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
搜索文档
金融啄木鸟小讲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11 20:03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做市、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5] 跨部门协同与属地管理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多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6]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8] 对互联网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8] 对挖矿活动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9] - 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9]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1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1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 应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管控 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2]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1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14]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时废止[14]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搜狐财经· 2026-02-09 17:25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1]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1] 业务活动界定与禁止范围 - 被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3]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通知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即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多项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5]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5]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5]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5]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07 10:43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监管,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1][2][4] 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7][8]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首次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3][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4] 关于稳定币的特别规定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8]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8] 关于挖矿活动的管控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1] -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1]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对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的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6] 相关法律责任与工作措施 - 违反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责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依法查处 [9] - 将加强跨部门、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5]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9]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虚拟货币属非法,从严监管,整治“挖矿”
搜狐财经· 2026-02-07 07:56
市场与监管背景 - 相较于去年10月的历史高点,比特币市值已近腰斩,全球市场共有超59万人遭遇爆仓 [2]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于2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2] 核心监管政策重申与修订 - 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实行“境内禁止、境外严管” [3] - 中央部门层面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监管,地方层面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严格监管 [3]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 [3]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 [3]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3]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指出去年以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3] - 强调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3] - 要求加强跨部门与央地协同,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4]
八部门发文 进一步防范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报· 2026-02-07 07:21
政策立场与监管框架 - 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始终保持禁止性政策立场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 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 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 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需接受严格监管 按照“相同业务 相同风险 相同规则”原则执行 [4] - 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 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等严格监管 [4]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RWA代币化业务 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 [4]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4] 对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 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并落实客户准入 反洗钱等要求 [5]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 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风险管控 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 资金划转 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 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或技术服务 [6] 风险防范与整治活动 - 通知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 RWA代币化相关风险 因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 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开展非法集资 传销诈骗等活动 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 [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6]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需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6] - 需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 完善风险监测 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 对虚拟货币 RWA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7]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06 22:34
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厉打击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构建了从属性认定、工作机制到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框架 [1][2][3]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定性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4]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对互联网及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6] 对挖矿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6]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对境内主体境外展业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9] - 为上述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9] 投资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1]
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北京商报· 2026-02-06 21:35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1]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1] - 金融机构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1] 互联网与技术服务商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2]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1][2] 市场准入与广告监管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2]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2] 监测、报告与执法协作 -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2] - 互联网企业应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2]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2]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3]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3] - 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3]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3]
七家协会联合警示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风险
国际金融报· 2025-12-06 00:05
行业监管动态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七家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 [1] - 此次行动旨在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监管要求 [1] 虚拟货币与相关活动的定性 - 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是国家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1] - π币等空气币无实质性技术创新,无明确的商业应用场景和价值,发行和运营机制不透明,欺诈和市场操纵问题严重 [1] - 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目前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此类活动 [2] 对金融机构及会员单位的禁止性要求 - 各会员单位不得在中国境内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3] - 银行、支付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3] - 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会员单位不得为境内发行和交易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3] -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营销宣传、信息技术等服务 [3] 对境内及跨境业务活动的定性 -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发行和融资等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2] - 境外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服务提供商直接或变相向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 - 相关境外服务提供商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2] 对公众的风险警示与行为建议 - 虚拟货币价格大起大落,波动剧烈,常被用于投机炒作和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切勿参与相关活动 [4] - 公众应警惕含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历史收益、买卖建议或投机前景的虚假宣传,拒绝点击含有境外交易平台的链接及二维码 [4] - 公众如发现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