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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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创业环保股份与天津市政总院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智通财经· 2026-02-12 19:25
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2日审议通过一项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1] - 合同另一方为天津市政总院,公司将委托其为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二期工程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1] - 该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的总价格为人民币986万元(含税) [1]
贵州遵义通报“民企8亿建厂遭强行接管”调查结果
新浪财经· 2026-02-12 18:25
项目概况与投资 - 项目为贵州省仁怀市安龙场白酒废水处理厂PPP项目,设计日处理污水1.5万吨,是贵州省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之一,也是当时贵州最大的白酒生产污水处理厂,设计覆盖茅台镇15个村、涉及1045家白酒企业 [7][25][27] - 项目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PPP合同,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泰克)与另一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获得30年特许经营权 [1][7][27] - 项目公司为贵州泰克领秀环保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重庆泰克持股86%,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另一家公司持股4% [1][7][27] - 项目最终总造价达8.2亿元,其中仁怀市水投集团投资2000万元,其余8亿元由中标企业投资,重庆泰克投资、融资超过7亿元 [7][27] - 项目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试运行,2022年5月完成环保验收 [8][27] 政府接管与法律纠纷 - 2022年6月10日,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包括污水处理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遂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8][20] - 接管过程迅速,当天上午即完成交接,厂内员工被要求两小时内离开,二十多名重庆管理人员被赶走,二十多名当地操作人员被要求与重庆泰克解约并与仁怀水投重新签约 [9][28] - 2022年7月,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解除合同,但该案因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等原因,最终按撤回起诉处理 [9][10][29] - 2026年2月4日,根据遵义市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仁怀市政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结束临时接管状态,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贵州泰克 [2][21] 调查结论与各方责任 - 遵义市联合调查组认定,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 [2][20] - 调查同时发现,项目公司贵州泰克存在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2][20] - 遵义市已责成仁怀市对临时接管行为进行整改,并将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2][21] 争议焦点与公司陈述 - 双方核心争议在于重庆泰克是否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仁怀市工业局列举了5条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资金不足、财务管理混乱、不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量不符合约定并存在安全风险 [12][31][32] - 重庆泰克创始人唐显策对指控逐一反驳:项目延期主要因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耽误一年多;资金问题源于最初联合中标方的历史遗留问题,已解决;处理水量及安全风险指控是捏造事实,并引用平台数据证明接管前排放正常 [13][14][33][34] - 根据合同,违约事件发生后应给予90日宽限期,但解除通知书与接管发生在同一天,未给予宽限期 [12][32] 公司经营与财务影响 - 试运行期间(约16个月),工厂处理了约283万吨废水,应收处理费6600多万元,但至今未被支付 [8][27] - 据公司测算,在正常运营情况下,该项目年营收可超过3亿元,年纯利润约为8000万元至1亿元 [17][38] - 由于前期投资巨大且经营所得无法收回,公司资金链已出现断裂,持续面临投资方及供货方的追款和诉讼 [18][38] - 在僵局期间,重庆泰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曾因涉嫌串通投标、伪造印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刑事调查,相关案件已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陆续被警方撤销 [16][36][37] 行业与项目背景 - 赤水河流域污染曾较为严重,很多酒厂因排污不达标面临减产、停产整顿,重庆泰克自2013年前后受邀为当地酱香型白酒废水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了4个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6][25] - 公司创始人建议并推动了当地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缴费”的第三方集中治理模式转变 [6][25] - 该项目作为PPP模式案例,旨在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解决区域性白酒产业污染治理问题 [7][26]
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
中国能源报· 2026-02-12 17:28
事件概述 - 贵州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仁怀市涉企问题的调查通报 核心事件为仁怀市政府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安龙场废水处理厂PPP项目上的合作纠纷与后续解决 [1] 项目合作与纠纷过程 - 2017年8月14日 仁怀市政府授权部门与重庆泰克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安龙场废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 [2] - 2017年12月12日 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克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贵州泰克领秀环保有限公司 由重庆泰克控股 [2] - 2021年1月1日 项目开始试运行 [2] - 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在试运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包括污水处理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存在白酒废水溢流和爆管的环境污染风险 [2] - 2022年6月10日 仁怀市政府向重庆泰克等企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并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2] 调查发现与问题认定 - 调查认定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其解除合同行为也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 [3] - 调查发现项目公司贵州泰克存在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3] 问题解决与后续安排 - 遵义市政府责成仁怀市对临时接管行为进行整改 [3] - 2026年2月4日 仁怀市政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 结束了临时接管状态 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回贵州泰克 [3] - 下一步将督促各方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投资金额核定、财务决算等工作 [3] - 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 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3]
