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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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四上”单位 突破1.5万个
新浪财经· 2026-02-09 03:33
内蒙古“四上”单位总体增长情况 - 截至2025年末,内蒙古“四上”单位数量增至15098个,较上年增加1102个,增长7.9% [1] 各行业单位数量及增长表现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为4362个,增加469个,增长12.0%,对全区“四上”单位增长拉动作用最大,贡献3.4个百分点 [1] -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数量为1040个,增加127个,增长13.9%,增速在各行业中最高 [1] - 规模以上工业单位数量为4343个,增加271个,增长6.7% [1] - 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数量为2117个,增加116个,增长5.8% [1] - 有资质的建筑业单位数量为1604个,增加112个,增长7.5% [1] -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单位数量为1632个,仅增加7个,增长0.4% [1]
忘记申报了,纳税缴费信用还可以修复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2 22:29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8] 政策适用主体 - 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包括从事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需超过50% [12] - 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 [13][14] - 政策要点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5]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16]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6]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需超过50% [17] - 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数据计算 同一计算期间内已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计算 [17] - 政策要点要求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1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19]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9] 其他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1] - 政策要点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22] - 退税比例采取分段计算: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30% [22][24] - 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25][26]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 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6] 特殊规定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符合其专属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可按照其他行业纳税人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申请退税 [26] -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 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 且符合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 申请退税时应分别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行业的规定办理 [26][27]
税费诉求回音壁 | 第23期:一般纳税人看过来!这份留抵退税红利你的企业别错过!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7 09:27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条件是,其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 2) 相比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每个月的新增加留抵税额都大于0 3) 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 其他行业纳税人申请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的条件是:1) 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0 2) 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 新增加留抵税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2]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可与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8][9]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含脱贫人口、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10][11][12]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12][13][14][15] 特定群体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6][17] -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7][18]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9][20][21]
一图了解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0 16:35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政策适用于三类纳税人群体 包括制造业等4个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其他行业纳税人 [4][9] - 制造业等4个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以及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以上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 [4]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范围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5]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满足条件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6] - 其他行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满足条件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10] - 其他行业纳税人退税比例分档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30% [10]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依据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确定 [4][8]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4] - 经营所得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生产 经营的所得 [20] - 经营所得范围还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 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1][22] - 汇算清缴的纳税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 [23] - 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 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4] - 纳税人取得多处经营所得 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25][26] -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8]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具体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税率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29][30]
沈阳“四上”单位数量首破万户大关
新浪财经· 2026-01-10 04:47
核心观点 - 2025年沈阳市“四上”单位数量首次突破一万户,净增369户,达到10062户,标志着全市经济发展能级迈上新台阶 [1] - “四上”单位的稳步扩容与结构优化,构筑了实体经济的“中坚骨架”,并为地区核心经济指标提供了坚实支撑,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 [1] “四上”单位总体发展情况 - 2025年全年净增“四上”单位369户,总量达到10062户,首次突破万户大关 [1] - 全年新增入库“四上”单位达1248户,其中新开业投产并达规模单位282户,创近5年新高,同比增幅达63.0% [1] 企业结构与质量优化 - “四上”单位结构实现质的优化,2025年有39户亿元以上优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 [2] - 入库企业正加速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强带动效应的方向迈进,体现了产业转型升级与新旧动能转换的成效 [2] 统计工作与服务机制 - “四上”单位库的稳步扩容与优化,是扎实推进“应统尽统”工作、提升统计服务效能的集中体现 [3] - 各区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浑南区的“双包保+全流程服务”、和平区的多部门“扫街扫楼”、皇姑区的联合督办与园区联动排查等,均取得良好实效 [3] - 未来将继续聚焦“应统尽统”,完善统计监测网络,加强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决策能力 [3]
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9 10:07
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行业身份判定 - 制造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需判定行业身份 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为依据 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判断制造业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 [9][10]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为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需超过50% 该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 若经营期已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12][13] - 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 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其中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 [13][14] 留抵退税申请通用条件 - 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信用级别判定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级别为准 [10][16][17]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1]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11]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特殊情形下的留抵退税申请处理 - 适用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 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18][19] - 在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但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 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9] -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 需一次性将已退还的税款全部缴回后 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0][21] -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1]
