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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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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工程: 海油工程内部问责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9-04 19:1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部问责管理办法以提升治理水平并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适用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旨在督促遵守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1][2] 问责原则 -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权责一致且责任与处罚对等 实事求是 客观 公平 公正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2] 问责对象 - 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 [2] 问责事项 -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决定 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 -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职务 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2] - 被监管机构要求追责 或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认为应该追责 [2][3] 问责机构 - 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负责问责事务 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举报但需提供确切证据 [3] 问责措施 - 采用行政问责 经济问责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包括训诫 警告 严重警告 经济处罚 降职(级) 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3] - 处罚可与绩效考核等内部机制挂钩 处罚金额由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存在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如情节恶劣 干扰调查 屡教不改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 存在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如主动承认错误并纠正 因不可抗力造成 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 因行政干预或已提建议未被采纳 [4] 问责程序 - 发生问责事项时委员会立即启动程序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联名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董事长提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问责 总裁提出对其他人员的问责 [5] - 委员会可授权内部或外部机构调查 被授权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讨论 应书面告知被问责人权利义务 被问责人需配合调查 [5][6] - 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 每人一票 决议需过半数同意有效 实行回避制度 被问责人不得参与相关表决 [6] - 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意见 决定当日书面告知 被问责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申请复核 董事会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7] - 会议记录需委员签名并永久保存 公司需在发生问责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天津证监局 [7]
安正时尚: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8 00:40
核心观点 -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内部问责制度 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1][2][4]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 - 覆盖事项包括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3][4] 问责原则 - 遵循公平公正 权责统一 责罚适当 实事求是原则 [5] - 不以公司责任替代个人责任 不以外部问责替代内部问责 [5] - 结合追究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 [5] 信息披露问责情形 -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信息披露不及时或隐瞒应披露信息 [4] - 选择性披露或前后披露不一致 [4] - 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披露义务 [4] - 未经程序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信息 [4] - 通过非指定渠道优先披露信息 [4] - 未及时回应重大媒体质疑或公共突发事件 [4] - 内幕信息管理不当导致泄露或内幕交易 [4] - 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4] 公司治理问责情形 - 公司独立性受损因控股股东不当干预 [5] -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5] - 未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程序 [5] - 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未解决 [5] - 违规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5] - 违规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5] -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7] - 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 [7] - 股东会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 [7] -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换届 [7] - 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不清 [7] 财务会计管理问责情形 - 虚构财务凭证 数据或账册 [6] - 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导致重大风险 [6] - 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无效 [6]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6] - 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6] -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存在漏洞 [6] - 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拆借资金或委托理财 [6] - 业绩预告修正两次以上或盈亏方向相反 [6] - 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 [8] 股票交易问责情形 - 减持股票违反时间 方式 数量等承诺 [6] - 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8] - 减持前未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导致未披露计划 [8] - 其他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6] 投资者关系管理问责情形 - 阻碍投资者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 [6] - 投资者接待电话无人接听或拒绝合理咨询 [6] - 未及时回应投资者质疑或重大媒体报道 [6] - 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规定 [9] 董事及高管行为问责情形 - 故意或过失不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9] - 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 [9] - 利用职务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9]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 - 从事同业竞争经营活动 [9]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董事会会议 [9] - 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 [9] -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培训 [9] - 不执行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监管要求 [9] 外部监管触发问责 - 公司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0] - 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10] -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责任人问责 [10] - 股东会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10] 问责方式 - 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13] - 通报批评 [13] - 责令公开道歉 [13] - 调离岗位 降级 停职 撤职 [13] - 罢免 辞退 [13] - 附带经济问责包括罚款 扣减奖金 限制股权激励行权 赔偿经济损失等 [11] 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 [11] -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消除影响 [11]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 [11] - 上级干预或当事人提出建议未被采纳 [11]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理 [11] - 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但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录 [11] - 损失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 [14]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14] 从重加重处罚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14] -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14] - 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14] - 屡教不改或拒绝承认错误 [14]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 [14]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 [14] 问责程序 - 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 [12] - 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监管文书5日内启动问责 15日内完成 [12] -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总裁举报 [12] - 被问责人应配合调查不得阻碍干涉或打击报复 [15] - 保证被问责人申辩权并可申请复核 [15] - 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5] -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提请股东会审议 [15] 问责公开与备案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需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备案 [15] - 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15] 制度解释与生效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 副总裁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1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
顺发恒业: 《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22:13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和完善内部问责制度而制定本制度 [2] - 旨在增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履职意识与能力 [2] - 推动敬业务实高效管理团队建设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2] 制度依据与适用范围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问责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负责人 [3] - 适用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 问责原则与职责划分 - 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责任与权利对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4] - 实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及问责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3][4] - 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3] -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委员会举报不履职行为 [3] 问责范围与情形 - 涵盖贯彻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 包括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事故的行为 [3] - 涉及违反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及信息披露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 - 包含对下属部门违法行为包庇纵容及违反决策程序等情形 [3] 问责种类与形式 - 问责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等 [7] - 可采取调离岗位停职撤职罢免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7] - 要求对公司损失进行经济赔偿且金额由董事会确定 [5] -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问责程序与执行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 [5] - 问责决定需经问责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三分之二同意方有效 [6] - 被问责人需配合调查并享有申辩和申诉权利 [6] - 问责决定需在10日内报送监管机构并按规定披露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 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 - 公司原《经理层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8]
中油工程: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规定
