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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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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
陕西日报· 2026-02-26 08:44
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决定按程序报省委审定 [1] - 会议强调以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 [1] - 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 [1] - 会议强调要强化规划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守牢底线红线 [1]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决定按程序报省委审定 [2] - 会议强调要紧盯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各项重点任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2] - 会议提出要加快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2] - 会议目标是更好满足全省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2]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办法(草案)》 [2] -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发掘、保护、研究、科普、监管等全链条工作体系 [2] - 会议提出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凝聚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的合力 [2]
广东22部门联合发文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26-02-10 16:25
政策核心目标与量化指标 - 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1] - 到2027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建有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1][2] - 到2028年底,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全省所有街道、珠三角地区所有乡镇、粤东西北地区78%以上的乡镇 [1][2] - 到2030年底,各地级以上市至少有1家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全省9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三级及以上 [1][4] 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 推进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居家社区倾斜 [2] - 县级层面重点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承担兜底保障、资源统筹、标准示范、运营指导、应急救助等综合协调功能 [2] - 乡镇(街道)层面依托敬老院或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等服务,并指导村(社区)站点 [2] - 村(社区)层面加快建设养老服务站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文化娱乐、探访关爱等支持,有条件的可发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3] - 到2028年底,实现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覆盖珠三角地区所有城市社区和80%以上行政村、粤东西北地区90%以上城市社区和60%以上行政村 [3] 养老服务形态融合与能力提升 - 着力推动居家、社区、机构三类服务形态协同融合、优势互补 [4] - 提升居家养老基础服务能力,包括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支持企业提供上门服务 [4] - 强化社区养老的居家支持功能,在完整社区、未来社区、无障碍环境、“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建设中重点推进养老服务,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养老顾问”服务 [4] - 发挥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等级评定,推动机构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提高护理型床位供给水平 [4] - 到2030年底,95%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及以上 [4] 市场供给与社会参与 -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的多元供给格局,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 [5] - 按照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推进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改革 [5] -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扩大供给,鼓励将国有闲置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资本参与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鼓励外商投资并享受国民待遇 [6] - 扶持培育各类助老社会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依托老年大学开展老年教育,畅通法律援助“老年人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 [6] 区域协调与要素保障 - 推动城乡区域养老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进乡镇敬老院优化整合与转型发展 [6] - 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支持力度,探索开展区域合作与对口帮扶 [6] - 推动粤港澳三地养老服务政策互通、标准衔接、人才交流、项目合作,推动香港“广东院舍照顾服务计划”拓展至更多城市 [6] - 要素保障方面,各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 [7] - 推动实施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贯通养老护理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岗位评聘制度 [7] 医养结合与智慧养老 - 完善“医”“养”机构合作与服务衔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做好长护险与相关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7] - 推进养老服务事项进驻“粤省事”,加强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研发与推广,丰富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在养老服务场景中的应用 [7]
三部门合力升级养老服务保障措施
新浪财经· 2026-01-30 03:50
政策核心目标 - 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以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主线为降低用地成本与盘活存量空间 推动养老服务保障从基础兜底向提质增效、降负纾困升级 [1] 低成本用地政策体系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并依法划拨 免除土地出让金 [1] - 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 土地出让金可分两年缴清 [1] - 支持地方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用地出让底价 以缓解企业初期资金压力 [1] 盘活城乡存量资源 - 城镇区域允许将老旧小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2] - 存量空间转型后5年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 同时简化规划调整流程 [2] -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与建筑高度 [2] - 农村区域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2] -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建设 避免占用耕地并降低用地门槛 [2]
新建住宅须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新浪财经· 2026-01-29 07:07
政策核心目标 - 三部门联合出台18条政策举措,锚定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释放养老服务供给潜力的核心目标 [1] - 政策旨在解决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22%背景下的养老服务供需适配与质量提升问题 [1] 新建项目配套要求 - 新建城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须按规划标准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小规模 [1] 降低用地成本措施 - 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以削减单独占地成本 [1]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除土地出让金 [1] - 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土地出让金可分两年缴清 [1] - 支持地方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用地出让底价,缓解企业初期资金压力 [1] 盘活存量资源措施 - 在城镇区域,明确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可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2] - 存量空间转型后五年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 [2] - 在农村区域,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2] -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避免占用耕地并降低用地门槛 [2] 监管与违规处罚 -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将由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联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2] - 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追缴已享受的土地优惠价款 [2] - 违规主体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养老服务项目和土地交易活动 [2]
三部门发文深化要素保障 盘活存量,降低农村养老用地门槛
人民日报· 2026-01-29 06:05
政策核心目标 - 推动养老服务保障从“基础兜底”向“提质增效、降负纾困”升级,主线是降低用地成本、盘活存量空间 [1] 规划与土地管理 - 明确将养老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一张图”管理 [1] - 推广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 [1] - 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动态监管 [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支持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除土地出让金 [1] -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 [1] 营利性养老用地支持 - 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 [1] - 土地出让金可分2年缴清 [1] - 支持地方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用地出让底价 [1] 存量空间盘活与利用 - 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可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1] - 存量空间转型后5年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 [1] - 简化规划调整流程,明确调整条件、时限和材料清单 [1] - 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1] -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建设 [1] 资源组合与监管创新 - 创新资源组合供应模式,统筹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精准匹配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新业态需求 [2] -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高效办理养老机构抵押登记 [2] - 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2] - 建立自然资源、民政、卫健等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2] 后续实施计划 - 三部门将强化协同联动,分层分类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 [2] - 健全政策落实跟踪机制,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措施,因地制宜抓好落实 [2]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浪财经· 2026-01-29 05:00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新政策,旨在破解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成本高”瓶颈,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3] - 截至202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政策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求 [3] - 此次政策是2019年用地政策的升级版(2.0版),着力解决当前要素制约并着眼构建长效机制 [4] 降低用地成本措施 - 在土地供应环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继续实行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缴土地出让金 [3][5] -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模式 [3][5] - 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出让金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缴清,以缓解初期资金压力 [5] - 在规划源头,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嵌入”其他建筑,减少单独拿地成本 [5] 激活存量与盘活闲置资源 - 支持利用老旧小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3][6] - 利用存量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及闲置校舍等改造建设养老设施的,五年过渡期内可暂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增收土地价款 [3][6] - 在农村地区,鼓励优先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6] -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 [6] 新建住宅配建刚性要求 - 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将成为刚性要求,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3][7] - 配套设施的规划方案需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确保其位置、规模、功能贴合实际需求 [7] - 建成后,这些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缩水 [3][7] 支持农村养老发展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合资合作、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3][8] - 支持村民依法利用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旅居养老等新业态 [8] - 土地收益可留存村集体用于改善养老条件 [8] 支持康养新业态发展 - 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林草、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组合供应模式,解决康养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分散的问题 [9] - 优化涉及林地、草地使用的审批流程,并支持合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康养产业 [9] - 推动康养产业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9] 优化融资与审批流程 -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以产权清晰的不动产进行抵押融资,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办理抵押登记 [10] - 对于办理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要求各地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整合部门环节,目标是实现“一次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 [10] - 对于历史遗留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问题,将制定专项解决方案,简化材料,容缺办理 [10] 强化全链条监管 - 在事前,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会明确约定养老用途和建设运营要求 [11] - 事中,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动态监测 [11] - 一旦发现擅自改变用途,将面临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追缴优惠价款乃至纳入失信名单等严厉处置 [11]
降低养老用地门槛 支持康养新业态发展
新浪财经· 2026-01-29 04:59
政策核心 - 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破解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成本高”的瓶颈,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1] 降低土地成本措施 - 在规划源头,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以减少单独拿地的高昂成本 [1] - 在土地供应环节,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地方政府在确定出让底价上被赋予更大灵活空间,以降低用地门槛 [1] 盘活闲置与低效空间 - 在城市地区,支持利用老旧小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1] - 在农村地区,鼓励优先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避免占用耕地并盘活农村闲置资产 [1] 支持康养新业态发展 - 鼓励地方探索土地、林草、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组合供应模式,解决康养项目用地用林需求分散的问题 [2] - 优化涉及林地、草地使用的审批流程,并支持合理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康养产业 [2] - 推动康养产业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支持在康养项目中配套建设养老护理设施,并享受相关用地优惠 [2] 后续实施计划 - 相关部门将强化协同,推动各地制定配套细则,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确保措施落地 [2]
国家三部门: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央视新闻· 2026-01-28 14:57
政策核心内容 - 三部门联合印发文件 旨在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以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 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1] - 政策围绕“降成本”与“用存量”两大方向 提出多项具体支持措施 [1] 土地供应与成本支持措施 - 要求新建城区和住宅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1] - 支持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 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 [1]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 免除土地出让金 [1] - 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 土地出让金可分2年缴清 [1] 存量土地与空间利用 - 鼓励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上 改造或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1] -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 [1] - 在农村区域 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1] 创新模式与规划监管 - 推动创新资源组合供应模式 精准匹配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新业态需求 [1] - 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实施动态监管 [1] - 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1]
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创新供地方式,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
财经网· 2026-01-28 10:35
文章核心观点 - 三部门联合发文,通过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以支持养老服务改革与发展,核心举措是创新供地方式以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并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养老项目给予差异化的土地支持政策 [1] 供地保障与方式创新 - 将养老服务设施、失能失智照护和医养结合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优先保障 [1] - 对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1] - 对单独成宗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 [1]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其中第1年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50% [1] 土地价格与租金政策 - 支持地方结合养老项目类型,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出让底价 [1] -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和最低出租年限,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周期与缴纳方式 [1] 用地准入与条件管理 -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含兼容商品住宅的)可带机构类型、运营方式、床位数量、服务质量、安全要求等准入条件出让或租赁,以保障市场公平 [2] - 银发经济产业项目用地可带产业准入条件供地,确保用地与产业发展相匹配 [2]
三部门: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中国基金报· 2026-01-28 09:41
政策核心内容 -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降低养老服务用地成本、盘活存量空间,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并释放服务供给潜力 [2] - 政策要求新建城区和住宅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以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 [2] - 政策围绕“降成本”,支持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 [2]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并免除土地出让金 [2] - 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供应模式,且土地出让金可分2年缴清 [2] - 政策围绕“用存量”,鼓励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上,改造或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 [2] - 支持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 [2] - 在农村区域,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 [2] 政策创新与监管 - 政策将推动创新资源组合供应模式,以精准匹配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新业态需求 [2] - 政策明确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动态监管 [2] - 政策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 [2] 市场反应 - 相关股票在开盘后出现大涨,并再创新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