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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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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划定直播电商“行为红线”
智通财经网· 2026-01-07 20:23
行业监管框架 -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3] - 办法明确监管对象涵盖四类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并压实其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 [1] - 监管原则包括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4]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 - 平台需建立健全包括账号管理、交易规范、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等在内的管理机制 [6] - 平台需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 [7] - 平台需对申请入驻的直播间运营者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且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8] - 平台需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建立落实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 [7] - 平台需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 [9] - 平台需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开展培训,并对首次从业者进行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等前置培训 [8] - 平台需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影响力强或多次违法的运营者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强化管理措施 [11] - 平台需建立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包括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及救济途径 [12] - 平台需建立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动态监测直播活动,并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13] - 平台需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措施防止其通过更换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 [14] - 平台需确保交易信息(包括直播回放、互动信息、订单快照、支付记录等)完整性,并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16] - 平台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编造传播虚假商业信息、假冒他人宣传等行为 [17] - 平台需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集中的运营者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措施 [13][14] - 平台需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商品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21] 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义务 - 直播间运营者需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用代码、地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链接标识 [16] - 运营者需在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链接标识 [17] - 运营者需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信息(如信用代码、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以及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18][19] - 运营者需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平台 [19] - 运营者需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对直播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20] - 运营者需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现场纠错机制,并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处置违法信息 [20][21] - 运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展示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或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促销时需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计算基准 [21] - 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如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掺杂掺假、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等 [22] - 不得对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假冒他人进行宣传 [22] - 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需履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代言人义务 [22] -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3] -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需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其为技术生成 [23]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义务 - 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24] - 服务机构需完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 [24] - 服务机构需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义务,不得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4] - 服务机构需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依法履行义务 [24] - 服务机构需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违法行为处置制度 [24] - 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时,需核验运营者信息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人员管理、内容管理、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24] - 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5] - 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需核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并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5]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26] - 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收集电子数据、询问当事人等措施对涉嫌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27] - 监管部门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示,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28] - 对履行义务不到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可进行约谈 [29] - 办法明确了各类主体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罚款金额,例如平台违反多项义务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0][31][32][33] -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未防范抵制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4] - 妨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4]
两部门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日报网· 2026-01-07 19:57
监管框架与治理体系 -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构建权责清晰、多措并举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1] - 监管原则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推动形成全链条监管体系 [1] 主体责任与全链条监管 - 《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1] - 专章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1] 监管工具与流量管控 - 创新监管工具,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强化监管手段以应对行业特点 [2] - 规定监管部门将违法情况通报平台后,平台应对相关主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2] 技术规范与人工智能应用 - 回应技术发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工具 [2] - 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应用 [2] 协同治理与跨部门合作 - 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 [2] - 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 [2] - 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2]
直播电商监管新规出台,聚焦哪些行业痛点?专家解读→
搜狐财经· 2026-01-07 18:32
针对选品把关不严、广告定性模糊、商家失联等行业痛点,《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和MCN机构选品 责任,细化商业广告认定情形,从源头规范直播电商经营行为。 (央视财经《正点财经》)记者今天(7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对外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 法》,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和网络主播运营管理机构(MCN)等主体的法律责 任。 专家介绍,《办法》还细化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具体情形,如有影响力的网红等自然人为商品作推荐,或将直播带货 内容录制剪辑成短视频切片后发布推销,以及其他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对于明确可以认定是广告,就由广告的执法部门来执法。 《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直播间运营者或主播时,将通报平台,平台需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 其更新真实信息。若直播间运营者、主播逾期未更新相关信息的,平台应当采取处置措施,以防范利用地址不实规避监管, 保障交易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网络交易执法处处长 唐红波:一些直播间推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损 害消费 ...
