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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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八部门发文:虚拟货币属非法,从严监管,整治“挖矿”
搜狐财经· 2026-02-07 07:56
市场与监管背景 - 相较于去年10月的历史高点,比特币市值已近腰斩,全球市场共有超59万人遭遇爆仓 [2]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2] 核心监管政策重申与修订 - 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实行“境内禁止、境外严管” [3] - 中央部门层面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监管,地方层面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严格监管 [3]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 [3]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 [3]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3]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指出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3] - 强调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3] - 要求加强跨部门与央地协同,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
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7 07:02
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被禁止的具体业务活动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 [2]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2] 对发行与跨境活动的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2] 监管与执法重点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 - 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2]
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07 06:00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1]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3] 被禁止的业务与活动 - 境内严格禁止的业务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应予以禁止[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1]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 对市场主体的规范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文——虚拟货币监管力度只紧不松
新浪财经· 2026-02-07 05:01
政策核心与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1] - 政策延续并重申了自2013年以来的禁止性立场,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单位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 [2] - 政策旨在应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抬头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完善监管政策 [1][5] 虚拟货币监管具体要求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因其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3] - 重申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禁止性政策,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4]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 相关部门将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并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4] 监管执行与风险防范机制 - 《通知》明确了风险监测、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行业自律管理等具体要求 [1] - 相关部门将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加强跨部门协作以强化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 [1][5] - 将保持对利用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进行的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及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等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5]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国际金融报· 2026-02-06 23:02
监管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026年2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再次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 [1][2] -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5] 监管禁止的具体业务活动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监管依据与风险认定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5]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5]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5] 违规后果与法律责任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6]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34
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厉打击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构建了从属性认定、工作机制到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框架 [1][2][3]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定性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4]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对互联网及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6] 对挖矿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6]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对境内主体境外展业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9] - 为上述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9] 投资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1]
八部门发文!强化虚拟货币监管
中国证券报· 2026-02-06 22:22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重申境内禁止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并对RWA业务及“挖矿”活动实施严格监管[1]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及禁令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备法偿性 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买卖、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3] RWA代币化业务监管要求 - 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业务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5] - 严格监管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分工监管[5]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 应纳入境内母机构合规风控体系[6]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6]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7] - 各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7]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7]
央行等八部门: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界· 2026-02-06 22:04
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虚拟货币与RWA业务属性界定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被明确列举,其特点包括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 [3] - 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5] 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6]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措施 - 多部门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8]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8]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8]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9]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 [9]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9]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各省级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0]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倡导抵制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11]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1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12]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3]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3] 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 [14] - 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4]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5] - 为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外主体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15]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5]
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搜狐财经· 2026-02-06 21:5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明确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并部署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与打击措施[1][2][3] 虚拟货币与RWA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6]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4][7]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7]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8]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9]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措施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10]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10]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 需配合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10]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加强相关广告监管[11]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新增项目 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11]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及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12][13]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 倡导抵制相关非法活动 并开展风险监测[13]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4][14]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业务 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未经同意不得开展[14]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 纳入境内合规风控体系 相关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5] 法律责任与通知效力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损失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17]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17]
央行等八部门: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应予以禁止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2-06 21:57
政策监管动态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 通知明确界定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1]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 行业影响分析 - 政策明确禁止了未经批准的境内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发行与交易活动 [1] - 为相关业务活动留出了合规路径即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 [1] - 政策全面封堵了境外机构非法向境内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服务的渠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