【12366问答】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问答来啦~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10 08:47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核心要点 - 文章核心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5年第7号公告明确了制造业等四个行业企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具体条件、身份判定标准及办理流程,旨在帮助纳税人合规享受税收优惠[1] 制造业企业申请资格 - 制造业企业属于可申请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范围[1] - 行业身份判定标准: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为依据,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制造业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1] - 申请需满足四项条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公告另有规定除外)[1]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身份判定 - 判定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需超过50%[2] - 计算期间: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数据计算;若经营期已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的数据计算[2] - 注意事项: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2] 纳税信用级别要求 -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4] - 信用级别判定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4] 同时适用免抵退税与留抵退税的办理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6] - 申请流程:可在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6] 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申请条件 -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需一次性将已退还的税款全部缴回后,方可自全部缴回次月起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7] - 纳税人按此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
内蒙古自治区推动“达规达限”单位依法纳统工作方案
新浪财经· 2025-12-08 20:25
方案核心目标 - 为客观真实反映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推动符合标准的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依法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 [1] - 全面摸清全区“达规达限”单位底数,建立常态化动态监测机制,以夯实统计调查数据根基,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15] 覆盖行业范围 - 摸排范围涵盖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服务业中符合“达规达限”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但不包含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3][16] 纳统时间安排 - 纳统时间分为年度纳统和月度纳统,年度纳统分2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月度纳统分11批次,在每年2月至12月开展 [4][17] - 新开业单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当年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年度、月度均可申报入库,“规下升规上”单位只能通过年度和2月月度申报入库 [4][17] 主要工作任务 - 全面摸排“达规达限”单位,依据经济普查和部门信息清单逐户核实,对符合标准的单位建立“达标待入”单位库并督促其申报入库 [5][18] - 对未达“达规达限”标准但达到“重点监测”标准的单位,建立“重点监测”单位库进行动态监测,待达标后转入“达标待入”库 [5][18] - 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管理,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区实际,定期对新增达标单位进行摸排,确保监测与纳统工作同步推进 [5][18] “达规达限”单位具体认定标准 -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7][20] -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 [7][21]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500万元及以上 [7][21] -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8][2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 [9][23] - 规模以上服务业:按行业细分,年营业收入门槛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和500万元三档,覆盖交通运输、软件信息、租赁商务、科研技术、居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多个细分行业 [10][23] “重点监测”单位具体认定标准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至2000万元,零售业300万元至500万元 [11][24] - 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至200万元 [12][25] - 服务业:按行业细分,年营业收入监测区间分别为500-2000万元、500-1000万元和200-500万元三档,覆盖行业与“达规达限”标准中的服务业分类相对应 [13][26] 组织保障措施 - 各盟市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6][19] - 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需树立“一盘棋”思想,协同开展工作以提升纳统质效 [6][19]
热点问答丨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7:45
政策核心与适用主体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 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 - 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5]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6] 以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政策 [7]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需超过50% [8] - 政策要点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 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100% 进项构成比例根据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特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 [8]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需超过50% [8] - 政策要点要求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新增加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60% [8] 其他行业纳税人政策 - 政策要点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按比例退税 [9] - 退税比例实行阶梯制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9]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针对不超过1亿元和超过1亿元的部分分别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和相应退税比例后求和 [10]
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申请期末留抵退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7 18:14
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 -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需满足制造业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条件[5] - 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为判定依据 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5]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且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6]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且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政策[6] 特定行业身份判定标准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超过50%[8][9] - 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9] - 信用级别判定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11] 复合退税业务办理流程 - 既享受出口免抵退税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13] - 企业可在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但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13] 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 - 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经税务系统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场办结[18] - 电商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变更[18] - 新成立的电商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三类 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备案[19]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 二类和其它三类企业均可办理无纸化出口退(免)税备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