科网股、汽车股拖累指数下跌
中国基金报· 2026-01-07 18:26
港股市场整体表现 - 2026年1月7日,港股三大指数集体收跌,结束此前连续三个交易日的上涨行情[2] - 恒生指数下跌0.94%,收于26458.95点,下跌251.50点[4][6] - 恒生国企指数下跌1.14%,收于9138.75点,下跌105.49点[4][6] - 恒生科技指数下跌1.49%,收于5738.52点,下跌86.74点[4][6] - 市场总成交额为2761亿港元,南向资金净买入92亿港元[6] 科网股与汽车股表现 - 科网股普遍下跌,腾讯音乐股价下跌5.50%,阿里巴巴下跌3.25%,网易、快手、哔哩哔哩均收跌[8][10] - 汽车股普遍下跌,比亚迪股份下跌3.93%,蔚来下跌3.34%,小鹏汽车下跌2.19%,理想汽车下跌1.69%[8][10] - 行业监管政策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8] - 行业需求方面,多家研究机构预测2026年中国汽车市场销量可能下滑7%,这将是自2020年以来首次出现年度负增长[9] 金融与券商股表现 - 金融板块表现弱势,券商股跌幅较大[5][12] - 交银国际股价下跌6.10%,国泰君安国际下跌5.42%,广发证券下跌4.09%,华泰证券下跌3.54%,申万宏源香港下跌3.29%[12][13] 创新药板块表现 - 创新药板块逆市上涨,恒生生物科技指数上涨4.22%[6] - 荣昌生物股价大涨12.93%,康方生物上涨7.31%,三生制药上涨7.16%,药明生物上涨5.92%[15][17] - 中泰证券研报指出,CRO、CDMO行业正迎来内外需共振的积极变化,海外降息周期开启改善投融资环境,地缘政治谈判有望缓解悲观预期,国内创新药大型BD交易落地及政策支持推动需求端稳步复苏[16] 有色金属与煤炭板块表现 - 有色金属板块部分个股上涨,南山铝业国际股价上涨10.11%,洛阳钼业上涨2.12%[19][20] - 煤炭板块部分个股上涨,飞尚无烟煤股价大涨34.29%,力量发展上涨7.53%,首钢资源上涨5.98%,中国秦发上涨5.92%[19][21] - 广发证券研究认为,煤炭行业需求结构正在优化,新能源新增装机速度可能放缓为火电发电量增长提供空间,化工领域煤炭需求预计保持约5%的增速,钢铁和建材行业用煤降幅有望收窄[19]
科网股、汽车股拖累指数下跌
中国基金报· 2026-01-07 18:24
港股市场整体表现 - 2026年1月7日,港股市场结束此前连续三个交易日的上涨行情,三大指数集体收跌 [1] - 恒生指数下跌0.94%,恒生国企指数下跌1.14%,恒生科技指数下跌1.49% [2] - 南向资金当日净买入92亿港元 [2] 科网股与汽车股表现 - 科网股普遍下跌,腾讯音乐下跌5.50%,阿里巴巴下跌3.25%,网易下跌2.88%,快手下跌2.32%,哔哩哔哩下跌1.59% [2][4][5] - 汽车股普遍下跌,比亚迪股份下跌3.93%,蔚来下跌3.34%,小鹏汽车下跌2.19%,理想汽车下跌1.69%,零跑汽车下跌2.10% [4][5] - 行业监管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4] - 行业需求方面,多家研究机构预测2026年中国汽车市场销量可能下滑7%,这将是自2020年以来首次出现年度负增长 [4] 金融与券商股表现 - 金融板块表现弱势,券商股跌幅较大 [2][6] - 交银国际下跌6.10%,国泰君安国际下跌5.42%,广发证券下跌4.09%,华泰证券下跌3.54%,申万宏源香港下跌3.29% [6][7] 创新药板块表现 - 创新药板块逆市上涨 [1][2][8] - 荣昌生物大涨12.93%,亚盛医药-B上涨8.45%,科伦博泰生物-B上涨7.44%,康方生物上涨7.31%,三生制药上涨7.16%,药明生物上涨5.92% [8][9] - 中泰证券研报指出,CRO、CDMO行业正迎来内外需共振的积极变化,海外降息周期开启改善投融资环境,地缘政治谈判有望缓解悲观预期,国内创新药大型BD交易落地及政策支持推动需求复苏 [8] 有色金属与煤炭板块表现 - 有色金属与煤炭板块部分个股逆市上涨 [2][10] - 有色金属方面,南山铝业国际上涨10.11%,洛阳钼业上涨2.12%,中国铝业上涨1.43% [10][11] - 煤炭方面,飞尚无烟煤上涨34.29%,力量发展上涨7.53%,首钢资源上涨5.98%,中国秦发上涨5.92% [10][11] - 广发证券研究认为,煤炭行业需求结构正在优化,新能源装机增速可能放缓为火电提供空间,化工用煤需求预计保持约5%的增速,钢铁和建材行业用煤降幅有望收窄 [10]
经营主体速看!山西2025年报攻略(一图全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18:22
山西省企业年报通知 - 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4] - 提供了线上与线下多种报送渠道:线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及“三晋通”小程序报送;线下仅个体工商户可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纸质报告,但鼓励线上报送 [4] - 经营主体需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面临行政处罚,连续2年未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4] - 企业公示信息若弄虚作假,将面临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同类职务 [4][5] 平台规则透明与公平管理办法 - 新《办法》旨在增强平台规则的透明度与公平性,要求平台在规则制定修改时履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等程序,保障各方知情权 [11][13] - 在规则执行层面,《办法》要求平台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申诉权利并及时复核,建立公平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规则公正合理 [14] - 《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在服务期内擅自收费或减损会员权益 [15][16] - 推动建立社会共治监督机制,包括建立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鼓励平台发布年度合规报告并开展自评,以及监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提出优化意见 [16]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出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该领域监管,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18][19] - 《办法》分七章,专章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培训、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投诉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并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 [21][22] - 进一步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的全链条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合规审核等制度,禁止提供违法商品或进行虚假宣传,并要求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22] - 强化了监管手段,设计监管部门间的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和网信部门需加强协作,相关经营主体应配合监管 [24][25][26] - 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适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或新设处罚条款,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 [2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指南来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7 18:2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涵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关系的未就业原公职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等的人事档案 [3] - 档案材料收集内容包括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年度考核、获奖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材料 [3] -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转递接收等服务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可能影响,并提示及时移交或补充 [4] 档案转递与办理 - 流动人员辞职后,档案可继续由原机构保管,或应及时转递至户籍所在地或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关机构保管 [6][8] - 转档手续可由本人或工作单位专职人员在服务机构窗口办理,也可由本人在相关线上平台办理 [8] - 