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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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4 00: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的暂缓与豁免披露,以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豁免内容[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合法性,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3] 信息披露义务人规范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主体,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滥用豁免权或进行内幕交易[4][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在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及时补披露[7][8]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的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9] 内部管理流程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未通过则需及时披露[12]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豁免披露事项并保存十年以上,内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13][1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15] 责任追究 - 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导致损失的,公司可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涉及内幕交易的将报送监管部门处理[16][17]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20][21]
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00: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内容 [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 [2][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披露,包括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 [3][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8]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4][9] -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提交相关材料至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确认 [4][10][1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登记要求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 [5][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可能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5][12] -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5][14]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18] 附件内容 - 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和保密承诺函 [7][8][9] - 登记表详细记录知情人信息、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和所处阶段等 [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承诺不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9]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3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的暂缓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可豁免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 暂缓与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新增事项需提供充分证据 [4]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处理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5][6]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商业秘密 [8] 信息披露方式与程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9]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0] - 暂缓与豁免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1] 登记与审核流程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及知情人名单 [12] - 内部审核流程包括业务部门提交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三阶段,未通过的需按正常程序披露 [13]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冲突则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15]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样程序,解释和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 [16][17] 附件内容 - 包含审批表模板,需填写申请人、披露方式、内容、原因、期限及知情人保密承诺等字段 [5]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承诺不泄露信息、不进行股票交易 [6] - 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事项类别、内容及知情人详细信息 [7]
拓尔思: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1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相关行为 确保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适用于符合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特定条件的信息披露事项 [4][5] - 公司需建立内部审批程序并妥善保存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3] 适用范围与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需满足未泄露 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 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3)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7] 管理程序 - 暂缓/豁免事项需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9] - 证券部审核后需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双重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需直接报董事长审批 [10][11] - 未获批准的申请需及时披露 已批准的需登记豁免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等要素 [12][13] 后续监管要求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登记材料 [14]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 并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15] - 暂缓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此前暂缓事由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17][6] 制度执行 - 附件包含标准化《审批表》和《保密承诺函》模板 明确申请类型 期限 知情人登记等字段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与上位法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20][19]
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9 00: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 [1] - 公司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1]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包括:涉及商业秘密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核心技术或经营信息 [2]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3]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未泄露、内幕人士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3] - 若暂缓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的特殊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经上述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4]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管理流程 - 董事会秘书需对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 [5]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潜在影响及内幕知情人名单 [5]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制度效力与解释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6] - 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2025年7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仙乐健康: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9 00: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1]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3]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事项需有确实充分证据[4]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5][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等[7]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发生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需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内容包括事项说明、依据、暂缓期限、知情人名单等[1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出具处理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11]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处理[12]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13] -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归档相关文件,包括事项内容、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14] 保密及后续管理 - 获悉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防止信息泄密及内幕交易[15] - 公司需密切关注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市场传闻,及时报告相关情况[16] -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如被泄露或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公司需及时核实并披露[17] 附则及其他 -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1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
华升股份: 华升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8 17: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临时报告暂缓披露、定期/临时报告中特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2]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利用暂缓或豁免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披露会违反保密规定 [5]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第三方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6] - 定期/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7] - 商业秘密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8] 内部审批程序与执行要求 - 暂缓/豁免披露需经部门申请、主管领导确认、董事会秘书审核及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审批 [9] - 执行"一事一登记"原则,需详细填写审批表并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知情人名单等十项内容 [10]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暂缓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1个工作日内需报告证券部门 [11] - 商业秘密恢复披露时需说明认定理由、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交易情况 [12]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3] 制度管理与责任追究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14]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将追责 [15] - 制度中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16][1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8][19] 配套文件与表单 - 审批表需包含申请部门、事项类别(暂缓/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等结构化选项 [7] - 需同步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保密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不泄露信息、不买卖证券等 [8]
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8 00:0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情形需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但需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可暂缓披露情形: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4] - 可豁免披露情形: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5] - 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6] 暂缓披露信息条件与内部管理 - 暂缓披露信息需满足未泄露、内幕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 [7][9] - 申请暂缓/豁免需提交材料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9][10] - 登记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及审批流程 [4][9] 信息披露动态管理及责任追究 - 申请人需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并及时通报,若暂缓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需及时披露 [11][12]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需核实情况并对外披露 [12][9] - 违规暂缓/豁免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3] 制度附则与执行规范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 - 其他业务细节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相关规则 [14]
欧科亿: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7 18:10
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规范相关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涉及军工企业特殊财务信息、国家秘密等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情形,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2][3]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 可暂缓披露的情形包括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4] - 豁免披露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如军品产能、价格、许可证信息)及经脱密处理的军品客户/供应商名称等,需遵守保密法规 [5] - 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国家秘密则关系国家安全并受保密法规约束 [6] 管理条件与程序 - 豁免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漏、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三项条件 [10] - 内部审核程序包括业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证券法务部初审→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登记存档,需附审批表、保密承诺书及知情人名单 [13][14] - 定期/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 [14] 登记与后续管理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涉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知情人名单及影响评估 [16][17] - 相关登记材料需保存至少十年,并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证监局及交易所 [17][19]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时,公司需及时披露原暂缓/豁免信息 [20] 监督与处罚 - 公司禁止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违规导致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1][21] 附则与附件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附件包括审批表模板、保密承诺书及知情人登记表,明确需填写的具体字段如申请部门、知悉方式等 [24][12]
中信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7 00:2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情形 [1]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权益的经营信息、其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应及时披露 [2] 信息披露的特殊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3] - 临时报告在采用特殊处理方式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豁免披露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及内幕知情人交易情况 [3] 暂缓与豁免的管理流程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防止信息泄露,禁止滥用程序规避义务 [5] - 暂缓豁免决定需经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5]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5] 内部审核与执行机制 - 业务部门需提交暂缓豁免申请文件,经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三级审批 [5] - 未获批准的申请需按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5] - 商业秘密暂缓豁免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认定理由、影响范围及知情人名单 [5]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执行需符合《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6] - 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新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