赔诉讼[8][9] - 公司测算最大赔偿金额为1,682.18万元,占2023年扣非净利润的31%,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3][24] - 公司已删除"属于偶发性事件"的表述,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25] 投资者索赔诉讼分析 - 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8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8] - 案件目前处于补充材料并等待排期开庭阶段,公司已聘请专业律所代理[9] - 诉讼时效关键争议点为揭露日认定:若认定为2019年4月27日则诉讼时效已届满,若认定为2022年12月30日则时效剩余6个月[15][17] -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包括买入与卖出价格差额或买入与基准价差额[18] - 测算最大可索赔股数为4.3亿股,参考既有案例索赔比例1.66%-7.10%,最大赔偿金额1,682.18万元[22][23] 行政处罚及合规分析 - 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行为[32] - 处罚依据为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罚款50万元非顶格处罚,未认定情节严重[31] - 违规行为系前实际控制人夏建统主导,公司现任管理层未参与[34] - 公司2020年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国资委后,已全面整改并强化内控[34] - 2020-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非净利润持续增长,2023年顺利摘帽[35][36] 再融资可行性分析 - 对照《注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处罚情形[26] - 公司认为相关违规行为不构成最近3年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29] - 参考*ST新宁、红棉股份等类似案例,类似处罚情形不影响再融资[37] - 律师核查意见认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39]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20:26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1] - 2021年6月15日袁某、罗某承诺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1]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 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1][2] - 2022年10月上海证监局对袁某、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 2022年12月深交所对袁某、罗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1] 诉讼过程 -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因增持承诺购买股票后遭受损失 要求赔偿900余万元 [2]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某50.61万元、郑某某27.74万元 [2] - 案件成为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案例 [2] -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 被告辩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 否认存在主观故意 [3] - 法院认定被告制作虚假存款证明 缺乏增持真实意愿 [4] 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袁某、罗某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且具有重大性 [4] - 增持承诺涉及金额3亿元 按当时股价可增持1500多万股 将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袁某、罗某个人 金某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 法院认为公开承诺对市场预期产生严重误导 [4] 案件影响 - 案件激活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条款 具有司法破冰意义 [2] - 判决结果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2] - 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对其他投资者案件优先调解解决 [4]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19:10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2] - 2021年6月15日袁某、罗某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2]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 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2][3] 案件审理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50.61万元 郑某某27.74万元 [3] - 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承诺时无资金准备 延期过程中未积极筹措资金 [5] - 被告曾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交易所质询 [5] - 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5] - 上市公司金某泰被认定无责 因其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5] 法律意义 -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首次司法适用 [3] - 该条款明确违反公开承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 案件激活该法律条款 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3] - 代理律师认为公开承诺前后反差巨大 构成虚假陈述 [4] 被告抗辩 - 被告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 无主观"忽悠式增持"故意 [4] - 认为股价下跌主要因市场整体及企业经营情况导致 [4] 后续进展 -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5] - 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5] - 对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被告表示优先通过调解解决 [5]
全国首例!两股民收到近80万元赔款!
证券时报· 2025-06-12 19:09
案件背景 -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1] - 案件涉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2] - 两名被告原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 [2] - 增持承诺两次延期后仍未履行,最终增持金额为零 [2][3] 案件审理 -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78.35万元(刘某某50.61万元,郑某某27.74万元) [3] - 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增持承诺时无资金准备,后续也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制作"虚假"存款证明应对交易所质询 [5] - 法院认为增持承诺对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5] - 上市公司金某泰被认定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法律意义 - 本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 [3] - 新证券法明确违反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 司法层面的破冰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3] 各方主张 - 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2] - 被告辩称因资金筹措困难无法履行承诺,不存在主观故意,股价下跌系市场及企业经营因素导致 [4] - 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并优先通过调解解决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5]
国瑞科技刚“摘帽”即有股东拟减不超3%股份,公司财报曾作假,净利润连续多年为负
深圳商报· 2025-06-06 14:57
股东减持计划 - 持股5%以上股东龚瑞良计划减持不超过8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 [1] - 减持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减持原因为业绩承诺补偿的履约保障及资金需求 [1] - 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取得的股份及权益分派送红股,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1] - 龚瑞良持股比例为21.73%,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1] 财务造假及风险警示 - 公司因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被证监会处罚,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 - 2024年5月2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瑞科" [2] - 公司对2020-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2] - 2025年6月3日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恢复为"国瑞科技" [3] 投资者诉讼情况 - 目前受理立案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共5件,涉案金额82,506.32元,其中2件已撤诉涉及20,000元 [3] - 专业机构预估损失赔偿金额为776.11万元,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3] 财务表现 - 2024年营业收入2.78亿元,同比增长41.49%,但归属净利润亏损0.38亿元,同比减少64.56% [4] - 2024年扣非净利润亏损3156.04万元,同比减亏31.21% [4] - 202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5628.35万元,同比增长5.30%,归母净利润亏损455.99万元 [4] - 2025年一季度扣非净利润亏损624.86万元,上年同期亏损4.39万元 [4]
一上市公司,涉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
中国基金报· 2025-05-15 20:54
诉讼案件概述 - 中国化学孙公司赛鼎宁波涉及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1][3] - 原告中泰创赢请求判令康得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约51.47亿元 佣金154.42万元 印花税514.73万元[3] - 赛鼎宁波为共同被告中的第七被告 原告要求十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 案件进展与公司回应 - 案件曾于2022年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现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未变化[6] - 公司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财务造假而配合的情形[1][6] - 公司评估本案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将密切关注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 康得新背景信息 - 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利润达115.3亿元 2019年曝出债券违约及财务造假[6] - 2021年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2024年原董事长钟玉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 公司市场数据 - 中国化学5月15日收盘价8.02元/股 总市值490亿元[6] - 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股东总户数约10.54万户[6]
被天价索赔,中国化学回应孙公司涉康得新百亿造假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20:51
诉讼案件概述 - 中国化学下属孙公司赛鼎宁波因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列为第七被告 [1] - 原告中泰创赢主张2016-2021年投资康得新股票期间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索赔51.47亿元及相应税费 [3] - 案件涉及11名被告,赛鼎宁波因曾与康得新有业务往来被起诉 [3] 公司回应 - 中国化学表示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造假而提供帮助的行为 [3] - 公司初步评估本案对当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 - 案件已被列为集团挂牌督办,法务部专门对接处理 [3] 案件背景 - 康得新曾因虚构超百亿元利润于2021年被强制退市 [3] - 中泰创赢2016年与康得新签署战略协议成为第二大股东,协议2018年解除 [4] - 康得新原董事长钟玉2024年12月因多项罪名被判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万元 [4]
罚单落地,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实曝光,股民如何挽回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5-15 12:25
朗源股份财务造假事件 - 公司因2019年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后,通过虚构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5250.69万元、营业成本3494.31万元、利润总额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值的9.03%、7.94%和43.02% [1] - 2020年9月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仍存在数据虚假,调整后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1125.04万元,占比为6.68%、6.17%和26.91% [1] 公司管理层变动 - 董事戚永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当天提交辞职,辞去董事会副董事长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2] 投资者法律诉讼进展 - 法院已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涵盖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4月26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或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期间买入且2024年9月13日后卖出/持有的投资者 [3] - 律师指出虚构采购合同是典型的财务造假手段,导致股民重大损失,目前索赔征集通过《投资快报》渠道进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