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搜索文档
5问5答带您了解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8 09:33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这4个行业的纳税人,可以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的60% [2] - 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不低于50万元,可按比例退税: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退税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30% [2] - 不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申请退税 [3] 留抵退税申请条件与时间 - 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4]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税 [4] - 纳税人可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在符合条件时申请退税 [4] 留抵税额变化与退税计算 - 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若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变化,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税额 [4] - 若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或存在尚未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后,按最近一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已核准免抵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4] - 若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最近一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税额 [5] 暂停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形 - 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将暂停办理: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政策 -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9][10]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需在预缴税款基础上按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2] - 案例:居民个人全年工资薪金460,000元,稿酬收入20,000元,减除费用和扣除共计150,000元,汇算时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合并计算后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从预缴的20%提升至25% [11][13]
一图了解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0 16:35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政策适用于三类纳税人群体 包括制造业等4个行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其他行业纳税人 [4][9] - 制造业等4个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以及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以上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 [4]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范围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5]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满足条件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6] - 其他行业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满足条件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10] - 其他行业纳税人退税比例分档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 退税比例为30% [10]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依据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确定 [4][8]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24] - 经营所得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生产 经营的所得 [20] - 经营所得范围还包括个人依法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 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1][22] - 汇算清缴的纳税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 [23] - 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 应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4] - 纳税人取得多处经营所得 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25][26] -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28]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具体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税率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税率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税率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税率3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29][30]
热点问答丨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24 17:45
政策核心与适用主体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25年第7号公告 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 - 适用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5]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6] 以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政策 [7]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需超过50% [8] - 政策要点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 可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100% 进项构成比例根据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特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 [8]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其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需超过50% [8] - 政策要点要求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新增加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再乘以60% [8] 其他行业纳税人政策 - 政策要点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可按比例退税 [9] - 退税比例实行阶梯制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9]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针对不超过1亿元和超过1亿元的部分分别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和相应退税比例后求和 [10]
2025年9月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8 22:12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变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3]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退税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税[4][5]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6]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6]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退税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9]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10] 其他纳税人退税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可按比例申请退税[11] -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11]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不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11]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11] 适用政策条件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1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1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14]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5] 发票管理规范 -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取得发票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0][21] -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2][23] - 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2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条件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28] - 出口货物需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28] -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需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与报关单电子信息匹配的凭证[28]
热点问答丨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十问十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5 18:38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资格条件 - 纳税人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 留抵退税申请与计算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9] - 进项构成比例根据纳税人适用的政策条款不同,计算期间分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或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10] - 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级别为准 [11] - 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按最近一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12] 退税申请与后续处理流程 - 纳税人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14] -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需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6] - 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纳税人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退税款填写在相关栏次,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 - 税务机关核准留抵退税后,纳税人需按核准退税额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16] 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政策衔接 -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5] - 纳税人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自缴回当月起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5] - 纳税人一次性缴回已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全部税款后,可自全部缴回次月起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5] - 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后,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5]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细节 -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8]
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21:00
稳外贸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政策旨在对特定边境省份的出口企业提供税收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 [3] 适用主体与条件 - 适用主体为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3] - 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出口货物不享受退税政策 [3][4] - 出口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且货物需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邻国家 [3][6] 指定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 - 政策详细列出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份可用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例如满洲里、丹东、瑞丽、霍尔果斯等 [6] - 接壤毗邻国家包括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7] 申请退(免)税流程 - 企业除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需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 [7] - 企业需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 [7] - 对于确有困难无法提供银行入账单的企业,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办理退税 [7]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出口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7]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9 21:00
稳外贸税收政策 - 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1]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内容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2] - 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2] - 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境外承租方出租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或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出租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可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 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可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2] -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但购买方或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3] -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3]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包括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4] -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4] -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4] 纳税人房屋出租信息变更操作 - 纳税人房屋出租需要变更承租人信息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税源采集】模块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修改[9] - 操作步骤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然后点击"房产税"税种下的【税源采集】[12]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界面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找到需要修改租金的房产记录点击【应税明细】 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点击【变更】修改承租方名称、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申报租金收入填写变更后的租金总额 变更时间选择为租金变更时间上月最后一天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修改进行申报即可[13][14]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18] - 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税[18]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是否享受企业招用税费扣减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9 08:57
文章核心观点 - 山西税务推出新服务 允许未加入微信企业号的纳税人通过分享转发单条内容来查阅“税宣速递”信息 旨在提升纳税人获取服务的便捷性 [7][8][9] 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 - 电子税务局提供信息检索功能 可用于查询如开具发票时销售方信息有误的修改方法等办税操作问题 [7][8] - 新服务体验方法为通过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进入“税宣速递”栏目 点击下方“信息检索”后进行转发即可查阅 [9]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行业标准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 其相应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0][11] - 4个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11] - 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10][1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标准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 其相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 [11] - 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同样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的数据计算确定 [11] - 同一计算期内已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11] 增值税销售额的界定 - 政策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 [12] -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 [12]
山西税宣速递分类检索 办税辅导新体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29 08:57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 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若发现销售方信息有误可进行修改 [3] - 相关操作指引可通过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或税宣速递信息检索功能查阅 无需加入企业号也能使用 [3][5]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可享受税费扣减政策 [10] - 政策适用企业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1]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扣减税费时仅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不扣减企业所得税 [12] 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认定标准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指从事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且相应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 [14]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且相应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比超过50%的纳税人 [14] - 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14] -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金额确定 [15]
快来看!新鲜出炉的留抵退税政策热点问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6 13:02
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施行时间 - 政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4] 适用行业范围及判定标准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4]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4][5] - 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需满足相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 [6] - 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不满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需满足业务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 [7][8] - 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不满12个月)的数据计算 [8] 申请条件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11]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1]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11]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11] 留抵税额计算规则 - 适用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13] - 适用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14][15] - 适用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16][18] 进项构成比例组成 -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 [19] 特殊业务处理 - 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与其他业务的纳税人,若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比重规定,需适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 [13] - 不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政策的纳税人可按其他纳税人政策申请,但不能适用制造业等4个行业政策 [13]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需先办理免抵退税,再申请留抵退税 [20]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0] 政策叠加限制 - 留抵退税政策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21][22] - 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2] - 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需一次性缴回全部税款后方可申请留抵退税 [22] - 缴回税款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政策 [23] 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抵扣增值税,需由销售方(非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 [30]