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调查通报
第一财经· 2026-02-12 17:18
事件概述 - 核心观点: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就仁怀市安龙场废水处理厂PPP项目纠纷发布调查通报 认定仁怀市政府临时接管行为不符合法规与合同 项目经营权已移交回项目公司贵州泰克 并将推进后续审计与追责工作[1][2] 项目历史与合同执行情况 - 2017年8月14日 仁怀市政府授权部门与重庆泰克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安龙场废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1] - 2017年12月12日 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克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贵州泰克领秀环保有限公司 由重庆泰克控股[1] - 2021年1月1日 项目开始试运行[1] - 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在试运行中存在重大违约 污水处理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存在白酒废水溢流和爆管的环境污染风险[1] - 2022年6月10日 仁怀市政府向重庆泰克等企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并组织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1]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2] - 项目公司贵州泰克存在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 - 贵州泰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2] 事件处置与后续安排 - 遵义市政府责成仁怀市对临时接管行为进行整改[2] - 2026年2月4日 仁怀市政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 结束临时接管状态 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贵州泰克[2] - 下一步将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投资金额核定、财务决算等工作[2] - 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 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2]
贵州发布仁怀涉企问题调查通报
新浪财经· 2026-02-12 17:14
项目背景与合同签订 - 2017年8月14日,仁怀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安龙场废水处理厂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 [1] - 2017年12月12日,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克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贵州泰克中铝环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泰克领秀环保有限公司),由重庆泰克控股 [1] 项目运营与争议 - 2021年1月1日,项目开始试运行 [1] - 在试运行过程中,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污水处理量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存在白酒废水溢流和爆管的较大环境污染风险 [1] - 2022年6月10日,仁怀市政府向重庆泰克等企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组织相关单位对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行为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 [2] - 贵州泰克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 - 贵州泰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 争议解决与后续安排 - 遵义市政府责成仁怀市对临时接管行为进行整改 [2] - 2026年2月4日,仁怀市政府就结束临时接管状态及后续有关事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贵州泰克 [2] - 下一步将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投资金额核定、财务决算等工作 [2] - 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已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2]
贵州遵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仁怀市涉企有关问题的调查通报
央视新闻· 2026-02-12 17:04
项目背景与合同签订 - 2017年8月14日,仁怀市政府授权职能部门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安龙场废水处理厂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 [1] - 2017年12月12日,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泰克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贵州泰克中铝环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泰克领秀环保有限公司),由重庆泰克控股 [1] 项目运营与争议 - 2021年1月1日,安龙场废水处理厂项目开始试运行 [1] - 在试运行过程中,仁怀市政府认为项目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污水处理量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并存在白酒废水溢流和爆管的较大环境污染风险 [1] - 2022年6月10日,仁怀市政府向重庆泰克等企业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仁怀市政府在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临时接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解除合同行为也不符合PPP项目合同约定 [2] - 贵州泰克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实施招投标、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 - 贵州泰克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 争议解决方案与后续安排 - 遵义市政府责成仁怀市对临时接管行为进行整改 [2] - 2026年2月4日,仁怀市政府与贵州泰克签订协议,安龙场废水处理厂经营权已全面移交贵州泰克,结束了临时接管状态 [2] - 下一步将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审计、投资金额核定、财务决算等工作 [2] - 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已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2]
行稳致远开新局 | 阔步逐“绿”向“新”,转型奋“晋”如何奏响强音?
