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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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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立法工作将稳步进入下一阶段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4-21 17:08
立法进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于4月19日结束,标志着立法工作进入审议与修改完善的新阶段 [1] - 法律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一般应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 - 对于《金融法》这类基础性法律,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到正式颁布实施,预计将经历多轮严谨的调整与打磨 [5] 监管框架核心原则 - 草案第七章“金融监管”重塑监管范式,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制度 [1] - 监管重心明显前移,强调“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纠正”,旨在实现对金融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 [7] - 监管原则要求对同类金融活动制定和执行一致的监管标准,以规范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9] 监管职责与分工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监管,并可授权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7] - 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7] - 对于监管主体不清的领域,建立了监管责任归属认领机制和兜底监管机制,确保没有监管真空 [7] 监管对象与范围 - 监管对象不仅包括金融机构本身,还扩展到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企业等 [8] - 监管范围亦涵盖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 [9] - 该原则旨在堵住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8] 监管措施与权限 - 监管部门被赋予广泛的检查、调查及处置权限,包括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封存扣押可能被转移毁损的资料等 [9] - 处置措施包括责令改正、限制或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一定期限内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等 [9] - 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监管决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 草案要求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加大保护力度 [7] - 权益保护与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的目标相衔接 [7] 监管协同与能力建设 - 草案提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10] -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执法协作等工作 [10] - 国家将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 [10] 监管问责与行业自律 - 国家将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责问责,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 [10] -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自律管理,制定自律管理规则并报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10] 监管背景与挑战 - 官方表态阐释未来监管重点,包括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大力整治金融机构无序非理性竞争、强化穿透式监管和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等 [12] - 新的变化对维护金融运行韧性带来多重挑战,例如数字货币与加密货币的兴起改变了传统货币创造机理,人工智能可能重构金融供给方式并带来新型风险 [13] - 业务外包集中化可能带来单点集中度风险,网络攻击、气候变化等非传统风险也尚未建立有效的隔离屏障 [13]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 2026-03-20 17:42
立法背景与总体框架 - 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旨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1] -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的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及改革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 [1] - 立法目的明确为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6] 核心指导原则与方向 - 金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 [2][7] - 金融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并保护合法权益 [2][7] - 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2][6] - 金融工作坚持稳中求进,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安全原则 [7] - 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8][52] 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10] - 中国人民银行健全货币政策框架,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 [10]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10] -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清算体系,负责外汇管理及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经营 [11][12]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12] 金融机构准入与全周期管理 -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14] -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合法真实,不得虚假或抽逃出资 [15] - 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收购、参股金融机构需符合规定,并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禁止通过金融机构获取不当利益 [15] - 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15] - 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或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股权或滥用股东权利 [16]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经营规范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激励约束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14] - 国有金融机构中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4] -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批准的任职资格 [17] - 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业务活动需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加强内部控制与廉洁风险防控 [17] - 金融机构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融资担保 [18]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 金融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退出情形时,应停止金融业务并注销金融许可证 [18] - 金融机构退出时,可按照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相关利益主体协商处理债权债务 [18] 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规范与创新 -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须经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提供或变相提供 [20] -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性质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不得通过合并、拆分、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 [21] - 营销主体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得欺诈营销、主动推介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违背客户意愿营销 [21] - 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创新,但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规避监管 [21] - 国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1] 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 - 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须经批准或备案 [23] -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出具或协助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等文件 [23] -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机构财务造假行为 [23] 金融市场体系与功能 - 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各类金融市场应发挥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 [25] - 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组织集中交易 [25] - 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 [26] -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应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6] - 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等重大风险 [26] 上市公司监管 -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交易 [28] - 上市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28] - 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金融基础设施 - 国家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统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 [29] -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30][31] - 金融基础设施作为中央对手方时,集中清算、结算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强制执行 [31]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 金融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 [2][7] - 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7] - 明确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全覆盖 [3][33]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对金融机构、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等实施监督管理 [34] 监管措施与执法权力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进入涉嫌违法场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询资金账户、冻结查封财产等 [35] -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限制分红、责令转让股权、取消任职资格、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多项措施 [36][37] - 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可决定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35] -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8] 