证券之星· 2025-08-21 19:18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部问责管理规定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促进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并提升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问责范围 - 问责范围包括未完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管理不当导致下属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 [2] -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要项目存在安全质量和环保问题导致重大损失 [2] -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资金使用 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资产处置或对外担保 [2] - 在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 [2] -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违规买卖股票导致公司受监管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2] - 泄露商业或技术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2] 问责程序 - 任何部门或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或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由纪委办公室收集汇总资料并调查核实后上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 [3]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4] - 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时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4] - 被问责人需做出过失说明及避免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 [4] -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情况 不得阻碍干涉调查或打击报复检举人 [4] -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其意见 保障陈述和申辩权利 问责决定后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 董事会或总经理应在30日内复核并答复 [4] 问责措施与考核 - 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留用察看 调离岗位 停职 撤职 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 [5] -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警示函等情形时 公司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5] - 被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或改正时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20%以内扣减绩效薪酬 [5] - 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50%以内扣减绩效薪酬 [5] - 被监管部门立案稽查时 对主要责任人在年度考核奖50%以内扣减 其他相关责任人在30%以内扣减 [5] - 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时 公司采取调离岗位 撤职或解聘等措施 [6] - 发生第五条(一)至(四)和(七)款情形时 在责任人年度考核奖80%以内扣减绩效薪酬 [8] - 发生第五条(五)至(六)款情形并被采取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措施时 在年度考核奖80%以内扣减绩效薪酬 [8] - 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时 在年度考核奖100%以内扣减绩效薪酬并解除劳动合同 [8]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拒不承认错误 未及时补救致使损失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法补救时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9]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 主动承认错误并纠正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 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因行政干预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应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9] 附则 - 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问责方式的规定与本规定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10] - 子公司负责人 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10] -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有内部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10]
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1 13:39
核心观点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旨在完善法人治理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制度制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1] 问责对象 -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2] 问责原则 -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 -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 -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 -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 -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4] 问责范围 - 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无故不出席会议 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执行董事会决议 [3] -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 因工作不力未完成 [3] -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3] -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 造成公司损失 [3] - 管理不作为 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3] -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 管理松懈 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 [3] - 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 [3] -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 主观盲目决策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 -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5] - 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 [5] - 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5] -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5] -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5] -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5] -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 [5] -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 被证监局采取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 [5] -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者监管函 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 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 [5] -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5] 问责种类与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7] -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7] - 留用察看 [7] - 扣发奖金或工资、罚款、降薪 [7] -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7] -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7]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事项时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股东会视具体情况确定 [6] -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 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7] -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7] 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7] -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 [7] - 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7] - 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 [7] - 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 [7] -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 [7] - 董事会认为存在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7] 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情形 - 情节轻微 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7] -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 [7]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7] -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7] -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7] 问责程序 -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 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情况 [8]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董事会提出 [8] - 若发生上述问责 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 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并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8] -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8]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8] -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 提供真实情况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8] -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 需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 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9] -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正式处理前 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问责决定做出后 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裁申请复核 [9]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 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由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 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1]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1]
蒙娜丽莎: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部问责制度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1] - 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人员 涵盖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的违规行为 并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及实事求是等原则 [2][3][4] - 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职责、决策失误、信息瞒报、资金使用违规等14类情形 处罚方式从经济处罚到解除劳动合同不等 [2][4][5][6] 制度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旨在提升公司内控体系和规范运作水平 [1] - 问责对象涵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相关人员 要求其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1][2] 问责原则与范围 - 问责遵循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责任与权利对等及谁主管谁负责等五项原则 [2][3] - 具体问责事项包括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管理不作为、决策失误、信息瞒报、资金使用违规等14类情形 [2][4][6] 问责方式与责任认定 - 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及解除劳动合同等 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4] - 故意造成损失需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过失则按比例承担责任 同时规定从轻或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4][5][6]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 [6] - 涉嫌犯罪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6]
新国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27 21:1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部问责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 问责范围涵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决策、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18类违规行为 [2][4] - 问责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如通报批评、降职)、经济处罚(扣发奖金)、法律追责(诉讼)及股权激励限制等 [6][8][10] - 问责程序遵循回避原则,被问责人可申辩申诉,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8][9][10] 分章节关键要点 第一章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 要求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控体系,规范公司运作 [1] 第二章 问责范围 - 明确18项问责情形,如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泄露商业秘密、决策失误致重大损失、内幕交易、违规买卖股票等 [2][4] - 监管处罚(如证监会、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也纳入问责 [4] 第三章 问责方式 - 行政与经济问责结合,具体措施包括通报批评、降职撤职、扣薪、解除劳动合同及法律诉讼 [6][8] - 可限制违规者参与股权激励,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8][10] - 免责情形: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录、书面风险提示、不可抗力 [5][7] 第四章 问责程序 - 问责启动需由董事/董事长/经理联名提出,董事会秘书汇总资料报董事会审批 [8][9] - 被问责人可申辩申诉,罢免董事需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9][10] - 受外部监管问责时同步启动内部程序,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9][10] 第五章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