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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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财务造假!两年虚增利润总额3277万!拟被罚1000万!
梧桐树下V· 2025-12-10 00:05
公司财务造假与处罚事件 - 公司因未及时将已完工的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且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导致2022年及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1][2] - 2022年财务造假具体数据:虚减营业成本1344.42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1][2] - 2023年财务造假具体数据:虚减营业成本1355.8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导致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1][2] -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1][2] - 浙江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55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警告并罚款250万元,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警告并罚款200万元,合计罚款1000万元[1][3] 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情况 -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4][5] - 公司股票于12月10日停牌1天,自12月11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5] 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 - 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增塑剂、稳定剂产品及生物质能源[7] - 公司2022年至2025年1-9月营业收入分别为32.1146亿元、26.6610亿元、12.7357亿元及30.0485亿元[7][8] - 公司2022年至2025年1-9月扣非净利润分别为-0.335亿元、-0.140亿元、-3.681亿元及-0.270亿元,已连续多年亏损[7][8] - 2025年1-9月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189.39%,但净利润为-2536.5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2697.93万元[8]
惠伦晶体和实控人赵积清被立案调查结果和处罚出炉:2021年和2022年财务造假,未触及强制退市
新浪财经· 2025-12-09 21:53
核心观点 - 惠伦晶体及其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处罚 核心问题包括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造假 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简称变更为“ST惠伦” [1][7] 违法违规事实详情 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 - 2020年 公司以采购设备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7家公司支出款项 资金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及实控人赵积清账户 用于归还股权质押款及个人借款 [3][9] - 2020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2833万元 期末余额为2663万元 占用发生额占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净资产的5.12% [3][9] - 截至2025年3月 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3][9] 2021年及2022年财务数据造假 虚增成本费用 - 为掩盖资金占用行为 公司通过虚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虚增成本费用 [4][10] - 2021年虚增成本费用8,639,070.52元 导致虚减利润总额8,639,070.52元 [4][10] - 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23,954,692.38元 导致虚减利润总额23,954,692.38元 [4][10] 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 通过三种方式虚增收入:1) 与7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单据并虚假发货;2) 对3家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3) 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 [5][11]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 虚增营业成本8,405,160.43元 虚增利润总额17,084,778.17元 [5][11]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44.39元 虚增营业成本41,019,509.51元 虚增利润总额21,314,134.88元 [5][11] - 上述虚增的营业成本中 有1,231,618.19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成本相重叠 [5][11] 处罚结果 - 证监会对惠伦晶体给予警告 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12] - 对实际控制人赵积清给予警告 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 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5][12] - 其他时任高管(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总经理姜健伟、总经理韩继玲)也受到处罚 [6][12] 公司后续处理及影响 - 公司公告称 上述违规未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6][12] - 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股票简称由“惠伦晶体”变更为“ST惠伦” 股票代码300460保持不变 [6][12]
财务造假 603822将被“ST”!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等拟被罚合计100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09 21:25
核心事件与处罚 - 嘉澳环保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 - 公司因在年度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嘉澳”[2] - 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10日停牌,2025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 财务造假具体事实 - 公司子公司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在2021年12月试生产结束后,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借款利息,直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3] -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3] - 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2万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4] - 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导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4] - 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5] 监管认定与处罚决定 - 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5] -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 -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6] 公司背景与市场表现 - 嘉澳环保成立于2003年1月,2016年上市,是一家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基增塑剂和生物质能源的环保型科技公司[7] - 2025年12月9日,公司股票收涨0.87%,报84.73元/股[7]
A股“变形记”:多家有造假“前科”上市公司摘帽,“救赎”之路是否顺畅?