监管协同与问责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40] -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40] - 国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责问责 [40][41] - 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40] 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 金融风险处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44] - 对出现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促成其重组,或依法作出接管、托管、撤销等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44] - 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明确:全国性银行、中央金融企业等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由省级地方牵头;其他机构由省级地方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5]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 [45] 风险处置措施与资源保障 - 风险处置措施包括采取监管措施、成立接管组织、处置资产负债、暂停金融交易、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强制转让股权等 [45][46] - 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按规定缴纳或认购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7] - 风险处置资金使用坚持先内部救助、后外部救助原则,股东、实际控制人须首先承担损失 [47] - 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时,可按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49] 司法衔接与非法金融活动打击 - 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应与司法处置程序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法院可中止相关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50] -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和打击工作 [51] - 国家确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51] 金融发展重点方向 - 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52] - 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53] - 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结构、专注主业、规范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 [53] 资本市场建设与对外开放 - 建设完善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动投融资协调发展,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 [53] - 支持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上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53] - 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53] - 国家加强金融领域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宏观金融政策协调 [54] 金融安全保障 - 国家提高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应对跨境资金违法违规流动风险 [55] - 建立健全境外金融资产安全保护体系及金融网络安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国家安全的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5] - 国家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活动 [55] - 对违反国际法对我国采取金融歧视性措施或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国家或地区,我国有权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或制裁措施 [55] 法律责任与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金融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58]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或交易额等值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 [58] -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金融行业或从事特定金融活动 [58][59] -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等财产支付 [59]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 2026-03-20 17:16
草案概览与立法背景 - 2026年3月20日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2][5] - 该草案是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 旨在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3] - 制定过程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广泛听取了地方 专家 行业协会 金融机构意见 [5] 草案核心内容与框架 - 草案共11章95条 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 [3] - 核心立法目的包括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建设金融强国 有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3] - 确立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 [3] 具体制度与监管规定 - 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 完善货币政策体系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 [3] - 对金融机构准入 经营 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 明确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 [3] - 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 强化合规性管理 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需求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 [3][4] - 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 明确市场基本功能和交易原则 健全稳定机制 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 [4] -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明确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分工 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 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4] - 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 - 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反洗钱监管 [4] - 强化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4]
金融法草案入围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计划
北京商报· 2025-05-14 23:56
立法计划概览 - 2025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6件法律案,包括医疗保障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和金融法草案等 [1] - 另有30件行政法规拟制定或修改 [1] - 对于改革决策明确的事项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 [3] 高质量发展与市场经济 - 提请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等 [3] - 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 [3] - 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 - 预备审议电信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等 [3] 科教兴国与文化强国 - 提请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 [4] - 预备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等 [4] 民生与社会治理 - 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 [4] - 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 [4] - 修订婚姻登记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4] - 预备审议献血法修订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 [4] 国家安全与涉外法治 - 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 [5] - 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5] - 预备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 [5] - 提请审议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 [5] - 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 [5] - 预备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5] 人工智能立法 - 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工作 [7] - 2024年已将人工智能立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7] - 现有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已涉及人工智能相关规范 [7]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全球首部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立法 [8] -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亟待立法明确 [8] - 立法将明确权责分配、优化数据与算力资源、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8] - 人工智能立法核心价值包括构建法治框架、抢占国际话语权、回应社会关切 [9]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金融法安排初次审议
第一财经· 2025-05-14 17:10
立法工作总体安排 -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继续审议法律案14件,初次审议法律案23件 [1][2][3] 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 继续审议的14件法律案涵盖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稳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等,其中民营经济促进法已通过并将自5月20日起施行 [2] - 涉及行业包括金融、海洋运输(海商法修改)、能源(原子能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及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 [2] 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 初次审议的23件法律案包括生态环境法典、金融法、企业破产法(修改)以及多部行业法律修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3] -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第二部法典备受关注,草案共5编1188条,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 [3] - 金融法制定被提及,旨在为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法律框架,解决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空白和监管盲区问题 [4] - 法律修改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航空(民用航空法修改)、农业(农业法修改)、食品(食品安全法修改)和互联网(网络安全法修改)等 [3] 预备审议项目 - 预备审议项目包括制定国有资产法、电信法、消费税法等,并计划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行业相关法律 [4] - 财政税收制度、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领域的立法项目将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视情安排审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