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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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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明确职责、行为“负面清单”
券商中国· 2025-12-13 07:36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托管业务概念与基本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治理架构与管理体系,并根据自身能力提供适当服务 [1] - 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1] - 与2022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较大幅度修改,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托管非标准化产品的能力要求,并新增了禁止性行为条款 [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目标 - 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商业银行托管服务覆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 [2] - 《办法》旨在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与透明度,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2] - 商业银行可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 [2] 非标资产托管与能力评估要求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3]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3] - 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3]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清单 - 《办法》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 [3] - 具体禁止行为包括: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 [3][4]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4] 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 - 《办法》明确了内部管理要求,涵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四个方面 [5] -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5] - 在外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 [5] - 银行业自律组织也将依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5]
明确基本规则 强化底线要求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新规明年2月起施行
上海证券报· 2025-12-13 03:25
监管新规发布与实施时间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 监管背景与行业现状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1] - 行业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1] - 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与要素市场改革推进,行业对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1] 托管业务定义与范围 -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1]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需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1] 业务准入与评估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涉及非标资产的托管业务前,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充分评估[1]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1] - 评估内容还包括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1] 业务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 -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2] - 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2] - 需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2]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2] - 需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2] 业务独立性要求 - 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2] - 隔离范围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2] 数据保护与客户管理 - 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托管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3] - 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并实施托管业务客户资质、产品类别、资产类型的准入标准[3] - 要求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3]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禁止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3]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3]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3]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3]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3]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3]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3]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3]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证券日报· 2025-12-13 01:0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规范业务发展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与服务能力 [1] 监管政策发布与背景 - 政策发布机构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为12月12日 [1] - 政策制定背景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与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1] - 政策目标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1][3] 《办法》主要内容与结构 - 《办法》共五章49条,结构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2] - 核心内容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 [2] - 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的要求 [2] 对商业银行的具体要求 -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 [2] - 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 [2] - 商业银行需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1] - 商业银行需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 [1] 监管与制度安排 -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本规则并强化底线要求 [1] - 细化了托管业务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1] - 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2] 后续监管方向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
中国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 列明八类禁区
中国新闻网· 2025-12-12 21:45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弥补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1] -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基本原则及合规要求[1] - 办法列明了八类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的过度风险承担问题[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背景 - 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1] -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增长和托管资产多元化,亟需完善监管制度[1] -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根据自身能力提供适当服务[1] 八类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1]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1]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1]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1]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 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1] - 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1] - 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1] 政策目标与行业影响 -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明晰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2] - 政策目标包括提升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托管机制作用[2] - 该监管办法将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2]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禁止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新华网· 2025-12-12 21:35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监管、规范业务发展,并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1] 监管办法出台背景与目的 - 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1] -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满足了财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1] - 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 [1] - 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1] 托管业务定义与范围 - 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1] - 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 [2] 业务禁止性职责与行为 - 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以解决因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 [2]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2] - 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1][2]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不在此列) [2]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明确负面清单
证券时报· 2025-12-12 21:11
新规核心内容与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明确业务概念、基本原则及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不符合要求的设有3年过渡期 [1] - 与2022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较大幅度修改,主要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托管非标准化产品的能力要求,并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条款 [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目标 - 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服务范围涵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 [3] - 监管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3] - 商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3] 非标准化资产托管能力要求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5]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5] - 商业银行为此类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并管控风险 [5] 业务禁止性职责与行为(负面清单) - 为厘清职责边界、防止过度承担风险,《办法》明确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行为,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禁止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6]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 [6]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禁止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禁止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禁止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 [6]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按规定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6] 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 - 内部管理要求涵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四个方面 [8] -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8] - 外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银行业自律组织也将依法实施自律管理 [8]
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智通财经网· 2025-12-12 20:53