央广网· 2026-02-12 13:48
核心观点 山西省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5万亿元,年均增长5%[4];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公司将继续围绕能源转型、文旅融合、生态保护等重点方向,推动高质量发展[4][24] 生态环境治理 - 实施“一泓清水入黄河”生态保护工程,2025年完工后地表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提高到98.9%[6] - 晋阳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32万吨,服务约118万人,出水水质由地表水V类提升至Ⅲ类[5][6] - “十四五”期间完成营造林210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提升至22.22%,人工造林面积连续3年位居全国前列[10] - 未来5年计划将森林覆盖率提高至超过24.1%[10] 能源结构转型 - 煤炭产业智能化升级显著,累计建成400座智能化煤矿,煤炭先进产能占比从2020年的68%提升至84%[4][12] - 新能源装机容量大幅提升,2025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达9048万千瓦,占比55.1%,首次超过煤电[12] - 非常规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5年累计产量达750亿立方米,使公司成为天然气净输出省份[12] - 绿电交易量达100亿千瓦时,居全国前列[12] 绿色制造与科技创新 - 太重集团生产全球最大65吨级锂电平衡重叉车,生产线效率达每6.5分钟下线一台[14] - 氢能车实现中远距离纯商业运营,甲醇全产业链基本形成,光伏产业垂直一体化布局拉开序幕[15] - 年产200吨T1000级高端碳纤维产线于2026年1月投产,实现关键技术突破[15] - 国家级创新平台实现倍增,高新技术企业突破4500家,计划在2026年新认定1400家以上[15] - “十五五”期间计划推动制造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分别增长5%、8%以上[15] 文旅产业融合与发展 - 2025年重点监测景区接待游客及经营收入均保持10%以上增长[20] - 山西博物院2025年接待游客99.3万人次创历史新高,其中外地游客占比超七成,文创产品从171款增长至700余款[19] - 建设总里程1.3万公里的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串联531处国保建筑和976个景区景点,覆盖5630个村庄[4][23] - 旅游公路带动21.4万人返乡创业就业,232.2万人稳定增收[23] - 广武国际滑雪场等文旅项目带动周边村庄农民人均增收千元以上[4] - 预计“十五五”时期文旅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20] 交通与基础设施 - 实现“县县通高速”、“市市通高铁动车”的历史性成就[24] - 集大原高铁建成通车,武宿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稳步推进[24]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 有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20:14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首部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法治建设进入精细化、专业化、制度化新阶段,旨在强化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健全监管体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1] 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网络依赖性,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管网等基础设施环节,但部分企业滥用市场力量,将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工程安装、设备销售等竞争性环节,通过限定交易、搭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推高成本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2] -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已查办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43起,执法中面临市场行为与公共服务义务交织、行政与市场垄断渗透、认定标准不清等难题 [2]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并吸纳多方意见,聚焦“自然垄断+竞争性环节并存”的结构特征,首次构建覆盖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全链条规制框架,填补专项制度空白 [3] 制度创新与监管体系亮点 - 《指南》共七章50条,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施策”,贯穿区分自然垄断与竞争性环节的核心思路,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强调基于行业特性进行差异化分析,如考量控制关键基础设施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 [4] -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因素和正当理由认定,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考虑因素,并列举常见正当理由及通常不构成的情形,以统一执法标准 [5] - 系统规制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从事前防范角度要求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事后监管角度细化滥用行政权力的各种行为表现,旨在破除区域小市场和政策壁垒 [6] - 构建“刚柔并济、多元共治”的激励约束机制,细化宽大制度和承诺制度适用条件以鼓励经营者配合,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推动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并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多部门协同及信用惩戒 [7] 实践意义与影响 - 对执法机构而言,《指南》提供专业、清晰、可操作的执法工具箱,有助于统一裁量尺度和提升办案质效,特别是在处理技术性强、政策复杂的案件时增强执法底气 [8] - 对公用事业经营者而言,《指南》是权威的合规指引和负面清单,企业可据此系统检视商业模式,排查将自然垄断优势不当延伸至竞争性环节的风险,主动完善合规体系 [8] - 对消费者而言,《指南》以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着力规制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推动水电热气等基本服务更加优质、可及、可负担 [8] -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言,《指南》直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顽疾,以法治化专业化精细化执法保障要素资源全国畅通流动,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扫清障碍 [8] 未来展望与执行重点 - 反垄断执法是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坚决遏制公用事业垄断行为可防止资源配置扭曲、社会运行成本抬高和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受挤压 [9] - 加强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需通过常态化、专业化、权威化的执法行动,将纸面规则转化为现实秩序,打通制约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和断点 [9] - 面对数字化智能化浪潮,反垄断执法需更具前瞻性与适应性,主动研判智慧水务、智能电网等新业态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等新型滥用行为,防范数字时代的自然垄断异化 [10] - 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践,旨在守护公平正义,让改革红利、竞争红利和制度红利惠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10]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证券时报· 2026-02-11 20:14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 - 《指南》共七章50条,系统总结执法经验,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以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2][9] 制定背景与目的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7]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 [2][8]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 [9]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指南 [2][9] 《指南》主要内容概述 - **总体原则与基础概念**: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阐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 [12][13][14] - **经营者合规与举报**: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权利和举报程序 [14][15] - **新技术与市场界定**:指出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并细化相关市场界定的考虑因素 [16][17]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 **分析思路与行为表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阐述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列举经营者达成并实施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 [19][20] - **豁免条件**:细化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 - **分析思路与支配地位认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阐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整体分析思路,并针对行业特点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23][24] - **具体行为与正当理由**:分别细化认定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并针对性列举认定行为时常见的“正当理由”及通常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26] 经营者集中审查 - **审查思路与范围**:阐述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思路,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 [27] - **重点审查与申报要求**:指出审查重点是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并明确部分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27][28] - **违法行为表现**:细化公用事业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29] 公平竞争审查与行政垄断 - **审查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9] - **行政权力滥用表现**:对公用事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强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表现进行细化 [29] 法律责任与执法协同 - **责任适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并明确经营者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不履行配合调查义务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 [31][32] - **制度适用与执法考量**:阐明公用事业经营者适用宽大、承诺等制度的条件,并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可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情况 [33][34] - **联合惩戒**:强调行业协同与联合惩戒,明确垄断行政处罚将计入信用记录,对执法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及时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34]