新浪财经· 2025-12-09 16:03
多家ST公司成功“摘帽” - 2023年下半年,多家曾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成功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中的“ST”或“*ST”标记得以摘除 [1][8] - 成功“脱帽”的公司包括天沃科技、盛屯矿业、世纪华通、贤丰控股、东方园林等 [1][9] - “脱帽”最直接的依据是公司最新年度报告显示财务指标改善,例如净利润扭亏为盈、净资产转为正值,或审计意见类型好转 [1][9] “摘帽”公司的共同违规背景 - 尽管成功“脱帽”,但梳理发现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点:它们都曾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10]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司自身利益,也对投资者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3][11] - 这层“前科”背景让“脱帽”的喜悦蒙上阴影,并向市场发出了深刻警示 [4][12] 各公司具体的财务造假行为 - **贤丰控股**:通过虚构猪疫苗销售业务虚增收入,2023年第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840.6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8.69%;虚增利润505.6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7.82% [5][13] - **天沃科技**:违规情况更为严重,涉及长期系统性造假,其控股子公司在37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导致2017年至2021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5][14] - **盛屯矿业**:在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时控制权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收及利润3.59亿元、1.94亿元,2022年年报多计营收8414.9万元、少计利润1.39亿元 [5][14] - **世纪华通**:违规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2018-2022年年度报告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二是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5][14] - **东方园林**:存在长达四年的财务造假行为 [6][15] 财务造假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潮 - 这些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引发了投资者的集体诉讼潮,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东方园林已被起诉索赔1.7亿元,其他几家公司的索赔案件也在进行中 [7][16] - 财务造假或许能在短期内美化报表,但最终会让公司陷入更深的困境 [7][16] - 尽管公司成功“脱帽”,但其历史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记录是无法被“摘除”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投资者决策的核心依据 [7][16]
福能东方索赔递交立案,这类投资者符合要求!
新浪财经· 2025-12-09 07:24
公司当前法律与监管状况 - 福能东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告知书,截至新闻发布时(立案满一年后),尚未收到监管的调查结论 [1][2][3] - 公司在2022年曾因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内控存在重大缺陷以及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等问题,被监管出具警示函,公司及6名高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3] 投资者索赔进展与资格 -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代理的福能东方投资者索赔案,已向法院提交多批次案件并立案审理,目前仍在征集受损投资者 [1][2][3] - 根据相关规定,暂定索赔资格为在2024年12月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福能东方股票,并在2024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遭受亏损的投资者 [1][3] 相关法律依据与背景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因其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3] - 律师刘鹏在证券维权领域有19年经验,自2006年以来已成功为超过300家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维权,累计在办案件数量超过14000起,胜诉率达99.2% [2][4]
“游戏股龙头”三七互娱财务造假被严惩,千万罚单揭开利润造假内幕!
新浪财经· 2025-12-09 07:24
监管处罚概览 - 2025年12月5日,三七互娱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2][10] - 同一天,安徽证监局对13名时任董监高出具警示函,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3][11]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6月27日被立案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卫伟和副董事长曾开天 [3][11] - 此次处罚标志着长达两年的调查告一段落,但公司仍面临投资者索赔 [3][11] 违法事实详情 - **第一类违法事实**:2014年至2020年年报中关于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中,有四名股东认购的股份实为李卫伟、曾开天代持 [5][14] - **第二类违法事实**: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构成重大遗漏;该交易于2018年2月7日发生,收购胡宇航持有的江苏极光20%股权,交易金额14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1% [6][14] - **第三类违法事实**:2020年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相关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该交易于2020年12月7日公告,交易金额28.8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48% [7][15] - **第四类违法事实**:2018年至2021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各年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5亿元、1.08亿元、7.60亿元和1.93亿元 [7][15] 处罚与后果 - 证监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8][16] - 对六名相关责任人处以25万元至140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总额达3255万元 [8][16] - 案件暴露出公司在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长期漏洞,并给公司带来不可忽视的声誉损失 [3][11] 投资者索赔信息 - 依据处罚决定,在2015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6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维权索赔 [9][16] - 律师建议投资者在索赔前准备好交易记录、对账单等相关凭证 [9][16]
海德股份000567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股民可索赔
新浪财经· 2025-12-08 14:45
公司事件概述 -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广西于2025年11月28日晚间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1][3]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3]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最终结果将以证监会出具的结论为准[1][3] 投资者索赔信息 -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立案,投资者或可索赔[2][4] - 暂定的索赔条件为:凡在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海德股份股票,并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2][4] - 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3][5]
立方数科(300344)股民索赔再提交法院立案,银江技术(300020)索赔案持续推进
新浪财经· 2025-12-08 11:53
立方数科(300344)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退市风险 -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公告,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收到安徽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1][6] -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1][6] - 2021年、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591,582,002.31元(约5.92亿元),且占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91%[1][6] -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1][6] - 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5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2][7] 银江技术(300020)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公告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7] -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7] - 违法事实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导致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3][8] - 违法事实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4][9] - 违法事实四: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5][11] 银江技术(300020)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详情 - 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645.71万元、利润总额1,621.0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2%、15.08%[4][9] - 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727.41万元、利润总额1,492.5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3.55%、19.97%[4][10] - 2023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714.74万元、利润总额2,224.7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43%、23.45%[4][10] - 2023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258.53万元、利润总额2,626.39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71%、21.79%[4][10] - 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6][11] 相关法律诉讼进展 - 立方数科投资者索赔案已于2025年12月5日再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正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1][6] - 银江技术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2][7]
华泰联合、国元证券、安徽天禾律所收警示函!
