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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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在透明规范中发挥作用
金融时报· 2026-01-29 09:04
行业监管与政策动态 - 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行业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高质量发展 [1] - 2025年行业持续压降融资类信托和通道信托,转型步伐坚实有力,并完善内控合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与风险防控水平同步跃升 [1]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近期联合发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共二十六条,旨在为慈善信托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 慈善信托发展现状与规范 - 截至2026年1月28日,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达2799个,财产总规模达107.05亿元,已突破百亿元 [2] - 慈善信托在乡村振兴、帮扶特殊群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公众存在信任顾虑 [2]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内容与时限提出精细化要求,例如民政部门需在备案后20日内公开基本信息,受托人需在收到备案回执后30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财产范围等关键信息 [3] - 《办法》要求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务状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并鼓励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 [3] -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标志着慈善信托信息披露迈入标准化、制度化新阶段,有助于提升行业公信力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4] 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与业务亮点 - 多家信托公司披露2025年经营数据,业绩表现稳健并在特定领域积累优势 [6] - 中信信托2025年营业收入为63.26亿元,积极推动服务信托功能落地,职业年金受托新增7个省份,并推出“安心系列”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 [6] - 上海信托资产管理规模接近1.4万亿元,2025年财富账户存续单数突破1.3万户,合计规模达1000亿元 [6] - 陕国投2025年扣非后净利润达14.35亿元,同比增长15.27%,落地了多项立足陕西本土的创新业务,如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 [6] - 昆仑信托2025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39.75%,坚定发展能源信托方向,信托项目增长超60%,其中资产管理类新增规模增长超75% [6] - 昆仑信托在2026年初完成了单个项目规模2亿元的新增慈善信托备案,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的发展 [6]
慈善信托不属捐赠,更需透明
新浪财经· 2026-01-16 14:41
政策法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3][7] - 《办法》旨在落实2023年12月修订的新《慈善法》中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要求 [5][9] - 《办法》明确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受托人,并规定了信息公开的渠道 [3][5] - 《办法》细化了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慈善信托目的、委托人信息、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等 [5][9] 行业现状与规模 - 截至去年11月,中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2629单 [3][7] - 截至去年11月,中国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达99.34亿元人民币 [3][7] - 慈善信托在驰援救灾济困、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7] 产品定义与特性 - 慈善信托区别于慈善捐赠,其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一项仅服务于设定慈善目的的独立运作财产 [4][8] - 慈善信托能实现委托人的特定慈善意愿,同时利用资产的独立运作提升慈善事业的专业性和效率 [4][8] -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是确定的,但具体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以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 [4][8] 监管与风险 - 慈善信托存在道德风险和“击穿风险”,例如被用于逃税或规避司法执行 [4][8] - 新《慈善法》特别强调“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以提升运营的公平公正 [5][9] - 《办法》要求公开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以从源头遏制“假慈善、真转移”的投机行为 [5][6][9] - 舆论场中存在对慈善信托的误解,例如认为企业设立慈善信托是“钱根本没离手”或仅为避税 [4][8] 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 - 强化信息公开是确保慈善信托运营阳光合规、消除公众误解的关键 [4][9] - 《办法》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以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6][9] - 规范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并增进慈善信托的社会认同度 [6][10]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明确了主体和渠道
新浪财经· 2026-01-16 03:28
政策发布与实施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共二十六条 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信息公开主体与渠道 - 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 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1] - 规定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当同一慈善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 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义务 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 [1] - 要求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 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需与该平台信息一致 [1] 信息公开内容与体系 - 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 细化了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时限规定 [2] - 要求受托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 [2] - 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 旨在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 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2]
直通部委|国考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公布 高速服务区今年计划新增充电枪超1万个
新浪财经· 2026-01-15 18:10
金融与信贷数据 - 2025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达442.12万亿元,同比增长8.3% [2] - 2025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5.6万亿元,比上年多3.34万亿元 [2] - 2025年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6.27万亿元,其中住户贷款增加4417亿元 [2] - 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340.29万亿元,同比增长8.5%;狭义货币(M1)余额115.51万亿元,同比增长3.8% [2] - 2025年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26.41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4.64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2.31万亿元 [2] 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 - 财政部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十五五”时期财政支持政策 [5] -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省内项目中央财政最高奖补75%,金额不超过20亿元;跨省项目最高奖补80%,金额不超过25亿元 [5] -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60%,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3亿元 [5] - “十四五”期间全国完成修复治理历史遗留矿山面积335万亩,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19.6% [5] - 通过示范工程已修复废弃矿山超1.8万个,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近7000处,治理边坡与采坑面积超25万亩 [5] 企业年金与慈善信托 -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意见,推动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允许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3] - 鼓励经济负担能力强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较高比例缴纳,负担有限的可从低缴费起步 [3] - 推动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并选择部分园区开展覆盖面试点 [3] - 民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3] - 办法细化慈善信托各环节信息公开要求,并鼓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3][4]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 交通运输部印发方案,计划2026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增电动汽车充电枪超1万个,其中大功率充电枪占比超25% [6] - 方案同时推动服务区公共卫生间坐便位占非小便位的比例达到20%以上 [6] - 国家林草局表示2025年完成国土绿化任务1.27亿亩,全国森林覆盖率达25.09%,森林蓄积量达209.88亿立方米 [2] 安全生产监管 - 2025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排查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问题隐患1.7万多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585项 [7] - 核查处置群众反映和职工报告的问题隐患线索1.3万多项 [7] - 考核巡查发现最突出问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并查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7] 公务员招录与征兵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中央和省级职位总分线105分,行测60分;市县级职位总分线95分,行测50分;西部地区等特定职位总分线90分,行测45分 [1] - 2026年全国征兵工作安排部署两次,上半年征兵2月24日开始,下半年8月15日开始,征集对象以大学生为重点 [8][9]
两部门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
中国新闻网· 2026-01-15 14:49
