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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27 21:1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内部问责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 问责范围涵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决策、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18类违规行为 [2][4] - 问责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如通报批评、降职)、经济处罚(扣发奖金)、法律追责(诉讼)及股权激励限制等 [6][8][10] - 问责程序遵循回避原则,被问责人可申辩申诉,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8][9][10] 分章节关键要点 第一章 总则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 - 要求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控体系,规范公司运作 [1] 第二章 问责范围 - 明确18项问责情形,如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泄露商业秘密、决策失误致重大损失、内幕交易、违规买卖股票等 [2][4] - 监管处罚(如证监会、交易所纪律处分)及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也纳入问责 [4] 第三章 问责方式 - 行政与经济问责结合,具体措施包括通报批评、降职撤职、扣薪、解除劳动合同及法律诉讼 [6][8] - 可限制违规者参与股权激励,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8][10] - 免责情形:表决时明确异议并记录、书面风险提示、不可抗力 [5][7] 第四章 问责程序 - 问责启动需由董事/董事长/经理联名提出,董事会秘书汇总资料报董事会审批 [8][9] - 被问责人可申辩申诉,罢免董事需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9][10] - 受外部监管问责时同步启动内部程序,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9][10] 第五章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