梧桐树下V· 2025-12-06 10:34
事件概述 - 安徽证监局于2025年12月5日集中公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涉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富煌钢构 002743)2025年度一项已终止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 - 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为富煌钢构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视界)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项目已于2025年6月终止 [3][17][19] - 此前 富煌钢构及中科视界已于2025年11月14日因在该重组项目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收到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被处以罚款 [3][15] 标的公司(中科视界)财务造假详情 - **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中科视界2024年通过提前确认收入 虚增营业收入25,187,358.84元 占其2024年营业收入的11.36% 占富煌钢构2024年营业收入的0.64% 同时虚增2024年利润总额8,980,264.14元 占其2024年利润总额的62.82% 占富煌钢构2024年利润总额的13.99% [20] - **未披露关联交易**:中科视界与6家受其重大影响的经销商构成关联方 2023年及2024年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298,427.05元和7,047,710.77元 相关关联交易未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23] - **股权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组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总经理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2%股份 但其中部分股权(89万股)实为苗小冬代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 该股权代持情况未予披露 [25] 上市公司(富煌钢构)处罚情况 - 富煌钢构因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披露了中科视界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 未披露关联交易 且标的股权披露不实 被安徽证监局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3][27] -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俊斌被警告并罚款380万元 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汉兵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200万元 [3][27] 标的公司(中科视界)及相关人员处罚情况 - 中科视界作为重组标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被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3][27] - 公司时任董事长周伊凡、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苗小冬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350万元 [3][27] -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雷秀军、时任财务总监王鑫春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200万元 [3][27] 财务顾问机构违规情况 -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因未对标的公司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职业审慎 未充分核查标的公司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 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6] - 华泰联合证券项目主办人刘伟、于兆祥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一同被出具警示函 [1][6] - **国元证券**同样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 存在与华泰联合证券完全相同的违规行为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10] - 国元证券项目主办人杨少杰、刘民昊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一同被出具警示函 [1][10] 律师事务所违规情况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作为该项目的法律顾问 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三项问题:对标的公司股权核查验证不充分 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资款最终来源;采用查询方式查验时未按要求制作查询笔录;对于走访对象未签字确认的情况未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风险且未采取有效替代查验措施 [2][13] - 该所签字律师洪雅娴、李洋、朱乐乐作为责任人员 与事务所一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14]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2-06 03:08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七互娱及相关责任人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6号)[2]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卫伟、副董事长曾开天最初于2023年6月27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1]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 **2014年至2020年年报股东持股虚假记载**:2014年4月,顺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发行的47,713,715股中,吴卫东认购的3,559,045股、吴卫红认购的8,159,045股、吴斌认购的4,880,716股、叶志华认购的6,119,284股实际为李卫伟、曾开天二人代持,导致2014年至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9][10] - **2018年年报关联交易重大遗漏**:2018年2月7日,公司收购胡宇航持有的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胡宇航为关联自然人,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2018年年度报告未予披露[12] - **2020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2020年12月7日,公司公告拟间接收购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并称不构成关联交易,但交易对方徐志高为关联自然人,该交易实为关联交易,导致临时公告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2] - **2018年至2021年年报关联交易重大遗漏**:公司未在2018年至2021年年报中披露与关联方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15亿元、1.08亿元、7.60亿元、1.93亿元[14] 相关责任人认定与处罚 - **公司处罚**:对三七互娱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15] - **主要责任人处罚**: - 对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卫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15] - 对副董事长曾开天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15] - 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15] -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叶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15] - 对时任副董事长胡宇航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15] - 对时任副董事长吴卫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16] - **责任认定**:李卫伟、曾开天为股东代持事项的决策者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卫红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杨军知悉并参与执行;李卫伟、杨军、叶威对2018年关联交易遗漏负责;李卫伟、曾开天、杨军、叶威、胡宇航对2020年关联交易披露违规负责;李卫伟、曾开天、叶威、杨军对2018-2021年与海南力源等公司的关联交易遗漏负责[11][12][13][15] 公司影响说明 - 公司认为上述处罚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所述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也无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17] - 公司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7] 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 - 2025年12月5日,公司相关人员张云、陈夏璘、尹斌、朱宁等13人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19] - 警示函涉及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2018年及2020年的部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认定相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20][21][22] - 公司说明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