政策发布与目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以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1] - 制定该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2] 监管职责与主体 -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公开慈善信托信息并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 - 受托人必须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广告推广代替法定义务[4] 信息公开平台与一致性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4] - 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必须与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5] 设立与备案信息公开 - 民政部门需在完成慈善信托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5] - 受托人需在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委托人及监察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等设立情况[6] -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还需公开在信托登记机构取得的信托登记编码[6] 变更、重新备案与终止信息公开 - 慈善信托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变更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变更备案日期等信息[7] - 受托人需在收到变更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新增委托人、新增信托财产规模、变更受益人范围、增加或变更监察人等变更事由[8]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时,民政部门需在完成重新备案之日起20日内公开新的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及新的受托人信息[9] - 慈善信托终止时,民政部门需在收到受托人报告之日起20日内公开备案编号、信托名称及终止日期[11] - 受托人需在向民政部门报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公开终止事由及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12] 定期与重大事项报告 - 受托人应每年至少一次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在30日内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13] - 慈善信托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后30日内,受托人需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14]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15] 受益人告知与内部管理 - 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16] - 受托人应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事务[18] 监督、投诉与处罚机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20] - 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和曝光[20] - 民政部门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就信息公开事项对受托人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21] - 受托人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备案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处罚;信托公司违反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22] 信息豁免与解释权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19] - 委托人不同意公开其姓名或名称时,该信息不得公开[12] - 本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25] 生效时间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26]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北京商报· 2026-01-15 14:25
政策发布与生效时间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于1月15日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1] - 该《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 信息公开的主体与渠道 - 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信息公开主体,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履行义务[1] - 规定受托人必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存在多个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管理责任者履行义务,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1] - 要求所有信息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需与平台信息保持一致[1]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 细化了慈善信托在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各环节中,民政部门和受托人需公开的信息内容与时限[2] - 要求受托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及关联交易情况[2] - 明确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公开监管信息,旨在构建程序衔接、内容互补的完整信息公开体系,便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运行状况[2] 监管与监督机制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鼓励公众和媒体予以曝光[2] - 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与处罚措施[2] - 旨在通过多元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2]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解读: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监管
中国新闻网· 2026-01-15 13:27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制定《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重要举措,旨在完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 [1] - 慈善信托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慈善规模、丰富参与方式、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法规核心框架与要求 - 《办法》共二十六条,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 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由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2] - 规定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并要求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须与该平台信息一致 [2] - 要求同一慈善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 [2] 信息公开内容细化 - 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细化了民政部门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时限规定 [2] - 要求受托人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 [2] - 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旨在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 [2] 监管与监督机制 - 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 [3]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公众和媒体予以曝光,以形成多元监督 [3]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金融界· 2026-01-15 12:52
政策法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该办法共二十六条 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1] - 办法明确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并细化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1] - 办法旨在加强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1]
两部门发文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
新华社· 2026-01-15 12:46
政策发布与目的 - 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旨在规范慈善信托信息公开行为 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2] -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4] -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8] 监管职责与主体 - 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 [4]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核心责任主体 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5] - 同一慈善信托有多个受托人时 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并需在信托文件中明确 [5] 信息公开平台与要求 -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必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 [5] - 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 必须与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6] - 受托人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法定信息公开义务 [5]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与时限 - 设立慈善信托后 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编号、日期、机关、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6][24] - 受托人需在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30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委托人及监察人信息、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总规模及初始到账规模、财产范围种类、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等设立详情 [6] - 慈善信托发生备案信息变更 民政部门需在完成变更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备案日期等信息 受托人需在收到变更备案回执后30日内公开新增委托人、新信托财产规模、新受益人范围或新监察人等变更事由 [7][12] - 慈善信托终止时 民政部门需在收到受托人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终止事项 受托人需在报告后30日内公开终止事由及事务处理清算报告 [7][8] - 受托人需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报告期限为向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 [8] 重大事项与关联交易披露 - 慈善信托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后30日内 受托人需在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9] - 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慈善信托文件中规定 [9] - 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慈善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需及时向社会公开 [10] 受益人告知与内部管理 - 受托人需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11] - 受托人应当建立自身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14] 监管公开与社会监督 - 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慈善信托的检查评估结果以及对受托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民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 鼓励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与曝光 [16] 豁免条款与罚则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15] - 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将由备案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处罚 信托公司违规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