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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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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增值税热点问题(九)(加计抵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6 17:03
加计抵减政策选择与适用 - 企业A可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5%加计抵减政策,转而选择工业母机15%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10%差额可一次性补充计提 [2][3] - 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时允许择优选择,但同一期间禁止叠加适用 [3]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政策叠加 -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与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性质不同,允许同时享受 [3] -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针对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额外增加1%抵扣率 [3]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规则 -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若转出,需在当期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 [4] - 调减金额需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本期调减额"栏,负数余额反映在"期末余额"栏 [4]
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这样申请
人民日报· 2025-06-11 06:00
本报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王观)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 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 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明确有关事 项。 根据通知,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 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关于政策享受时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 年4月30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20 ...
2025年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名单申报启动,可少缴增值税
第一财经· 2025-06-10 11:41
第一财经记者近期走访东莞市多家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现,多家企业2023年和2024年均享受到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让企业腾出更多资金用于生产、研发。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但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企业必 须申报进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该名单设置相关条件。 根据《通知》,2025年名单设置的相关条件基本延续2024年相关要求,但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新增了一 些条件。比如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除了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外,还新增了在2024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2025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要求有所增多,以提高政策精准度,降低征管风险。 为了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国在2027年底前给予其加计抵减5%增值税优惠政策,而要享受这一减税 政策的企业,需要申报进入各省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目前,2025年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开《关于2025年度享 ...
三部门明确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09 20:1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 造业产品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