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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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开始申报享受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03 20:1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计提加计抵减额注意要点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 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 计抵减额。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 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 抵减额。 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 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 回购的,应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 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讲入2025年度名单主要各出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 定,申报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的 工作已经开始了! 快随小编来看一看政策要点吧! 一)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说明 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 其中,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 ...
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8-02 19:13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5] - 先进制造业企业定义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省级工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5]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若转出需相应调减 [6] 加计抵减额计算规则 - 抵减规则分三种情况:应纳税额为零时全额结转下期;应纳税额大于可抵减额时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减额时抵减至零并结转余额 [7] - 出口货物劳务或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兼营此类业务时需按销售额比例划分不可计提部分 [7] - 若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得叠加适用 [7] 发票管理合规要点 - 发票种类包括纸质和电子发票,基本内容需涵盖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额、开票人等12项要素 [11] - 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三类情形 [13] - 纸质发票作废需收回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红字发票开具需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证明;电子发票直接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3][14][15] 发票保管与存档要求 - 企业需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发票变更/缴销手续 [15]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需保存5年,纸质发票丢失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17][19] - 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加当地文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19]
一问一答 | 先进制造业企业2025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31 23:20
根据提供的文档内容,未发现涉及公司或行业研究的相关信息,文档主要由税务部门的编发信息和平台声明组成,无具体行业数据、财报分析或投资机会相关内容可提取 [3][5]
12366热点问题解答——增值税热点问题(九)(加计抵减)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7-06 17:03
加计抵减政策选择与适用 - 企业A可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5%加计抵减政策,转而选择工业母机15%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10%差额可一次性补充计提 [2][3] - 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加计抵减政策时允许择优选择,但同一期间禁止叠加适用 [3]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政策叠加 -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与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性质不同,允许同时享受 [3] -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针对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额外增加1%抵扣率 [3]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规则 -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若转出,需在当期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 [4] - 调减金额需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本期调减额"栏,负数余额反映在"期末余额"栏 [4]
增值税加计抵减,先进制造业企业这样申请
人民日报· 2025-06-11 06:00
政策内容 - 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制定工作[1] - 进入名单的企业需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规定标准[1] - 企业制造业业务销售额需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不含增值税)[1] 企业资格要求 - 已在2024年度名单且高企资格仍有效的企业自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1] - 2024年度名单企业可于2025年6月起每月1-10日提交继续申请[1] - 新申请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每月1-10日提交申请[1] 政策享受时限 - 高企资格2025全年有效者可享受政策至2026年4月30日[2] - 高企资格2025年内到期且未续期者享受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2] - 2025年新认定高企可享受政策至2026年4月30日[2]
2025年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名单申报启动,可少缴增值税
第一财经· 2025-06-10 11:41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 2025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求增多,以提高政策精准度并降低征管风险 [1] - 中国在2027年底前给予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5%增值税优惠政策 [1] -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企业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2] -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比一般企业多5%进项税额,从而少缴增值税 [2] 政策申报与执行 - 2025年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去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可在6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 [2] - 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 [3] -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3] - 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 [3] 企业资格要求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3] - 2025年名单新增条件:企业需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3] - 新增要求:企业申请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退税或虚开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 [3] 政策效果与监管 - 东莞市多家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和2024年均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2] - 2024年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全年减税降费及退税达1.52万亿元 [5] - 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将取消政策资格并追缴税款 [4]
三部门明确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6-09 20:12
政策背景与定义 - 政策旨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通过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激励先进制造业企业[2] - 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包括非法人分支机构[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标准[2] 企业准入条件 - 企业需在2025年内具备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研发支出、人员及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认定标准[3] - 2024年制造业销售额占比需超过50%(不含增值税),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类[3] - 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退税、虚开发票或两次及以上偷税处罚记录[3] - 委托加工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销售额,但受托企业加工费可计入[3] 申报流程与时间 - 企业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4] - 2024年名单内企业需在2025年6月至2026年4月10日间每月1-10日重新申请[5] - 新申请企业可在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10日间每月1-10日提交[6] 政策享受时限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5年全年有效者,享受期至2026年4月30日[7] - 资格2025年内到期且未续期者,享受期至2025年12月31日[8] - 资格2025年内到期并续期者,享受期至2026年4月30日[9] - 2025年新认定企业享受期同续期企业[10] 分支机构政策细则 - 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销售额[11] - 非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单独计算销售额,与总公司分别享受政策[11] - 总分支机构间交易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12] 监管与执行机制 - 地方工信部门联合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企业信息,每月底推送名单至税务部门[13] - 税务部门每月反馈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13] - 企业更名、迁移等需及时报备,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政策[14] 违规处理与名单管理 -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将取消资格,追缴税款并依法处理[15] - 地方工信部门建立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注明原因及时间[15][23][25] 申报表格与数据要求 - 申报需填写《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包含销售额、产品分类等数据[16][17] - 销售额数据不含增值税,产品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填报[16][17][19] - 非法人分支机构需由总公司统一填报信息[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