窗口办理时需持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存档还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及单位介绍信 [9] 线上办理与机构查询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省转递服务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省内转递可在本省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12] - 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人社部门户网站查询地方人社部门所属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 [12] - 档案严禁自行携带转递,流动人员不可查看本人人事档案,如需开具证明需向存档机构申请由工作人员查阅后办理 [12] 平台经济规则监管 - 《办法》旨在增强平台规则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求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程序上明确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吸收各方意见及设置过渡期等 [17][19] - 在平台规则执行上,要求保障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申诉权利并及时复核,建立公平的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并对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0] - 《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在约定的会员服务期内擅自收费或减损权益 [21][22] 平台规则社会共治 - 《办法》推动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沟通 [22] - 鼓励平台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开展合规自评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平台规则提出优化意见 [22] - 该机制旨在推动平台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构建平台规则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22] 直播电商监管框架 -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制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4][25] - 《办法》分七章,专章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培训机制、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投诉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27][28] - 《办法》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其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28] 直播电商主体责任 - 《办法》推动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价格展示、数字人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28] - 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8] - 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28] 直播电商监管与执法 - 《办法》设计了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处置机制以及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联动处置制度,形成监管组合拳 [30] - 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 [31] - 《办法》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情形,通过适用《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或新设处罚条款,明确了处罚依据 [33]
压实责任,划定红线 两部门联合发布直播电商新规
中国经济网· 2026-01-07 18:03
在压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责任方面,《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直播 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 商健康发展。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从协同监管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 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从方便案件查办的角度出发,《办法》明 确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从优化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对有关 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细化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 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 在压实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责任方面,《办法》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核验实 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 ...
中央网信办:持续重拳整治低俗“擦边”等网络直播电商乱象
第一财经· 2026-01-07 16:50
记者从今天的发布会上了解到,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 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遵循,将以此为契机, 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低俗"擦边"、AI仿冒公众人物、打着"特供"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 及传播违禁商品售卖信息和私域直播诱骗老年人消费等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网络直播电 商乱象 。 同时,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发 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净化直播电商生态。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网 站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网络账号、直播间和MCN机构,中央网信办将依法依规从严予以 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 | 钉钉 ...
直播电商新规发布!平台、运营者、主播、MCN机构责任划清→
财经网· 2026-01-07 15:33
据央视新闻报道,7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直播电 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 主播、MCN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 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 ■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 的直播间、主播、MCN机构列入黑名单。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 ■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 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等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办法》划定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 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红线。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 构)四类主体,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