事关水电气热等领域,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能源报· 2026-02-11 18:5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 指南明确了公用事业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指南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公用事业领域的监管执法提供了详细的分析框架和行为认定标准,涵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主要方面 [3][8][12][18][27] 总则 - 指南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 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系列行业的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 [1][3] - 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维护公平竞争、依法科学监管、增进民生福祉、服务高质量发展四项基本原则 [3][4][5] - 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和管理 [5]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6] 垄断协议 - 认定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首先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再分析是否满足不予禁止或豁免的条件 [9] -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协议,一般会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9]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协议,一般会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但能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禁止 [9][10] - 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或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一般会被禁止 [11] - 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张协议豁免,需证明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执法机构将重点考虑协议限制竞争的内容和程度、是否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消费者能否分享利益等因素 [11][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分析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 [12]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可重点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用户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度、数据处理能力等因素 [12][14] - 指南列举了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类型,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12][14][15][16] - 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时,可考虑商品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价格、是否在成本稳定时超常提价、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等因素 [12][14] - 分析拒绝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拒绝或中断供应服务 [14] - 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时,可考虑经营者是否通过要求采购指定产品或服务、拖延供应或验收、设置不合理的流程或名录库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对象 [14] - 认定“正当理由”时,可考虑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或消费者利益所必需、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等因素 [17][23] - 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由(无法律依据)、以补偿业务亏损为由、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17] 经营者集中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9] - 达到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或未获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20] - 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 [21] -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向执法机构书面反映 [24] - 执法机构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评估是否可能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25]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包括应报未报、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未按要求申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违反审查决定等 [26] 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等起草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8]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9] - 行政机关等不得通过与公用事业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实行不平等待遇 [30]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用事业领域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例如设定歧视性收费、技术标准或行政许可 [31][32]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等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及其他经营活动 [33]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公用事业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34] - 行政机关等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公用事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统一定价、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 [35] - 行政机关等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内容的规定 [37] 法律责任的适用 - 违反《反垄断法》的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个人及行政机关等,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七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9] - 经营者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法机构在确定责任时会考虑垄断协议的性质与损害后果、该经营者的作用、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 [40][4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垄断行为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证明是被强制或变相强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1] - 被调查者应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积极配合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则可依法从重处罚 [42][43] - 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符合宽大条件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44] - 被调查的经营者可通过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申请中止调查,履行承诺后可终止调查,未履行承诺或信息不实将恢复调查 [45][47][48]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可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 [49] - 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记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0] -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发现涉嫌违反行业监管、构成犯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将依法移交相应部门 [51][52]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