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明确托管职责、管理要求和监管框架,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存量业务有三年整改期 [1][24] 总则与基本原则 - 办法旨在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依据《民法典》、《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托管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托管产品范围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如资产管理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如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年金、保险资金等) [2] - 托管产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未上市股权、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2]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管理水平与业务规模、复杂度匹配,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2] - 托管产品财产与银行自有财产及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银行清算财产 [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 托管职责与禁止行为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4] - 开展托管业务必须签署托管合同,合同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托管职责、违约责任等内容,银行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评估 [4] - 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含非标资产时,银行需评估自身能力,并评估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 [4][10] - 商业银行为非标资产提供托管服务时,需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风险 [5] - 需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确保财产完整独立,资金账户名称需与产品名称相对应 [5] - 需建立与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 [5] - 需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结算条款和资金划拨职责,由托管人负责划拨资金,避免挪用,且未获授权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 [5][6] -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需为每只产品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并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数据 [6] - 提供资产估值服务需在合同中明确估值细节,使用模型需审慎,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 [6] - 需在合同中明确信息披露职责,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披露,并对需复核的信息进行复核 [7] - 需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流程,监督内容可包括投资范围、比例、限制、关联交易等,不得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监督服务 [7] - 发现托管产品违规投资应拒绝执行,已成交或无法拒绝的应及时提示相关方 [8] - 需妥善保存托管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0年以上,托管机构变更时需配合移交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多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产品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垫付资金或提供流动性支持、参与投资决策、保证信息真实性或资金来源合规性等 [9]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混同管理托管财产与自有财产、混同管理不同产品财产、侵占挪用产品财产、非法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交换等 [1][10] - 产品管理人出现特定情形时,银行应采取保护财产安全的措施,并有权在保障投资者权益前提下终止托管服务 [10] 业务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符合多项要求,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内控、审慎指标达标、设有专营部门、配备充足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条件、固定场所与安防设施、高效信息系统等 [11][12] -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需安全高效,具备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业务连续性管理、能与金融基础设施系统对接等 [12] - 开办托管业务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持续符合相关条件 [13][14] - 开展不同产品托管业务还需符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15]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 [15] - 需建立与业务规模和复杂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流程、风控、内控、信息系统、网络与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 [16]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并制定应急预案以防范声誉风险演变为流动性风险 [17]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16] - 需制定并实施客户、产品、资产的准入标准,实行名单制管理,并制定禁止性负面清单,不得托管违法违规设立、管理人不具备资质或无法正常展业的产品 [17] - 需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数据、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托管关联方产品时需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 [17] - 发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借助银行品牌进行不当营销时,应督促纠正,未纠正的可终止合作 [17] - 需按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17] - 发生特定情形时,需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等相关方的监管部门报告,如管理人违规投资拒不纠正、发布未经复核的估值、失联等 [18] - 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利 [18] - 业务考核评价应体现合规导向,不得与其他业务挂钩考核 [18] - 需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操作错误等造成的损失,并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计提资本 [18][19] - 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业务数据与客户信息,不得违规收集、使用、传输信息 [19] - 需建立托管业务内部和外部审计机制,定期审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19] - 需依法核实资金账户开户意愿,规范管理预留印鉴、对账、销户、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20] - 托管业务服务价格需遵守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0]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和跨部门协作,将业务合规性和审慎性纳入监管评级,对不符合资质或能力要求、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银行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21] -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可责令限期整改,未能有效整改或行为严重危及银行稳健运行的,可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21]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1] - 商业银行需依法向监管机构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21][22] - 银行业自律组织可对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并将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22] 适用范围与施行安排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23] -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4] -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需自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24] - 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银行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24]
金融监管总局,刚刚发布!
中国基金报· 2025-12-12 20:20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3][37] - 发布背景是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增长和托管资产多元化,亟需弥补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 [3] - 该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发展托管业务,加强风险管理,对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 核心定义与基本原则 - 明确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3][5]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 [3][7] - 托管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也与其他托管产品财产相互独立,不属于银行清算财产 [7] 托管业务范围与产品 - 托管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如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5] - 托管产品也包括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如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等 [5] - 托管产品财产涵盖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5] 托管职责与服务内容 - 商业银行可为托管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 [9] - 必须为不同托管产品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确保财产完整与独立 [11] - 提供财产保管服务时,需与产品管理人建立对账机制,对账频率至少每半年一次 [12] - 提供会计核算服务时,需为每只托管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4] - 提供资产估值服务时,需在合同中明确估值方法,使用模型估值需审慎确定参数 [15] - 提供投资监督服务,内容可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但不得提供无法有效履职的监督服务 [17] - 发现托管产品违规投资时,应拒绝执行或及时提示相关方 [12] - 业务记录等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以上 [13] 禁止性行为与职责边界 - 禁止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4][15] - 禁止为托管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4][15] - 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 [4][15] - 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15] - 禁止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15] - 禁止参与产品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4][17] - 禁止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或其他产品财产 [4][25] - 禁止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 [25] - 禁止利用或承诺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25] 业务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充足专职人员等 [25] - 托管业务信息系统需安全高效,具备健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 [25] -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涵盖产品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等 [24] - 需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 [26] - 需制定托管产品准入的禁止性负面清单,实行名单制管理 [26] - 需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场所、账户、数据、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26] - 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托管业务总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业务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26] - 需从托管业务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审慎计算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以计提资本 [30] - 托管业务服务价格需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 [32] 报告与监管机制 -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需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21] - 发生特定情形时(如产品管理人违规投资拒不纠正、侵占挪用财产、失联等),需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27][2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其合规性和审慎性将纳入监管评级 [33] - 对于不符合资质、能力要求或不审慎开展业务的银行,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33] - 商业银行需依法向监管机构报送托管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报告重大事项 [34][35] - 银行业自律组织可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35] 过渡期与存量业务整改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商业银行需自2026年2月1日办法施行起三年内整改完成 [4][37]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需准确识别和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4][37]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开展托管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36]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央视网· 2025-12-12 18:58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监管并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 - 该《办法》旨在弥补针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基础性监管制度空白 [1] - 《办法》共五章49条 包括总则、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1] 政策内容与要求 -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 [1] - 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制度 [1] - 商业银行需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当的托管服务 [1] -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制度安排 [1] 行业意义与影响 -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强化市场监督制衡、规范产品投资运作、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是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 [1] - 《办法》发布有利于明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 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2] - 政策旨在更好发挥托管机制作用 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 [2] 未来监管方向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2] - 监管目标是促进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商业银行托管职责
新浪财经· 2025-12-1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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